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农业科技示范园道路建设工程 NYKJSFY-DL-SG标段
宿豫区农业科技示范园道路建设工程 NYKJSFY-DL-SG标段
施工合同
发包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年版)。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 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1 | 1.1.2. 2 | 发包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宿迁市宿豫区 邮政编码: 223800 |
2 | 1.1.2. 6 | 监理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地址: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3 | 1.1.4. 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 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 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 通 知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 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28 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分数: 4 份 |
18 | 17.3.3 ( 1 )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20 万元 |
19 | 17.3.3 ( 2 )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不计利息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3%合同价格。 |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3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 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陪额)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 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如采取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项目 所 在地,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 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 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 本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一般约定
1.1.2.2 发包人: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1.2.6 监理人:另行明确。
1.1.3 工程和设备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 道
,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 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所需费用 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 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 ) 补遗书;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9)通用合同条款;
(10)技术规范; (11 ) 图纸;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 设计;
(14)国家最新颁布的各种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规章 制度;
(1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一段:“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同时应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款内容修改为:
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本项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费用增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由工程所 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如不能在工程所在地纳税,发包人将扣除与税
费数量相等的工程款。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
、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xx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合同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 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在距离施工现 场 3KM 范围内的,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超过 3KM 部分,均由发包人 另行委托单位承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
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 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 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 其他义务
4.1.10 (1)目约定为:
(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 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4.1.10 (3)款补充:
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4.1.10 (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 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 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
2)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在合同实施期间制定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价中。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期完成本标段的施工范围内的改路、改河、改渠(改沟)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
3)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4)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5)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6)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撤出现场前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 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
人不单独计价。
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投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9)拟建标段内与已建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航道、管线等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xx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充分调查,在施工期内对施工范围内的管道、光纤、电缆、排水等设施采取合理、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承包人实施期间必须服从有关管理单位的协调和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由上述情况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价。
11)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地质水文勘探数据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报监理人批准(该批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以保证施工现场xx建筑物的安全,并应设置安全观测点进行安全监测,执行本款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对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
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挡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他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承包人应为承包人的外委试验、监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设施 (包括住房、生活用品等、办公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但不包括办公电脑等设施、办公通讯(含传真、固定电话通讯、网络接入等
,但不包括移动通讯设施)以及市内交通等便利条件。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3)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14)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15)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16)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4.1 履约担保
本款修改为:
本工程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保函等形式递
交。
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单位,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的 2%,在江苏交通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门户网站“信用等级评定公告”中信用等级评价为 AA 级的单位,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 2.5%),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递交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招标人委托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担保进统一收、退。
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21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招标人批准可延长
,中标人应按前款规定的金额及形式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以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提交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户名: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收款账户由投标人从以下账户中自行选择: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营业部(账号: 1116020029300289661) 2.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 3213026901201000082029))。采用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递交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办法:中标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和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到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规处,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付手续。
4.1 分包第 4.3.2 款修改为:
承包人的任何分包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本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2015 年版)和《江苏省公路工程施
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015 年版)进行签订。第 4.3.3 (6)款修改为:(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本款补充第 4.3.8、4.3.9 项:
4.3.8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出现以下三类情形时,承包人在提交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进行合理解释与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2)以低于本项目中其他合同段同类工程最低单价进行分包的; (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市场利润水
平的。
(4)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
, 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4.3.9 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清退出场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 4.6.6、4.6.7、4.6.8 项: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能立即撤出.
