Contract
新北市私立xx高級中學
採購契約書
採 購 項 目 | 110學年學生用餐團膳採購 |
承 攬 廠 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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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約 日 期 | |
合 約 編 號 |
新北市私立xx高級中學團膳採購契約書
立契約人:
買方 新北市私立xx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1條、供餐方式:
(一)每日三餐之菜色、菜量,乙方應嚴格依其經營方式與承辦計畫書辦理。用餐時間:午餐 12:00-12:30,晚餐17:30-18:00。乙方需自行計算送達及配餐時間,若有誤餐之情事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二)乙方每餐提供主食以米飯為主、麵食為輔,並應參考教育部公布「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依照服務建議書所列內容,提供至少4菜1湯且菜樣應經常變換,每月午、晚至少各提供一次特餐。
(三)廠商應於每個月的1日提供當月訂餐學生的繳費單;10日提供下個月的菜單;15日發下個月調查表,由各班自行選擇供餐廠商;20日提供當月登記用餐但尚未繳費之學生名單,由團膳秘書製作未繳費通知單發予學生,並電話通知家長補繳。
(四)本團膳以供甲方教職員工生使用,營業範圍以桶餐、便當餐點為主。乙方如為配合學生需求增加餐飲種類,須先徵得甲方同意,如非甲方同意供應之項目以違約論。另為保障甲方學生權益,乙方需配合甲方要求,增加所需之食品項目。用餐時間內隨時補足短缺之主、配、蔬菜菜餚,各式菜餚皆不得隔餐翻炒(炒飯類可使用保存良好之前日米飯),菜餚勿加生冷擺飾。
(五)團膳廠商可合聘一位固定之團膳秘書,負責該公司餐費收取及團膳相關業務,團膳秘書需每日到校安排一切有關用餐及收費事宜,如有特殊狀況請假須經甲方核可,乙方應自另調派適當之代理人員處理相關業務,如未依規定經甲方通知三日內未見改善,則每缺席一日扣款100元。如因業務需求相關供餐作業未能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應立即改善並於10日內各派一位固定之團膳秘書以配合相關作業。
(六)各廠商應提供履約保證金二十萬元整(合約期滿無償退還)。
(七)餐廳用餐:乙方須配合學生數量安排桌次及餐廳環境整理。
(八)教室用餐:採用桶餐或便當供學生於教室內食用,桶餐菜、湯應用不鏽鋼器皿盛裝,並應注意保溫效果。
(九)桶餐供應以葷食方式(素食以盒餐提供),使用桶餐時應提供學生個人餐具(須符合政府規定可食用級塑膠製品或不鏽鋼製品),由廠商自行回收清洗,另於學期初贈送國、高一新生每人環保筷一組(附盒)。
(十)每餐四菜一湯一飯(或麵)一水果(或點心),週一、三、五午餐水果及週二、四晚餐水果 (一、三、五晚餐點心、二、四午餐點心),並於菜單中明示。
(十一)葷食通學生住校生皆在班級用餐,由廠商將餐食送至班級前方打餐檯。廚餘由廠商至教室回收,葷食的導師跟著班級學生一起用餐,素食導師提供素食便當與學生班級一起用餐。
(十二)乙方於適當地點設置廚餘回收設備,並於12時35分(午餐)及18時(晚餐)收回餐具(餐盤、碗)、供餐器具及廚餘作後續處理。
(十三)經業主核訂之菜單不得任意更改,除特殊情況無法供應,需於前三日以書面告知甲方並經甲方核可後方得變更,如未依規定,甲方得予以違規記點。
(十四)甲方所提供之不鏽鋼餐盒應於每學期期末補齊數量並交甲方點收。
第2條、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本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
或複製品。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本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
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
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五)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六)本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送達,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
(九)除另有規定外,本契約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並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十)本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十一)前款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第3條、訂貨方式:
(一)乙方須於每月10日前提供由營養師署名設計之次月菜單 (應呈現午餐食物內容分析,除菜名外,並列出菜餚之食材內容、烹調方式),送甲方審核,甲方於接獲乙方菜單3日內完成審核,完成審核後乙方應於新北市政府指定之食品追溯來源登錄平台登載完
成。(包含提供素食菜單)
(二)乙方應依據審核通過後之菜單印製紙本每班一張,供各班學生選擇,並提供菜單電子檔案,以利甲方公布於學校網站。
(三)乙方提供之菜單字體及字形應統一,不得反白、加粗及放大,或使用特殊字形、符號及圖形。
(四)乙方應依據審核通過後之菜單供餐。 (五)如遇偶發事件或臨時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經甲方通知時必須停止供餐,並於新
北市政府指定之食品追溯來源登錄平台更新資料。 (六)前款經新北市政府正式發布停止上課日者,乙方應不經甲方通知,即自動停止供餐。 (七)乙方如遇特殊情形(停電、食安事件或其他事故),當日確實無法供應午餐或需更換菜
單,經報請甲方查明屬實確有必要且不影響學生權益情況下,需依所提替代方案,供應午餐,並於新北市政府指定之食品追溯來源登錄平台更新資料。
(八)甲方因辦理校外教學不須供餐時,以退費為原則,如需由乙方提供西點餐盒時,需以同一年級半數以上班級、同一天、同一地點為原則。
(九) 甲方經相關會議自行決定停止供餐者,應於停止供餐日之前2個日曆天通知乙方。第4條、契約總價:
(一)契約單價:
1、早餐費含稅單價每餐50元整。
2 、午晚餐含稅單價每餐65元整。
3、以上單價包括乙方應自行投保之保險費、稅捐、運送費、管理費等一切費用。
(二)契約總價:依契約單價乘以每月實際訂購數量。
(三) 早餐及假日課輔等甲方相關活動應由二家廠商協商輪流以桶餐或便當方式供餐,不得拒絕。
(四)午餐及晚餐依供餐數量每餐需繳交5元,以作為甲方場地維護使用,並於次月15日內繳清,教職員工供餐由共二家廠商協商以輪流供餐方式,教職員工餐費由廠商吸收不予計費。(導師隨班用餐)。
(五)學生餐費補助(每學期5人)。
(六)契約期限內,如遇物價波動,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第5條、合約期限:
