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為興辦「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計畫(路線段)暨周邊道路工程(K9站周邊計畫道路)」需要,業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土地,現擬徵收上開奉准協議取得坐落新北市 新店區中央段 134 地號計 1 筆,面積 0.026094 公頃土地上
徵 收 土 地 改 良 物 計 畫 書
新北市政府為興辦「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計畫(路線段)暨xx道路工程(K9站xx計畫道路)」需要,業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土地,現擬徵收上開奉准協議取得坐落新北市新店區中央段 134 地號計 1 筆,面積 0.026094 公頃土地上
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
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改良物原因
為興辦「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計畫(路線段)暨xx道路工程(K9 站xx計畫道路)」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計 1 筆,面積 0.026094 公頃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與徵收土地改良物地籍位置圖說。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第 5 條第 2
項、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及大眾捷運法第 6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配合捷運安坑線建設計畫)案」業於 107 年 1 月 24 日發布實施在案,本計畫用地屬新店都市計畫範圍之道路用地,為配合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開闢之xx計畫道路,由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亦經本府 107 年 5 月 22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70940709 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另「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
xx土地開發報告書」已於 104 年 6 月 8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40030309 號函核定,續依「大眾捷運法」、「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具有合法性。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土地改良物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取得之用地屬新店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安坑輕軌 K9 站xx計畫道路係為提供鄰近居民必要道路、優化輕軌完工後之區域交通,且具道路及輕軌(高架橋xxx、穿越範圍及車站設施)之雙重功能,有必要辦理計畫道路開闢,而土地改良物(土沉香、香椿)因位於本計畫用地範圍內,為配合本計畫道路之開闢,爰需辦理徵收。
(二)預計徵收土地改良物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安坑輕軌 K9 站xx計畫道路,係配合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開闢之xx計畫道路,以提供鄰近居民必要道路、優化輕軌完工後之區域交通,確保xx環境之公共安全,並採最精簡之方式劃設最小用地及其土地改良物範圍,已達必要最小限度。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位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內,未來擬開闢道路以連接 K9 站及環河路,本案附近亦無其他計畫道路可供替代,故其用地勘選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擬徵收已協議取得土地上之農林作物,取得方式除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價購取得外,亦可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規定,由所有權人於本府所定之地上物清除期限前將花木自行遷移,並依照前開救濟標準表列單價二分之一發給遷移費,惟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x、xxx)表示其農林作物補償費用不符市價,無法與本府達成協議,爰報請徵收;而考量本府已取得用地所有權,為避免延宕工期,經協調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為配合政府重大工程,可由統包廠商先行移植至其他土地,惟表示仍要依法定程序爭取合理補償。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1.都會區人口充分享受到捷運、輕軌帶來之便利。而其所帶來的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市民高效率之生活型態
與產業環境。
2.期藉由輕軌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打造成為一個極具高度發展潛力ヽ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詳后附評估報告。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為種植農林作物(土沉香、香椿)及擺放盆栽,惟考量本府已取得用地所有權,為避免延宕工期,經協調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同意為配合政府重大工程,已由統包廠商先行移植至他處,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用地位於新店都市計畫內,西北側鄰接環河路;東北側為開闢中之捷運系統用地(環狀線 Y7 站);東南側為未開闢之捷運系統用地(配合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計畫用地已協議價購取得);西南側則為農業區。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本府文化局 106 年 7 月 28 日新北文資字第 1061440960 號函復用地範圍無位屬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紀念建築、史蹟,惟鄰近本市市定古蹟「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及歷史建築「新店臺北菸廠」,後續開發倘有破壞古蹟、歷史建築完整、遮蓋其外貌或阻塞觀覽通道疑慮,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審議。另範圍內涉及 93 年臺閩地區普查遺址「車子路」遺址,未來如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者,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7、77 條規定,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本府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十、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8 月 18 日、106 年 10 月 27 日及 106 年 11 月 27 日將舉辦
第 1 場、第 2 場及第 3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本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安坑工務所、新店區公所、中和區公所、新店區雙城里、玫瑰里、德安里、小城里、公崙里、下城里、柴埕里、永安里、新和里、中山里、安和里、永平里、中和區秀景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且刊登中國時報(106 年 8 月 23 日、106 年 11 月 1 日、106 年 11 月 30 日)
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6 年 8 月 29 日、106 年 11 月 9 日及 106
年 12 月 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
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3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10 月 16 日、106
年 11 月 20 日及 106 年 12 月 22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本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安坑工務所、新店區公所、中和區公所、新店區雙城里、玫瑰里、德安里、小城里、公崙里、下城里、柴埕里、永安里、新和里、中山里、安和里、永平里、中和區秀景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6 年 11 月 9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8 月 29 日第 1 場公聽
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本府 106 年 11 月 20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62280510 號函檢送之會議
紀錄;已於 106 年 12 月 8 日第 3 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8 月 29 日、106
年 11 月 9 日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
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本府 106 年 12 月 22 日新北府捷開
字第 106252629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一、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7 年 2 月 27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70375226 號函通知土地改
良物所有權人於 107 年 3 月 12 日協議,其中僅xxx、xxx表示農林作物(沉香)之查估補償單價過低未達成協議外,其餘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皆已與本府達成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府興辦公共工程用地之地上物補償單價查估係委由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規定」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並經主管機關本府農業局 106 年 10 月 30 日新北
農牧字第 1062123692 號函審竣,因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x、xxx)表示其農林作物補償費用不符市價,嗣後雖多次召會協調,亦經本府農業局於 107 年 3 月 28 日協調會提供相關書面意見確認本案農作改良物查估補償種類及價格認定符合標準,惟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仍無法接受本府補償價格而拒以協議,本案爰報請徵收。
(三)申請徵收前本府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
知單以雙掛號書面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相關文件均已合法送達,本府亦於會上說明xx意見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均已記載於函文說明中,並以本府 107 年 4 月 9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70644756 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予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另所有權人x
xx等人於協議價購會上提出之xx意見,本府已個別專函回復,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十二、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三、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四、安置計畫
無,徵收範圍內無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
之情形。
十五、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解決安坑地區交通問題,落實「安坑農遊」未來發展願景,本府積極辦理安坑線輕軌建設計畫,以期帶動地區整體經濟發展能量,提升公共服務及商業服務機能,提供安坑地區綠色、低碳、便利的大眾運輸服務,以紓解地方交通壅塞,促進安坑地區觀光旅遊及提升生活品質,並配合開闢xx計畫道路,以提供鄰近居民必要道路、優化輕軌完工後之區域交通。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地籍位置圖說。
(三)計畫進度:配合安坑線輕軌營運通車之期程,已於 107 年 9 月起針對
已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公有土地陸續進場施工,預計於 110 年 8 月完工。十六、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63,974 元。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63,974 元。
(三)遷移費金額:0 元。
(四)其他補償費:0 元。十七、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6 億 6,172 萬 5,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 105 年度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公共建設
用地計畫」項下,已保留 11 億 6,172 萬 5,000 元至 107 年度並已轉入
108 年度繼續執行,另 108 年度已編列 5 億元,足敷繼續支應。
需用土地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3 月 8 日
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圖
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計畫(路線段)暨xx道路工程(K9 站xx計畫道路)徵收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