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意见. (一)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津西型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 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青岛国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符合《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3、 公司就本次重组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符合《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4、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 公司为本次重组制作的《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可行性。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6、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多项批准或核准后方可完成,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经在《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7、 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8、 公司拟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综合考虑相关监管政策及市场环境、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 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3、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借助关联方专业金融平台优势,保障经营资金需求,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开展的交易条件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2、 本次《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前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次交易的定价是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参考交易对方提供的关于收购标的的矿产资源量和储量情况、开采计划、运营计划等相关资料,经过尽职调查、财务分析后,与收购标的管理层及其专业顾问之间经过多轮谈判最终确定的。本次交易的定价未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的判断,公司拟聘请评估机构对收购标的进行评估。 5、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有关洛阳钼业股东大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商务部境外投资批准及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准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收购境外铜钴业务)》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6、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提高洛阳钼业的资产质量,拓展现有业务领域,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洛阳钼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洛阳钼业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 根据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的目前经营状况,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商务部境外投资批准及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