本合約有效期限,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期限內乙方應供應甲xxx之餐飲需求(含寒暑假日)。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止契約,否則沒收其保證金並依採購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6條、採購標的管理及品質:
(一)餐食供應方面: 1.早餐供餐型式以各式中西式早餐為主,並依學校伙食委員小組討論決議之式樣,須
充分供應滿足飽食感。用餐時間內隨時補足餐點,各式餐點皆不得隔餐翻炒,菜餚勿加生冷擺飾。
2.午、晚餐每餐桶餐:4菜1湯、水果或甜品供師生用。主菜每份重量不得低於100公克 (魚肉豆蛋類等供應份數不得低於2份);副菜(青菜不得低於1份)及湯(達30人提供兩桶)、飯需足夠於每位用餐者取用,每月午、晚至少各提供一次特餐。
每餐須特別供應純素菜色,以符素食者之需求。 3.麵食:新鮮現煮(每份麵點中需含蔬菜類食物生重50公克以上)、水餃、鍋貼、蒸
餃、小籠包及滷味小菜。 4.水果及冷飲:現切水果、新鮮現榨果汁,冬天可提供燒仙草、紅綠豆湯等甜品,每
位用餐者一份。以上項目應包含於午晚之餐點中,不另增費用。「飲品不可提供奶茶、珍珠、芋圓等,可提供五穀雜糧類」。
5.平日需供應上述所有食品項目,例假日如需供應,甲方應提前三日告知,乙方應全力配合,不得推拒。
6.設計之菜樣變化,應符合下列供應頻率及份數(包含各種供餐方式):
項目 | 供餐頻率 |
魚肉類半成品(各類丸類、蝦卷、香腸、火腿、熱 狗、重組雞塊等) | 1.每週不得超過2份。 2.香腸、火腿、培根或熱狗不得供應。 |
油炸品 | 1.主菜1星期最多1道菜,副菜1星期最多1道菜。 2.不使用含反式脂肪酸的食物(如:烤酥油) 。 |
芶芡類 | 1天最多1道菜。 |
甜品及冰品類 | 每星期不超過1次,並應註明來源且符合衛生標準。 |
蔬菜 | 1.每日2份(國小4年級至高中)。 2.深綠色蔬菜:國中、高中學生每日至少1份。 |
(二)食材供應方面:乙方所使用食材,應採買合於下列規定,並於新北市政府指定之食品追溯來源登錄平台,於供應當日上午11時前登錄指定項目,登載每日菜單、原料(含調味料)、供應商、認證標章、檢驗報告暨黃豆及玉米等生鮮食材與初級加工品製造商等資料。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1.各類主副食品供應商應具備資料如下:
(1)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2)食品檢驗合格證明(該食品已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者得免附本項證明)。 2.食米:白米為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標準以上,稉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糙米
應為國家標準(CNS)糙米二等標準以上,且皆經農藥殘留檢測合格,以確保食米品質。
3.生鮮類(肉品、水產類):應提供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
(TAP)」標章、可追溯來源牧(漁)場或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實驗室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之肉品或水產品。
4.冷凍、冷藏食品:應提供已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產品(如CAS)、TQF驗證標章或與前揭標章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之產品,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有仿冒品。
5.蔬果類:應採用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或具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之蔬果。
6.蛋類:應採用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可
追溯來源牧場或藥物殘留檢驗合格之畜產品。 7.加工食品類:應提供已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產品(如CAS)、TQF驗證標章或與前
揭標章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之產品。 8.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具正字標記或TQF驗證標章,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TQF
驗證標章,則須使用合法登記工廠出產之產品且須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實驗室檢驗合格,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食品。
9.油炸調理時須使用油炸專用油品。
10.食鹽:檢驗合格之食用加碘鹽或提供進口同批號食品用加碘鹽證明,成分欄應標示
「碘化鉀」或「碘酸鉀」成分,且碘添加之規格與含量須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11.乳品、果汁等之飲品或點心:其外包裝須完整無缺,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明顯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商、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且供應日須為保存日期之前3分之1之時段,並應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相關規範。(不得提供稀釋發酵乳、豆花、愛玉、布丁、茶飲及非100%果蔬汁)
12.乙方提供之膳食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如豆漿、豆花、豆腐、豆干、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等)。
13.乙方提供之食材不可得為日本核災地區(福島縣、櫪木縣、茨城縣、群馬縣及千葉縣)出口產品。
14.每日食材、菜色、品質、新鮮度等,乙方應保證合於食品衛生或農產標章履歷等相關規定,各項食材均應訂定品質規格、驗收標準及提出來源證明,若經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抽樣檢驗,亦須符合各項標準規範,由品管人員驗收並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包括廠商名稱、產品名稱、品質規格、有效日期),及取得各類標章種類,如下:
(1)具「有機農產品」標章之驗證證書字號。
(2)具「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之追溯號碼。
(3)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之產品編號。
(4)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之識別碼。
(5)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
