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 11.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等按照《个人信贷客户信息授权书》(“授权书”)中借款人、担保人的授权范围执行。
11.2 借款人、担保人已清楚知晓并同意授权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借款人、担保人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11.3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借款人、担保人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 乙方完全同意甲方对其留存在甲方处的个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进行一致性比对,并将该核验结果输出给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上送账户验证交易的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 11.1 在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本协议和开展风险管理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需要,通过客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渠道(如中国农业银行柜面、掌银)处理客户的以下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将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客户的金融账户信息(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账户信息、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记录)、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 客户应充分了解,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基于身份识别、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办理资金清算等业务的需要,乙方有必要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客户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姓名、联系方式属于一般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损害客户的隐私权。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银行仅在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上述信息。
11.2 以上信息为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
11.3 本业务下为履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监管所要求的证件号码、国债的交易记录,客户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有关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等;基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农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农业银行将根据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11.4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 1. 为保障职业咨询服务的正常进行,我们会向职场导师提供您预留的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及微信号)。
2. 职场导师在服务期间不会提及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号等信息。 如果遇到职场导师要求您提供此类信息,请勿透露,并及时通知小助手进行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 1. 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偿债义务,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 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2. 乙方确认已签署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的授权书。甲方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乙方的信用信息。
3. 甲方将尽可能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如乙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乙方可以向上海农商银行各网点咨询和反馈,甲方将尽快答复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上海农商银行在业务申请阶段、存续期间及后续业务管理阶段,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及使用其信息,并在必要范围内提供予与相应业务有关的第三方。 本条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乙方身份或反映乙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等。 合同编号:
个人信息保护. 1. 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偿债义务,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 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2. 乙方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甲方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乙方的信用信息。
3. 本条是否适用见特别约定条款十六。在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约定的情形外,乙方进一步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乙方 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个人信息保护.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我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务需要处理(包括:搜集、存储、 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下同)您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各种业务文本(包括不限于《客户须知》《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投资者开户申请单》《账户开立申请表》《隐私保护条款》《授权书》等)向您告知处理您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 息的种类、保存期限以及您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和途径,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将告知您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 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95548。请您在开立账户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业务文本的内容。 在此提示您, 根据《证券法》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个人信息保护. 7.1 甲方知悉,为客户办理存金通业务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农业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7.1 甲方知悉,为客户办理存金通业务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农业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 甲方应充分了解,金融账户信息、证件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基于签约存金通及后续业务办理的目的,我行有必要处理敏感个人客户信息。甲方应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损害甲方隐私。中国农业银行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
7.2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业银行仅在实现本业务办理目的、满 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保存上述信息。
7.3 本业务下基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农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农业银行将根据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7.4 以上信息为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农业银行需向客户承担的义务。
7.5 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6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重视对您的信息保护,具体详情请参阅《多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