4.6.6 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
所有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印挂牌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等内容,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
4.6.7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制,承包人的有关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承包人在开工令下达后 21 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提交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供查对。
1)承包人还应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监理人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
4.6.8 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 7 日内,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必须到位,并进驻现场,否则按照第本合同第 22.1 条违约处罚,并限期责令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原款末增加: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更换
,则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现金)的违约处罚,且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下两个季度履约考核评价为中
。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 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补充第4.8.7~4.8.13 项:
4.8.7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
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8.8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9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8.10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 号)及《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 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 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民工工资的要求,完善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 法,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 工资,督促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承 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
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 访,发包人将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 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在合同执 行期间由发包人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 1%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每年度 发包人视承包人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
(4)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xx管[2016]707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3 号和《宿迁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宿交发[2018]142 号、《关于加强宿豫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通知》宿豫交发[2018]31 号等各级相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按中标合同价的 2%向交通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 80 万;帐号:1116020009000115480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会计核算中心(工商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合同实施
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业主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
4.8.11 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苏交招[2009]6 号”的规定,对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交通项目短期使用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的,承包人应当承诺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参加了用工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之相关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10 承包人现场踏勘增加 4.10.3 条款:
对于本项目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查看图纸及进行现场查勘,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迁移或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增加 4.10.4 条款: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
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
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综合单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 不利物质条件第 4.11.1 项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
下列“不利物质条件”应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经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1)工程实体过冬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工程实体在雨季施工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桥梁钻孔灌注桩在不改变桩基受力性质的前提下某一地质层内桩长占全部桩长的百分率发生变化,以 1 座桥为 1 个控制单元,实际百分率与原设计百分率相差不超过十个百分点的;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第 5.1.4 项、 5.1.5 项: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都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规格进行采购或加工,委托加工的工厂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用于本工程的大宗及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控制。本工程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大宗及主要施工材料
、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采购,发包人有权监督。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的质量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1)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函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2)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函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
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 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第 7.2.1 项细化为:承包人应在服从全局、保障施工期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遵循发包人、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并承包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
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等,上述费用均含在相关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作为一个有丰富扩建工程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
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交通未按规定运行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充第 7.2.3 款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第 7.5 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 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 采取以下措施:
(a)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 (b)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
时的运输。补充第 7.7 款为: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8.2 施工测量补充 8.2.3、8.2.4 款: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 8.5 款: 8.5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合同签订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5 项约定为: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第 1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苏交规〔2012〕9 号)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 费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安全生产费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金额。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生产费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苏交规〔2012〕9 号)以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支付。
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
,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安全生产费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和购买安全保护用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但最高支付额为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报价 金额。承包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已证明承包人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实。
9.3 治安保卫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公众的便利;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
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2 项: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已有工程设施无条件予以保护,不得因施工造成对xx、路面等工程的污染、破和损害,若发生污染、破坏和损害,一切责任(包括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对成品路面污染,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000 元/次 ·处的罚款。补充 9.4.13 项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施工组织实施计划中应有专门章节编
制工地现场扬尘控制方案。补充 9.4.14 项
为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质量,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发展理念,创造整洁、优美、xx的城市环境,招标人要求承包人环保xx施工,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此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大气管控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不得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9.5 事故处理
增加 9.5.2 条款:
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
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必须有以下几个内容(但不限于):
①组织体系、质保体系、安全体系
②施工方案
③交通组织方案。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 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天 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 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补充 10.5 款
10.5 计划编制工具
发包人有可能要求承包人统一采用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用于编制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2 竣工本款末增加:工程交工验收后,若在竣工验收前出现质量
