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证券代码:603333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受理序号: 202702)(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首次申请文件的
《保荐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释义一致。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目 录
问题 1、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申请人与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问题 2、申请人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持有公司股份 155,94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58%,其中质押股数为 85,900,000 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 55.0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问题 3、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4.45%、73.27%、69.59%、65.88%。供应商集中度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如果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供应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问题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7
问题 5、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的不动产权证均已抵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若因上市公司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不动产权被强制变更,公司将如何规避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2)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施;(3)是否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18
问题 6、申请人披露,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商标、品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2)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3)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4)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5)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
问题 7、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同时就公司是否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发表核查意见。 34
问题 8、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披露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2
问题 9、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告拟收购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2)结合本次收购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3)请申请人说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如何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款。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及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
问题 1、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申请人与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 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为: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上市规则》一致。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按《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单个诉讼标、仲裁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仅有一起,为发行人诉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钒钛”)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如下:
富邦钒钛于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间与发行人签署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发行人购买电缆产品,但富邦钒钛未依约足额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义务,总计欠付发行人货款 37,452,316.70 元。2014 年 5 月 26 日,双方达
成《付款协议》,约定富邦钒钛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发行人支付货款本金
及利息共计 40,148,883.50 元。经发行人多次追索,富邦钒钛仍未依约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015 年 9 月 10 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富
邦钒钛向原告发行人支付货款本金 37,452,316.70 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富邦钒钛承担该案受理费。
2015 年 10 月 20 日,因富邦钒钛未按时履行一审判决中要求的支付义务,
发行人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与富邦钒钛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富邦钒钛通过债权债务抵消的方式陆续向发行人偿还了部分款项。
2017 年 1 月 5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对富邦钒钛的重整申请,并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裁定富邦钒钛破产重整,根据《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及富邦钒钛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债权确认邮件,富邦钒钛确认的应付发行人普通债权金额为 42,267,551.08 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前述款项尚未支付。
(二)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资产总额为 293,924.66 万元,
净资产为 153,980.19 万元。发行人对xxxx关于前述案件账面记录的债权为
3,562.55 万元,占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资产总额的 1.21%、净资产的 2.31%,占比较小。前述案件系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诉之法院的行为,案件争议标的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案件对应的债权发行人已于 2016 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案件发行人已胜诉。
上述诉讼事宜不涉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
综上,发行人与富邦钒钛的上述诉讼事宜而产生的债权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为: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标准,发行人未就上述事项单独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
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
2、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受理通知书、和解协议、民事裁定书、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等材料;
3、对发行人法务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4、电话访谈了富邦钒钛破产管理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破产重整的进度情况;
5、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按照《上市规则》和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发行人因与富邦钒钛的诉讼事宜而产生的债权已全额计提坏账且已胜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构成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问题 2、申请人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持有公司股份 155,94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58%,其中质押股数为 85,900,000 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 55.0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具体情况
质押人 | 质权人 | 质押期限 | 质押股数 (万股) | 融资金额 (万元) | 用途 |
xxx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017.9.14-2021.9.9 | 2,600 | 7,100 | 个人 融资 |
xxx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 | 2019.5.21-2020.11.21 | 2,300 | 10,000 | 个人 融资 |
xxx | xx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 | 2020.4.1-2021.4.2 | 2,500 | 9,000 | 个人 融资 |
xxx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 | 2020.5.29-2020.11.21 | 300 | / | 补充 质押 |
xxx | xx农发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 | 2020.9.14-2021.9.2 | 690 | 2,000 | 个人 融资 |
xxx | xx农发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 | 2020.9.15-2021.9.14 | 690 | 2,000 | 个人 融资 |
xxx | xx龙信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 | 2020.10.21-2022.10.20 | 800 | 2,000 | 个人 融资 |