(三)送餐時間:
1.早餐:用餐時間:早餐6:50-7:20。乙方需自行計算送達及配餐時間,若有誤餐之情事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2.午餐:乙方應於每日上午11時至11時30分之間到校,提早或逾時每10分鐘記1點,最多3點;乙方應於每日上午11時至11時55分之間送達甲方指定地點,提早或逾時每5分鐘記1點,最多3點。
3.晚餐:乙方應於每日下午16時30分至17時之間到校,提早或逾時每10分鐘記1點,最多3點;乙方應於每日下午17時至17時30分之間送達甲方指定地點,提早或逾時每5分鐘記1點,最多3點。
(四)配送管理方面: 1.午餐箱之標籤:各班各午餐箱均應標明班級,標籤應醒目。
2.乙方運送餐飲,應有良好衛生的貯存設備,裝置器具及湯桶應使用不鏽鋼容器,並
加不鏽鋼蓋,鋼蓋周緣應平整,上列器具與湯桶並應加封條(或請專人看守),以確保衛生、安全,所使用之不鏽鋼容器及餐具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常用於食品容器製作之鋼材為304或316之沃斯田體系不鏽鋼。
3.熱湯溫度須降至不造成燒燙傷範圍,湯桶設計須加蓋且有安全扣環。
4.餐車出入校園應減速慢行,並避開下課及放學時間。餐車損壞校園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5.乙方不得提供免洗餐具。
6.乙方運送餐飲之配送膳食車輛不得使用在非指定用途之裝載運輸且應具適當保溫設施,其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送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保持清潔衛生;裝載低溫食品前,車輛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2)運送過程中,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應有防止食品污染之措施。
7.熟食製品自產出至食用,包含運送過程,常溫保存不超過四小時或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五)留樣檢體方面:甲乙雙方會同每日隨機免費抽取留樣檢體乙份(至少200公克),妥善包覆、標示乙方名稱、日期、時間後,立即置於攝氏7度以下,冷藏保管於甲方指定之冷藏設備內2日,不得隨意攜出,以備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隨時查驗之用。採檢 (容)器具由乙方提供並確保未受相關污染,每件留樣檢體應以不同採檢器採檢。採檢者須先清洗手部,必要時穿戴無菌手套,以確保無污染之虞。
(六)營養教育方面:為加強學生愛惜食物、均衡飲食之觀念,乙方於供餐期間應至甲方為學生辦理營養教育至少1次,授課之營養師應為經國家考試及格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證。
(七)人員管理及清潔衛生方面: 1.乙方製備餐飲之從業人員,需繳驗最近1年內之醫療院所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檢
驗項目應包含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肺結核及傷寒等檢查結果,並於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應定期健康檢查期限截止10日內繳交當期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2.乙方製備餐飲之從業人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自主採檢糞便檢體,檢驗仙人掌桿
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桿菌及志賀氏桿菌,並於首次供餐前繳驗檢驗報告至甲方。初檢檢出前述菌種者,應立即調離主要工作現場,不得繼續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直至追蹤複檢未檢出後,方可恢復。
3.乙方應注重衛生管理,以確保工廠之清潔衛生,並提供衛生主管機關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甲方及相關機關亦得隨時派員進入乙方或承製食材之供餐廠房,查看衛生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4.乙方工作人員、作業場所及物流配送須遵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訂「食品良好
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 5.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服務不佳、態度傲慢,於接獲
甲方通知時,乙方應即時督導改善或予以更換。
6.乙方工作人員如與甲方人員發生爭執時,應通知甲方進行調解,以避免影響後續契約之履行。
7.供膳時應戴口罩帽子及丟棄式衛生手套。工作前先用肥皂洗手,工作中不得抽菸、嚼口香糖、檳榔、飲食或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等。
8.每日用餐後,乙方須清點收回盛飯菜容器、湯桶及廚餘,並帶回洗滌、消毒、保管及處理。
9.垃圾及廢棄物必須當日處理,不得堆置於校園內。
10.乙方應紀錄甲方每日廚餘量,並提供甲方參考;廚餘等廢棄物,應依據環保相關規定處理之。
11.乙方如因廢棄物處理不當,經環保主管機關告發,或經衛生主管機關告發衛生不符者,所罰之款項,亦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12.乙方應每星期1日清潔學校午餐放置地點、經過之樓梯(經甲乙方議定)或電梯。若於供膳當日有餐點翻覆或造成污漬之情形,則須於當日清洗完畢始得離校。
(八)使用電梯(升降機)方面:乙方若需使用電梯搬運午餐,應徵得甲方同意,乙方須小心使用,倘因乙方使用造成損傷須負賠償之責。
(九)乙方每星期供應甲方午餐每週二、四;晚餐每週三有機蔬菜,所需食材應依甲方指定數量,代甲方向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洽購截切有機蔬菜(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代為烹煮。所代洽購截切有機蔬菜費用,由乙方直接支付予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支付單價為新臺幣2元/100克。(前開所有代辦費用已列計於本契約第5條契約單價,不得再行向甲方請求支付。)
(十)除當日供應有機蔬菜外之供餐日,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數量代甲方向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洽購吉園圃蔬菜(非截切蔬菜,並配送至乙方指定地點;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代為截切烹煮,以作為乙方使用公糧米供餐之價差回饋。所代洽購費用由乙方直接支付予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支付單價為新臺幣2元/100克(支付方式由乙方與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另訂契約規範;前開所有代辦費用已列計於本契約第5條契約單價,不得再行向甲方請求支付。)
