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质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本条第五款约定处理。
抵押物的处分. 2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承包、赠与、质押、再抵押、以抵押物对外投资、设立居住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如需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在抵押物上设立居住权、地役权、质权等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丙方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在抵押物上设立居住权、地役权、质权等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若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丙方通过上述任一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交易对方的名称、身份证件、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交易合同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