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将本次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投资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正常经营需要,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符合商业惯例,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刘杰、冯萌、张立海)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支持,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我们对《关于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将本交易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国开行签订的《偿债准备金账户管理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完成并完善偿债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偿债准备金账户管理协议》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子公司武汉华数锦明与关联方卓尔航空城签订《厂房、宿舍楼及配套设施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武汉华数锦明开展经营活动和日常生产办公的 需要,属正常商业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武汉华数锦明经营活动和日常生产办公的需要,且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促进公司战略规划落地,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