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市宝产品协议(个人版) ABC(2019)7004-1 第二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市宝产品协议(个人版) ABC(2019)7004-1 第二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债市宝业务的运作规则,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 “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客户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中国农业银行债市宝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购买债市宝产品。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债市宝业务:指客户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在农业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农业银行提供的交易价格,开展现券分销认购、现券买卖、转托管、质押登记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业务。各款债市宝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发行办法、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文件。
1.2 本协议: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市宝产品协议(个人版)》以及后续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1.3 债券发行办法:指由债券发行机构在其信息披露途径公布的、农业银行通过 6.1 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
(以下简称“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公布的,旨在详实说明债券产品内容及发行计划的公示文件。
1.4 债券发售公告:指由农业银行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网银、掌银等渠道公布的,旨在详实说明债市宝发售信息的公告。
1.5 法律法规: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6 甲方:指签约债市宝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又称“客户”。
1.7 乙方: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如甲方是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乙方为与甲方签订相应渠道网络金融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
1.8 债券托管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相关权利的债券账户,所载债券余额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复核后的账户余额为准,但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述账务记载有误的除外。又称“债券账户”。
1.9 资金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债券交易资金清算的农业银行账户。
1.10 转托管是指客户在两个债券账户之间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份额转移的行为。
1.11 质押登记:指乙方根据甲方质押融资需求,对甲方出质债券进行冻结并办理质押登记的行为。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2.1 本协议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市宝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参与交易的债券发行办法、发售公告、交易凭证、业务回单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债市宝合同(以下简称“债市宝合同”)。债券发行办法、发售公告、风险揭示书、风险评估问卷和本协议共同构成债市宝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其他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债市宝产品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但发行办法、发售公告另有约定的,以发行办法、发售公告为准。有关甲方所交易债市宝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均以本协议、对应债券发行办法、发售公告和农业银行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信息为准。
2.2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应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所进行的农业银行债市宝产品相关的各类交易。甲方在乙方、农业银行其他发售债市宝产品的分支机构或电子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销售文件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除甲乙双方特别指明的部分外,本协议项下与乙方相关的约定同样适用于与甲方建立债市宝业务关系的其他农业银行分支机构。
2.3 本协议仅对债市宝业务的开销户、分销认购、现券买卖及转托管等交易进行约束,回购交易须由各方另行签订回购协议等业务合同。
2.4 本协议不因甲方所交易的单期债券产品被卖出、到期、冻结或其他情形而失效。甲方在卖出全部持有债券,并终止全部债市宝相关业务后,可解除本协议。
2.5 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农业银行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交易请求的承诺或保证。农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发行机构要求、市场状况、风险合规要求和产品特点调整特定债市宝产品的发售规模、交易渠道、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有权不受理甲方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交易要求。
2.6 甲方若选择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或其他甲方开通的电子交易渠道进行债市宝交易,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农业银行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三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声明自身遵守包括反洗钱法在内的法律法规,是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债市宝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债市宝产品的各种情形。
3.2 甲方声明和保证以真实身份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债市宝业务,其提供的姓名/名称、证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与资金结算账户资料一致。如发生任何变更或与资金结算账户资料不一致的,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3 甲方更换资金结算账户或与账户对应的银行卡时,应及时到相关网点办理变更确认等手续。甲方签约、认购或买入债市宝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前往相关网点办理变更。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4 甲方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需在有效期内。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
3.5 甲方声明债市宝交易资金为本方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产,保证债市宝交易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债市宝交易资金不存在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不得利用乙方产品或服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涉恐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6 甲方声明自身具有投资债市宝产品的常识,已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决定认购或买入债市宝产品之前,将审慎阅读销售文件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买入债市宝产品的产品性质、债券要素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做出符合自身真实意愿的投资决定。
3.7 甲方声明已知悉如下债市宝产品类型特征:
1) 债市宝业务项下债券产品由相应债券发行机构发行与管理,农业银行不承担该债券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2) 债市宝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不应将债市宝产品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
3) 任何票面利率、到期收益率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农业银行
对债市宝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3.8 甲方声明已清楚知悉在债市宝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债券价格会由于政策、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出现波动,若甲方在债券持有期间卖出相关债券,则卖出价格可能低于购入价格,由此导致收益降低甚至本金亏损。
2) 信用风险:甲方在债券持有期内需承受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甲方可能无法足额收回利息和本金。
3) 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交易额度不足、发行人推迟或取消发行等原因,导致甲方预期投资资金出现闲置,或在短期内无法以预期价格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
4) 政策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可能影响债市宝业务,从而影响到甲方的交易,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5) 信息传递风险:如甲方在账户开立时登记的联系方式错误或发生变更且未及时告知乙方,或因甲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与之取得联系,则可能会影响甲方的投资决策,进而造成损失。
6) 交易系统风险:由于无法控制、不可预测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银行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进而导致甲方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的风险。
7) 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进而可能导致甲方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3.9 甲方声明已知悉并同意在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或其他甲方开通的电子渠道进行交易前,自身应审慎查询和阅读电子渠道链接指示或其他农业银行对外发布的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文件以及债券发行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
3.10 双方承诺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渠道进行债市宝业务时,将遵守渠道对应的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渠道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债券账户的身份认证要素与对应资金结算账户相同。甲方声明,凡通过其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债券账户交易操作,均视作甲方所为。甲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3.11 甲方承诺自身已充分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所购买的产品均在其风险承受能力之内,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全部风险和不利后果。