(十一)乙方應驗收送達之有機蔬菜,確認截切包裝、標示及重量無誤,有機蔬菜應獨立烹煮。
第7條、交貨地點:
乙方所送餐應依甲方指定地點放置,不得置於校舍露天地面或太陽直接曝曬、病媒污染或塵污、積水、濕滑等場所處。
第8條、轉包及分包:
(一)乙方不得將本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本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二)乙方擬分包之食材、餐飲製備相關項目,其分包廠商名稱及分包內容,應書面告知甲方。甲方得予備查。
(三)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應負完全責任。分包本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四)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本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五)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終止本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
償。
(六)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及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第9條、履約保證﹕
(一)履約保證金及保證人: 1.乙方同意繳納履約保證金共計新臺幣二十萬元整,作履行本契約之保證。
2.履約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契約規定之最後供應期限之次日再加
日(未填時為90日)。 3.乙方為經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或新北市、臺北
縣政府評選為優良廠商,訂約時檢附有效期間之優良證書或其他獎勵文件者,履約保證金得減半繳納。但契約有效期間,經甲方查知乙方依本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有應不發還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或重大違反契約情事者,乙方應就原減半未繳納之履約保證金補繳予甲方。
4.乙方訂約後經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 1項所定期限內者,應就原減半未繳納之部分補繳予甲方。
(二)履約保證責任之解除及相關事項: 1.履約保證金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解除責任:
(1)繳交履約保證金者,除依規定甲方得沒收,不退還部分外,其餘於本契約完成後一次無息退還。
(2)以出具保證金保證書替代者,其履約保證金之保證責任,除依規定甲方得追討保證金,不退還部分外,其餘於本契約完成後,通知保證之金融機構各解除保證責任。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3.本契約於履約期間費用增減,其履約保證金,雙方同意增減金額未達原訂金額10% 者,不予調整;其餘依招標文件規定計算方式調整之,乙方並同意於議價完成(無議價時為甲方通知乙方時)1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1日)繳足或補辦,逾期依本契約逾期規定辦理。
4.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
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質權設定銀行。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
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四)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五)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六)本採購案如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乙方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乙方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予減收。該減收額度為履約保證金額度之50%。
(七)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1.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
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4.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8.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八)前款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第10條、履約標的品管:
(一) 乙方供應食品之製作過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
(二) 各項餐飲必須當餐製作,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半成品或加熱隔餐食物再次加工,緊急供餐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法令及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依附件1規定定期辦理自主檢查。乙方並應將自主檢查之結果以書面告知甲方。
(四) 乙方須不定時查訪上游供應商,必要時配合提供上游供應商或生產者資料供機關不
定期查驗及查訪。除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者外,乙方應將食材依照食品、食材檢驗項目表(附件1)所定頻率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方法進行檢驗。甲方每學期並保有隨機抽樣廠商不具前述標章之生鮮產品一次之權利,檢驗費用由乙方支付。
(五) 乙方如使用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之蔬果類,應按農業委員會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計畫辦理田間自主送驗,並於送驗後二週內將檢驗報告送交甲方。
(六) 乙方應自行聘用專職人員派駐學校協助辦理午餐收費、訂餐、緊急事件聯繫、確認供餐品質、異物處理及其他午餐相關事宜。若該人員無法執行前述業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適當人員。(午餐秘書之薪資及聘僱權利應由乙方決定,甲方不得要求午餐秘書做有關午餐以外的事)