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相关责任单位的经费(含发包人拨付的其他方面经费)中扣除(无论成本是否超出质保金范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竣工资料时,建设单位有权在支付中扣除中标价的 0.1%或投标价中竣工文件费(取大值。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 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6 工期提前本款 补充: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人同意并最终实现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12.1 (5)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 13.2.11 项、
13.2.12 项
13.2.11 承包人应接受交通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将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13.2.12 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保证系,做到“横 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 检工作。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 通知监理人检查第 13.5.1 条细化为: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事先通知监理人的同时,还应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4.试验和检验补充 14.5、14.6、14.7、14.8 款:
14.5 投标人应经发包人允许后可将试验检测工作委托给发包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
14.6 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由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
14.7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
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4.8 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必须具有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 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 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7.2 预付款 17.2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本工程不设开工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第 17.3.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
持性证明文件。补充第 17.1.517.1.5 有关费用计入报价
(1)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到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进场综合 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投标 人须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所有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不单独 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 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 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 额
,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 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
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第 17.3.3 项补充以下内容
第 17.3 款中有关支付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工程款按如下规定支付: (1)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量的50%时,付至实际工程
量价款的2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工程量价款的40%,工程交工验
收合格满一年后付至实际工程量价款的80%,竣工验收且审计结束 对应日满二年后付至审计价的97%,余款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注:同时满足宿豫政发【2021】90 号宿豫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意见中"(五) 3:a项目结算以 区审计局备案结果为准;b工程变更计量计价,按照《宿豫区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c未经区审计局结果备案的,不予拨付合同价款 70%之外的余款。 "
(2)在合同执行期间由发包人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民工工资保障金:每年度发包人视承包人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本合同其余有关支付条款如与有本项不一致之处均按此项执行。
17.5 交工结算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8.7 竣工清场
补充 18.7.3 款:
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
20.1 工程保险
本款末补充: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
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 “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须在宿迁市辖区内进行投保。
20.4 第三方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为全部保费,由中标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投保,发包人予以配合
。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保险费”单独计列,计入合同总价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须在宿迁市辖区内进行投保。 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
, 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 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
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 (4) 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
21.3
21.3.1 项(1)款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
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
,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 (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 22.1.1 (11)、(12)目增加 22.1.1 (11)目如下: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增加 22.1.1 (12)目如下: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如果发生 22.1.1 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
一:
(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 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 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
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 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 用。
(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 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 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 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 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 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 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 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 理、项目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 包人将按 10000 元/人 ·天扣除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 5000 元/人 ·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除不可抗力以外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及其他主要人员,即使发包人同意
更换,则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接受每人次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现金)的违约处罚,且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下两个季度履约考核评价为中。若因上述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主动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有权根据前述标准进行处罚,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3)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函附表中所列的主要机 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 1 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 的台班费的三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 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 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5)承包人应对照发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采取有效 措施并确保完成,延迟的,
发包人将按每分项工程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20000 元/次。同时承包人必须落实业主(总监)对某一节点工序提出新的工期要求,并确保到位。延迟工期的,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0 元/ 天
。
(6)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 发现,则按 50000 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 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 5 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 人的违约金,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
(8)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 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 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
违约金。
(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xx环境遭到 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可后,每次按照 100000 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 人的违约金。除上述约定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违约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本项后增加一自然段如下: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或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补充如下规定: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具体投诉办法按宿招管发
【2009】107 号《宿迁市招标投标投诉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的 文件精神办理。
2、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市县招标投标市场 3 个月至 12 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恶意投诉的情形包括:①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②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 ③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④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⑤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⑥一年内三次(含
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⑦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详细查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全部理解且无异议,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就招标文件条款内容提出投诉。补充 25 款为:
25.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苏交监察〔2007〕13 号发布的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补充 26 款为:
26.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宿迁市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补充 27 款为:
