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 样本条款

资金结算. 1、 广告制作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直接结算,乙方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票据,并附有统一格式的广告制作结算单(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办理支付手续)。甲方验收合格,以非现金方式将广告制作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 2、 甲方每月初需将上月的广告制作结算单送至于都县财政局备案留存。
资金结算. 甲乙双方的结算业务在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并开具正式发票。个别特殊的结算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资金结算. 投资者在开户时必须指定本人或本单位的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分红、余款退回等回款资金划付的唯一结算账户(下称“指定银行账户”)。
资金结算. 详见《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 4 款。 3.1 双方明确:手续费由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3.2 甲方向乙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周期为: T+1。【注:结算周期填写的 T 或 D+某数值 (以 n 表述),系指:交易日(即 T 日)自然日(即 D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甲方将该交易日所发生的交易资金结算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遇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款项,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清。 3.3 双方确认,下列信息为各自收取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3.3.1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1) 甲方收取退款资金和代付资金的银行账户为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其他银行 991(ABC025)银行账号:210401324 联行号: 991100000259 (2) 甲方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及本服务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户为下列银行账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润德支行 开户名称: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码:11001093901052505911 银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尚大厦首层 3.3.2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1) 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服务项下所有款项的银行账户。(每次支付款项时须备注乙方在甲方系统的商户号) 3.4 双方在本服务中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若发生任何变更,其应在变更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守约方损失和其他一切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资金结算. 如果我们担任您的发款实体,我们将对您关联⾦融账户内收到的收益发起结算。您的付款通常将按照您预先选择的计划⾃动发起,或按照您发送给我们的单独付款指示“按需”发起。但是,如果您的付款账户未配置为包括定期结算,我们可以定期从您的付款账户中取出所有可⽤资⾦,将其转⼊您的关联⾦融账户。
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金结算. 1、 为确保及时完成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留以托管人名义开立的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与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一致。 2、 本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发送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及时进 行核对,确保日末余额不低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确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限额的设定及其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 对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放的结算备付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日的次日向基金托管人计付利息,相应利息记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利息计入基金资产内。 4、 本基金用于回购的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特指已做回购登记账户中的债券)作为本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遇有质押券不足或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质押券进行处理。 5、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本基金资金的交收责任。 6、 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足额向托管人交付证券交收应付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本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由其协助予以冻结。
资金结算. 1. 付款时间点及额度:
资金结算. 一、 乙方扣款操作成功后,将甲方的待清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甲方选择自主发起清算,则甲方可通过乙方支付平台自行对账,并自主发起资金提取指令,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资金清算到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
资金结算. 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结算机构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数据为准。如因银行或银联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