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发放 样本条款

贷款的发放.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 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备案、公证等手续; (2) 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 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4) 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 (5) 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 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 (7) 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甲方与乙方所签署任何其他合同文件约定的情形。
贷款的发放. 4.1 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甲方是否符合乙方授信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乙方信贷政策或相关监管规定不允许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则乙方有权不予发放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支付:【※支付方式※】
贷款的发放.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方式为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对于用途为经营的,不可进行中行账户转账及非中行同名账户转账。
贷款的发放. 本额度由借款人根据需求分次循环使用。在额度未冻结或未到期的前提下,贷款还款后,相应的已占用额度实时释放,可用额度相应提高。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须按贷款人的有关规定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申请用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人经由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渠道自助申请用款形成的系统记录视为借款依据。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发放贷款的有效依据。为保护借款人资金安全,防范欺诈风险,贷款人有权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控和核实,如借款人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及时联系到贷款人,相关交易将不予执行。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已关联至中国银行电子渠道的个人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以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用款时选择的账户为准。贷款发放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但不得转入中国银行账户或他行本人同名账户。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及调整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借款人单日自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限额。 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借款人需要重新进行用款申请。
贷款的发放. 在达到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信托计划向青沅股份发放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分 4 次发放。
贷款的发放. 2.1 乙方在每次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1) 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交付等法定手续(如有); (2) 有关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已生效(如有); (3) 甲方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如有); (4) 甲方已满足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 (5) 甲方及担保人(如有)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影响其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其他重大方面未发生不利变化; (6) 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如有)担保意愿未发生变化; (7) 甲方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甲方与乙方所签署任何其他合同文件约定的 情形; (8) 未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之重大不利事件。 2.2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不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贷款的发放.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贷款的发放. 学校资助中心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开行最终审批通过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认真填写,并严格保证合同文本填写的合规性与正确性。
贷款的发放. 在以下前提条件未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贷款人如在条件未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的,合同各方仍应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此为拒绝履约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