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拟设立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QDII理财产品除外)(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相应理财产品的托管人。甲方于本合同签署后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均受 本合同约束。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商业银行法》《关于规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管理人: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6层法定代表人:毛夏红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东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QDII理财产品除外)(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相应理财产品的托管人。甲方于本合同签署后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均受本合同约束。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
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对本理财产品募集发行及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的募集发行及投资运作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作理财产品。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信息以满足甲方业务管理和内控管理。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销售、登记、备案
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单个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单个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投资者的身份及理财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
、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投资者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15.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16.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17.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单个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财产;
2.为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
,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
存15年以上;
8.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因业务开展、内控管理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确保公司员工以及外包人员、外包公司或因履行本合同而涉及的其他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因员工离职、职位职务变动、退休等情形以及工作外包
、由其他第三方履行义务等原因豁免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
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负责未兑付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
、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乙方在托管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
11.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资金
,以及甲方作为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要求在计划成立前向乙方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单只理财产品的《理
财产品说明书》以及《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1)。
(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单个理财产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单个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该产品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在单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本合同项下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并于成立日将本合同项下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五)乙方在收到单个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
》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确认该理财计划托管账户内初始理财产品财产全部到账,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六)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
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 乙方就具体单个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该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财产到账之日,终于该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七)关联交易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项,如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各自的关联交易,则双方一致承诺
:
1.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交易事项均应当符合商业原则
,交易条件的确定均应当符合公允性原则,并以公平市场价格进行。
2.该等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各方内部审批程序要求,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各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按照监管的要求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3.乙方应每季度依照《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关联方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
品开立独立托管账户。单个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对应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具体要求为准。
2.托管账户名称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及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单个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单个理财产品的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对应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单个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单个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单个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在银行间债券账户开户制度允许下,根据单个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单个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单个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单个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银行间交易另行签署操作备忘录,约定交易运作过程相关操作规则。
(五)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
定开立,甲方应保证单个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相应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
单个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单个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单个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单个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管理人在该系统发起申请,托管人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其他账户
与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八)除开户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单个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如上述账户开户和管理要求有调整,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单个理财产品所对应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
、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
,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以上所述对账单内容包括托管财产T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对账单与电子数据不一致时,以对账单为准。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单个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到期违约债券处置
(到期违约的定义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下称《规则
》)),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寻找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商定、协议签署等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所涉环节,托管人不参与上述业务,仅根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人职责(包括根据管理人指令将资金调入产品托管账户或自托管账户划至DVP账户)。相关违约债券处置的全部责任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管理人承担。
第六条 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将上一开放日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以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或销售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
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
(二)资金结算
理财产品通过甲方或销售机构的资金清算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
,理财产品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甲方或销售机构的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信息由甲方或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乙方。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比例或限制违反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本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计划财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因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有所区别,具体投资监督事项以双方就单个理财产品协商一致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
》中约定内容为准。单个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有涉及投资监督内容更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认监督内容,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2.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相关事项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3.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管理人同意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纸质指令包括甲方给乙方传真指令或原件指令。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件2)(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签字/印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的传真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用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知晓、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和使用上述被授权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甲方确认并承诺,甲方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乙方提供上述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员已知晓个人信息使用用途。乙方承诺上述个人信息仅用于本合同下托管业务的需要,乙方了解、获取和处理上述信息以合法、正当、必要为原则,并承担保密义务。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下称“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乙方支持甲方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乙方基于Internet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
,甲方应至少在产品成立日前一日,通过预留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乙方本产品的资产代码。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可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预留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3)、(4)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
(3)甲方选择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应急发送传真指令,甲方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更新通知,并加盖甲方在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
(4)通过预留的经授权的电子邮箱发送指令
甲方可通过授权的电子邮箱(附件2)发送授权人签字的托管指令给乙方,指令发送后甲方须及时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乙方接收邮箱发送的指令。
2.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乙方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直至甲方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指令附件。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5:00前将指令发送给乙方。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1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乙方。正常情况下由乙方依据甲方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乙方,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甲方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16:00前,将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
对于上述业务的划款指令及附件,如甲方在上述指定时间以外发送的,乙方在收到后应尽力配合执行,如因可用资金头寸不足、划款指令信息有误等乙方不可控原因导致划款指令执行中止情形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相应情形消除后及时执行。对于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划款指令及附件,甲方应提前1小时向乙方发送
。
4.指令的确认
通过传真形式、电子邮件、电子指令等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通过预留电话向乙方进行确认指令。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甲方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
、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若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
,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提前电话通知乙方,并通过授权的电子邮箱发送撤销指令清单给乙方。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甲方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
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理财产品、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等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预留电话号码、预留邮箱,应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于因没有充足资金致使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
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书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理财产品的估值 1.估值目的及程序
理财产品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理财产品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理财产品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以单个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内容为准。
甲方和乙方每个估值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甲方应于估值核对日计算并发送给乙方。乙方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当甲方与乙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甲方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产品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
2.估值原则
估值方法由甲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
,作为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核算的依据。 5.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理财计划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
,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等情况,甲方和乙方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因乙方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甲方应向乙方追偿。若甲方和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甲方有权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对于定期开放式产品,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二)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
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现行政策执
行:
1.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理财产品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甲方及乙方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8.乙方定期与甲方就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9.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
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单个理财产品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以及销售服务费率及计算方式以单个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有费率优惠、费率变更调整、费率计算方式等变更甲方应就变更事项,事先通知乙方。具体操作约定方式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合同及甲方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甲方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乙方应予以配合。垫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
、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清算给客户的款项。
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产品层级的浮动管理费(如有)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
其他费用指令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划付。如收取客户层级的浮动管理费,乙方仅根据管理人指令将赎回资金或到期清算资金划转至资金清算账户,不对浮动管理费进行复核。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
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每期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以双方商议日期为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之需要;(2)甲方向理财计划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为履行其于理财计划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包
括但不限于甲方应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职责)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且自甲方就首只理财产品向乙方发出理财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约定的成立日起后生效
。
(二)本合同随本合同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单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该只理财产品的托管责任。甲方应在单个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守约方经书面通知后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
3、乙方被依法取消开展托管业务资格的;
4、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
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
、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
、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本合同项下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为履行本合同,甲方需提供合同项下各个理财产品相关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
。未尽事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如需)。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 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 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附件1
【杭银理财XX理财计划】投资监督事项表(样本)
鉴于: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合同编号为 的《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内容约定,甲方发行的“(产品名称) ”于 年 月 日成立,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产品全称 | |
产品代码 | |
投资监督事项 |
附件2
授权通知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章)样本及相应权限、授权传真号码、授权邮箱、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等通知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业务通知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此外,我单位知晓、同意并授权你行收集和使用以下被授权
人员的个人信息。我单位确认并承诺,我单位已获得被授权人员同意向你行提供个人信息,且被授权人员已知晓个人信息使用用途。
姓名 | 电话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业务通知及指令发送用章 | (用章样本) | |||
授权传真号码 | ||||
授权邮箱 | ||||
其他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被授权人签字(章)同时出具,指令方为有效。业务通知用章可单独使用。
2、权限类型:□经办 □复核 □审批。
3、上述信息变更,我单位负责提前通知你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杭银理财XX理财计划】”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页 数: 第 页,共 页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资金用途(限15个字以内): |
甲方备注:附件 张□加急 |
预留印鉴: |
托管银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