第11條、履約責任:
(一)乙方應負之食品衛生責任: 1.甲方人員食用乙方供應之午餐發生食品中毒及相關疾病或死亡時,應由乙方負責醫
療復原賠償及法律責任。 2.乙方應以甲方為被保險人之名義,為甲方之人員投保食品責任險,投保時需加註:
保險事故發生時,乙方對保險公司之權利得於甲方通知保險公司之時起由甲方行使,其賠償依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3.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乙方負擔。
4.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二)乙方應依契約規定提供午餐,若乙方履約內容不符合契約規定,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第12條、查驗及抽查:
(一)乙方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農業局、教育局之抽查,如有不合格,應即改善;乙方登載於新北市政府指定之食品追溯來源登錄平台資料亦同。
(二) 契約之履行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有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或查驗之情形,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三)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查驗或檢驗之權利,甲方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或檢驗之限制。
(四)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第13條、罰則:
乙方履約有下列或不符合附件1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計罰違約金,或併加違約記點,累計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之20%為上限:
(一)違反契約第13條第1款第2目規定,甲方除令乙方更改投保對象外,並自發現之日起至乙方投保完成之日止,每日扣罰履約保證金1%。
(二)乙方所提供之中央餐廚服務,經甲方抽查發現有不符甲方所定中央餐廚服務記點要項者,甲方得予以違規記點,並書面告知乙方,乙方應盡改善義務及累計達一定點數後停餐、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責任,若有損害甲方之情形,並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三)乙方供應配送予甲方之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之生鮮食材,不得有混充或假冒上述產品供貨不實情節,倘經發現有混充、假冒等不當情事之一者,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當日餐費總金額之30%。
(四)乙方所提供之食材經抽查發現農藥殘留、動物用藥殘留或其他不符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之項目者,如為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具臺灣農(水、畜)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之生產追溯標示者之生產追溯號碼之生鮮食材,且可提供生產者名單者,不予裁罰。如非為前述具標章或追溯標示之食材,或乙方無法提供生產者名單,扣罰抽驗當日餐費金額10%,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並不免除乙方改善義務及累計達一定點數後停餐、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責任,若有損害甲方之情形,並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五)乙方所提供之食材經抽查發現為基因改造者,扣罰抽驗當日餐費金額10%。
(六)前開違約金,甲方得在乙方貨款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 (七) 記點要項
1.提早或逾時送達學校(每15分鐘記1點)-午餐12:00前送達各班、晚餐17:30前送達各班,逾時記1-3點。
2.供應數量不足記1-3點-立即補足者記1點;經學校同意以替代品補足者記2點;無法立即補足者記3點。
3.若於契約期間所累積記點至25點,停餐2週;累積記點達50點,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停餐2週時,由另一家供應全校的餐;累積記點達50點,還沒有重新招標以 前,另一家先暫時協助供餐,並重新招標,原則上維持同時有兩家廠商。
4.違反第22條附則(一)新北市私立xx高級中學中央餐廚服務記點要項「供膳管理」中的第11、13、14點,應負做全班性的賠償。
第14條、契約暫停執行及恢復履約: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暫停執行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乙方亦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一)乙方所供應之食品,經衛生主管機關或甲方檢驗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者,甲方得暫停乙方供餐,直至衛生主管機關或甲方檢驗結果符合前揭規定後,始可恢復供餐。
(二)乙方所供應之食品致甲方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現象,致啟動校園安全通報機制時,暫停供餐,直至衛生主管機關抽驗留樣檢體檢驗結果未檢出病源菌;或經檢出病源菌,再經衛生主管裁罰後複抽之檢驗結果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始可恢復履約。
(三)乙方供應之食品致本市3所以上乙方所供餐之學校於同1天發生疑似食品中毒通報案件者,乙方應主動通知甲方,甲方並得暫停乙方供餐,直至檢驗結果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始可恢復履約。
(四)乙方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衛生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乙方應立即主動通知甲方,必要時,並應協助甲方聯繫備位廠商;乙方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復業時,始可恢復履約。
(五)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依第14條第1款、第2款查驗認有瑕疵,或經甲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恢復履約。