27.节能、环保要求
27.1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27.2 承包人应做好以下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①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设备能耗台账,按照交通运输部
《原材料、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耗报表,同时应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②建立设备用能技术档案,节能技术措施、设备运行能源消耗指标
等有关节能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要与其它技术文件同等归档。
③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④承包人的技术、机务等管理部门,应实行节能管理责任制,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⑤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及设备管理,提高能源效率。
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⑦开展节能培训和群众性的节能宣传活动。
⑧承包人要加强重点耗能设备的用能管理,建立设备能耗档案;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对设备用能实行定额考核和经济核算,同时要合理组织施工,减少设备的非生产运转,按施工生产任务和耗能定额分配指标用能。
⑨承包人要贯彻执行设备的技术管理制度,对在用的重点耗能设备要实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⑩对技术状况差、耗能高的重点耗能设备,要有停止使用、限期技术改造和更新的具体条件和措施。
⑪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必须通过有关节能技术部门的节能技术检测、鉴定,并提出报告,能耗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用于施工。
27.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9.4 款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27.3.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或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xx水域的影响。
27.3.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生态的环保措施要求,严禁捕杀珍稀水生生物,避免对水生生物的直接伤害。禁止将废弃物、散体
施工材料抛入水中。
27.3.3 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 (或价值)的其它遣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人。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附件一
第一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宿豫区农业科技示范园道路建设工程NYKJSFY-DL-SG标段(项目名称), 已接受 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 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 程 概 况:
工程项目名称:宿豫区农业科技示范园道路建设工程NYKJSFY-DL-SG 标段
工程地点: 宿豫区新庄镇
工程内容:四级公路标准建设;xx宽7m,路面宽6m;设计速度 20km/h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其他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合 同补充协议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 ) 补遗书;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7)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8)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9)通用合同条款;
(10)技术规范; (11 ) 图纸;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宿豫区农业科技示范园道路建设工程NYKJSFY-DL-SG标段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法人名称,以 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宿豫区农业科技示范园道路建设工程NYKJSFY-DL-SG 标段 标段的施工单位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 关规定。(2)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 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 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 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 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 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 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 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 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
、 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 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 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 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 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 (代表)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 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 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
,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 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 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 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 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
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 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 员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 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 工人
(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
—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 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 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 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 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 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 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 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 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节合同补充协议(一)
发包人: 宿迁市宿豫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业主与承包人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于共同达成并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
一、履约要求
1、履约保证金交纳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履约过程中甲方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件每季度对乙方进行一次履约考核,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
二、工程质量要求
1、甲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到位。
2、对施工图纸、现场技术问题,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积极协调 各方予以解决,以保证设计、施工质量。
3、乙方须确保:工程交工验收时本合同项目所含单项工程合格率
100%、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时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
4、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分项工程质量可能提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要
求。
5、乙方应加强工程过程控制,确保 100%自检频率。
6、乙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监控,确保一次报验合格率100%。
7、乙方应加强工程外观质量控制,确保满足规范或业主(总监)提
出的要求。
8、乙方应确保工程资料准确、真实,严禁编造虚假资料。三、工程进度要求
1、甲方应对施工图纸、现场技术问题(属于甲方责任的),及时召 开现场专家会,排除技术难题,以利工程顺利实施。
2、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解决地方矛盾,努力创造宽 松的施工环境。
3、甲方应积极要求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乙方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4、甲方应积极督促驻地监理组和中心试验室对乙方自检合格段落 (部位)进行复检。
5、甲方根据合同确定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年度、季度工程建 设阶段性计划,乙方接受并编制相应工程实施计划,并确保计划实现;
6、为促进工程进度,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乙方将积极参与,并确保建设目标。甲方根据乙方的完成情况实行奖 励
。
7、乙方接受甲方对某一节点工序适时提出的进度要求,并确保实施到位。
四、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
1、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及时、详 细地报送有关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2、甲方应按招标文件及有关工程变更与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及时审签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并及时拨付工程计量款。
五、工程信息要求
乙方应确保按照甲方的要求填报旬报月报,统计工程建设的序时进
度,填报的信息要求准确及时。六、人员要求
甲方对乙方现场人员的考勤按相关文件执行。七、责任追究
1、甲方应加强派出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得吃、拿、卡、要或以其 它名义获取个人利益。如经查实,将立即调出,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2、甲方各科室、现场工作组人员,应积极支持乙方各项工作,如若 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对乙方正常工作产生影响的,将按相关文件精神 实施责任追究。
3、乙方若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评定合格和竣工时评定优良”,将视为乙方违约,除按项目专用本中拖期损失偿金条款处 理外,甲方将另扣留乙方合同价的 2%。
4、乙方不能达到 100%自检频率要求,甲方将按每分项工程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10000 元/次。
5、乙方项目经理部应积极配合驻地监理组、中心试验室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如乙方项目部拒绝检查或以不正当理由推诿的,甲方将从乙 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次。
6、乙方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对监理人或检测人检测不合格的部位(段 落)进行返工处理,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 款中扣 5000 元/次,没有处理留有质量隐患的或由此引起制约工程进展 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10000 元/次。
7、乙方项目经理部有编造假资料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次,并将当事人清理出场。
8、乙方要以“文明工地”标准来规范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杂乱无 序且经口头督促整改无效的,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计量款中扣 5000 元/次。
合同补充协议(二)
合同实施期间业主将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至少包括: 1、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下同)按照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 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 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 (发包人)审定。 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 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 六 ) 施 工 方 ( 承 包 人 ) 未 按 上 述 ( 一 ) ( 二 ) ( 三 ) 款 规 定 履 行 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 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 (承包人)支 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 2、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