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样本条款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财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计划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计划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为每只 (每期)理财产品办理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 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本计划的证券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该证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4.1 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本理财产品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每期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为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期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与其他期理财产品混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期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本协议项下每只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的账户名称为准,但需满足监管规定的命名规则。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3.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 理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5.3.2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5.3.3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3.4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5.3.5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3.1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交易,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支付。 6.3.2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单个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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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