(六) 乙方依中央餐廚服務記點要項被記點午、晚餐分別累積達25點者,暫停供餐2星期。
第15條、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除其他條款已有懲罰性違約金之處置外,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惟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額度,以契約價金總額10%為限,並得由乙方貨款中抵扣之:
1.乙方累計3個供應日不履行契約供應午餐者。
2.甲方人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現象,相關檢體經衛生主管機關確立食品中毒關聯性且檢驗不合格並受行政處分確定者。
3.乙方供應量超出最大安全生產量,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者。
4.乙方於同1月份,菜色未依甲方認可之菜單供應,達10%以上時。
5.乙方受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縱非因本契約所生之事由,惟甲方認定乙方之管理有疏失,可能損及甲方人員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6.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農業局或教育局之抽查二次檢查仍不合格或情節重大者。
7.乙方發生其他經甲方認定,嚴重損害甲方人員用餐或健康之虞情事。
8.乙方違反本契約條款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契約責任。
9.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10.有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11.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12.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13.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4.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15.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6.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7.飯菜中有嚴重影響品質或食慾之異物(如蟑螂、蒼蠅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異物),單月出現達3次以上者。
18.乙方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19.乙方依中央餐廚服務記點要項被記點達50點以上者。
20.乙方有本契約第15條之情事,且懲罰性違約金已達該條之上限者。
(二)其他乙方與甲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所餘供餐期間未達一個月者,由未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乙方負責執行供餐事宜。
(三)乙方將本採購轉包其他廠商時,甲方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四)甲方未依前款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須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五)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乙方所失之利益。
(七)本案如須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得依契約載明之地址,向乙方郵寄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通知。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不經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程序,即可依投標須知通知
保留議約權之乙方逕行議約,續辦乙方依契約應完成之工作。 | P.S.若校方遇符合政府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款次之規定,簽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即可依上開 | |
規定辦理。 |
第16條、甲方或乙方因下列各款之事由,致不能或延遲履行契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確實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颱風、水災、地層滑動。
(三)交通中斷。
(四)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
(六)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或不法拘禁。
(七)能源中斷或管制供應。
(八)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九)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一)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二)其他經甲方認定確係不可抗力之事項。第17條、甲方不負賠償責任之事項:
乙方於甲方場所履行本契約時,應恪遵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及甲方規定,如有違反,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履約期間乙方應自行投保工作人員之意外保險,如遇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甲方不負擔意外發生之費用。
第18條、履約爭議與訴訟: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同意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採購法第6章或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3.於徵得他方書面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同意繼續履約。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19條、契約變更與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10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