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4月12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集团”)分别与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雅木门”)、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诗家居”)、江苏大亚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家居”)在江苏省丹阳市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合雅木门、美诗家居和大亚家居在产品生产、销售、 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圣象集团的“圣象”牌注册商标(包括“圣象”、“POWER DEKOR”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并按使用该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1%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