3.12 乙方声明自身具有开办债市宝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遵守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在债市宝业务交易时段内通过指定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或其他甲方开通的电子渠道,为甲方提供债市宝相关服务。
3.13 乙方承诺在柜台债券可交易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暂停交易。若出现因政策原因、市场原因、系统原因、额度不足或其他客观因素,乙方有权对债市宝产品作临时停牌处理;但影响因素消除后,应尽快恢复正常交易。
3.14 协议或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保护甲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5 乙方声明对甲方资料及交易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遇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对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有权机关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 债市宝产品交易
4.1 甲方须指定与债券托管账户相对应的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债市宝买卖资金结转、还本付息等。保证金账户、注册验资户及其他不适合购买债券的账户不能作为债市宝产品的资金结算账户。债券托管账户未销户前,甲方应妥善管理该资金结算账户,如因资金结算账户冻结、注销或其它异常状态造成本金、利息等资金无法入账的,甲方需自行承担责任。
4.2 乙方于债券发售公告列明的分销开始日起至分销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债券认购。甲方应按发售公告列明的认购起点金额、递增金额及相关认购条件认购农业银行的债市宝产品。认购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即不可变更或撤销。乙方根据甲方认购申请,于认购日起按甲方认购金额划转或冻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该债券上市后可进行买卖交易,但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售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甲方提出的债券交易(现券买入及现券卖出)指令在债券交易时间内即时生效,经甲方本人确认后的交易指令不可变更或撤销,交易涉及金额实时结算。
4.4 甲方债券交易的银行确认结果,仅表明甲方委托被乙方成功受理,实际交易情况以次日债券托管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查询结果为准。甲方可拨打国债公司、上海清算所余额复核查询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债券托管账号,核对债券余额信息。
4.5 产品采取按份额交易的方式,即甲方以份额申请债市宝交易,根据交易时农业银行系统记录的买入全
价/卖出全价作为买入/卖出交易的清算价格。
4.6 农业银行可根据各款债市宝产品的自身特点、监管政策和风险合规需要设置买入/卖出的上限份额。产品累计买入/卖出申请额达到上限后,农业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申请,此种情况下农业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构成违约。
4.7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市场判断对债市宝产品进行报价。
4.8 债券发行人按发行办法及与农业银行、投资者的相关约定支付本息,乙方在收到发行人兑付的本息资金后,向甲方代理兑付本息。收益一般以人民币支付,但发售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4.9 甲方申请在其名下两个债券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时,转托管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冻结债券不得申请办理转托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冻结债券的转托管请求。转托管经甲方确认后即不可撤销,转托管费用不予退回。
4.10 乙方对本协议及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费用与增值税
5.1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协议。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5.2 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规定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由乙方对甲方投资收益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届时乙方将按规定执行。
5.3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5.4 乙方将应甲方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5.5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5.6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六条 信息披露
6.1 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公告、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银行、掌上银行或其他农业银行官方渠道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6.2 债市宝产品存续期间,农业银行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向甲方提供报价服务,由甲方根据报价和持有份额计算自身债市宝资产状况,但发售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6.3 甲方应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查询所认购/买入债市宝产品的相关信息。甲方已知悉,若疏于查询或未及时查询,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或结果,如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甲方债市宝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债市宝业务关系。
7.2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农业银行及/或债市宝产品发行机构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3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4 发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或突发性情形,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债市宝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债市宝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5 因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债市宝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债市宝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原因的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债市宝产品存续期间内,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债券交易日,则应顺延至下一债券交易日。
8.2 甲方因债市宝产品与乙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8.3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8.4 若因市场原因、系统原因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乙方报价明显偏离当前市场公允价值的,乙方有权暂停交易。在对事故原因调查确认后,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个人信息保护
9.1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不泄露、篡改甲方的个人信息,不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个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收集、使用合法公开披露的甲方相关个人信息不适用本协议约定,甲方明确拒绝他人使用其合法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9.2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甲方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债券交易信息、债券持仓信息等债市宝相关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果甲方不提供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合约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2)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依法查询、使用、核验、留存甲方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等相关信息,以上信息为乙方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筛查等法定监管义务所必需。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合约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9.3
1)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隐私政策的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内,确定甲方个人信息的最长储存期限以及日志的储存期限。
2)乙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例如:乙方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3)xxxx对甲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的,xx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9.4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债权和股权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基于履行本合约之目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乙方的合作服务机构及外包作业机构等),相关合作机构将为处理本合约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9.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网点、客服热线等渠道访问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为保障安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甲方身份。
9.6 若要了解乙方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详细情况,请参照乙方对外发布的《隐私政策(个人版)》。如甲方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乙方咨询,或者咨询甲方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十条 外呼条款
10.1 基于维护和提升客户体验目的,乙方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与本业务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此条款不属于甲乙双方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甲方可通过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渠道退订上述服务,且该服务的退订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甲方债券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