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意见. (一)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备案和同意后即可实施,我们同意此次重大资产购买。
2、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股权的价值进行估值,交易双方参照预估值结果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备案程序及交易风险因素已在《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公告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提示,有效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 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刘迪女士,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6、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构成关联方的其他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情形,目前也不涉及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构成关联方的其他情形。经审慎判断,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7、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总体安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津西型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先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杨俊智先生、黄海林先生、赵蓉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项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的采购交易符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拟向关联方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克莱门特冷水机组的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次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 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3、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借助关联方专业金融平台优势,保障经营资金需求,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开展的交易条件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本次关联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