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屬前段第三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甲方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甲方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學校更有利。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如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序文但書限制。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如因可歸責於本院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本院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基隆分會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