合计 | 9,880 | 32,100 | /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所持发行人股份已累计被质押 9,880 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5%,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0%。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未出现因违约导致质权实现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的可能性较低 1、发行人股价走势整体平稳
近一年,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走势情况如下:
公司最近一年股票收盘价介于6.52 元/股至11.73 元/股之间波动(前复权)。
以 2020 年 11 月 20 日为基准日,公司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分别为 8.19 元/股、7.87 元/股;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为 7.89 元/
股。因此,即使取上述三个价格中的最低者(即 7.87 元/股),xxxx于质押
的股票市值约为 7.78 亿元,远高于其质押本金 3.21 亿元,结合公司股价走势,预计未来出现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的可能性较低。
2、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分析
质权人 | 质押股数 (万股) | 预警线 | 平仓线 | 预警股价 (元/股) | 平仓股价 (元/股)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600 | 180% | 160% | 4.92 | 4.37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2,300 | 150% | 130% | 6.52 | 5.65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2,500 | 168% | 145.60% | 6.05 | 5.24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 | - | - | -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690 | 160% | 140% | 4.64 | 4.06 |
浙江农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690 | 140% | 120% | 4.06 | 3.48 |
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800 | 150% | 130% | 3.75 | 3.25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根据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协议书、质押回购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质押股份对应的预警线、平仓线、预警股价及平仓股价如下:
结合公司股价走势情况,并考虑公司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 7.89
元/股,以及 2020 年 11 月 20 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 8.19 元/股、7.87 元/股,均高于上述股票质押预警价格。根据上述三个价格中的最低者(即 7.87 元/股)计算,xxx用于质押的股票市值约为 7.78 亿元,质押融资本金为 3.21 亿元,质押物覆盖率为 242.23%,质押覆盖率较高,平仓风险较小。
综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的可能性较低。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履约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的
《个人信用报告》及xxxxx出具的书面承诺,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信息,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xxxxx的信用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资信状况良好。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xxxx有的未质押的股份数占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6.65%。如遇到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通过补充股票质押、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等方式来满足质权人对履约保障比例的要求,或者通过处置个人资产、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偿付质押借款。
(四)若发生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时,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若发生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取以下措施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1、xxxx被质押的股票能够适当提供补充质押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 xxxxx未被质押的股票数量为 57,149,500 股,按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 7.89 元/股测算,市值为 4.51 亿元。如未来发行人二级市场出现股票价格大跌等极端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仍可
通过补充股票质押的方式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2、xxxx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不断提高
公司报告期内每年均有正常的现金分红,报告期内xxx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为 1,048.05 万元,可为xxxxx支付融资本息提供一定的支持。
2017-2019 年度,各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 520.01 万元、1,767.68 万元及
3,119.43 万元。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现金分红金额将逐步提高。
3、xxxxx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
为防止因股票质押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出具了以下承诺:“1、本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所负债务并解除其所持发行人质押股票的能力,其将按期偿还质押借款本息,确保不因股票质押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2、本人将积极关注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并灵活调动整体资金安排,若发行人股价下跌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风险时,其将采取追加股票质押、追加保证金、提供担保、提前还款等方式,避免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强制处置,从而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补充披露如下: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持有公司股票 155,94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58%,其中质押股数为 98,800,000 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 63.3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9.00%。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在质押率不足时不能予以补充,导致所质押股份被行权,将使公司面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签署的《质押协议》及相应的登记文件、个人《征信报告》、控制权稳定承诺等相关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年度报告》、近一年股价走势情况并对xxx先生质押股票的市值等进行了分析测算;
3、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对外签署的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约状态,未出现因违约导致质权实现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较低。若发生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时,xxxxx已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及并具有积极的应对措施,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发行人已对此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作出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问题 3、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4.45%、73.27%、69.59%、65.88%。供应商集中度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如果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供应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如果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供应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一)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及向供应商采购情况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典型的“料重工轻”行业,铜、铝等主要原材料在产品成本构成中占比在 80%左右。铜、铝属于大宗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为保证原材料质量及供货的及时性,电线电缆制造企业通常选择周边大型铜、铝供应商保持长
期合作关系,因此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属于该行业的一般特征。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期间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万元) | 采购总额占 比 |
2020 年 1-6 月 | 德阳合兴铜材贸易有限公司 | 铜杆 | 29,791.92 | 38.68% |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 铜杆 | 9,102.66 | 11.82% | |
江铜华东(浙江)铜材有限公司 | 铜杆 | 6,721.90 | 8.73% | |
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矿用电缆 | 2,896.31 | 3.76% | |
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铜杆 | 2,220.32 | 2.88% | |
合 计 | 50,733.12 | 65.88% | ||
2019 年 度 | 德阳合兴铜材贸易有限公司 | 铜杆 | 51,354.86 | 31.74% |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 铜杆 | 40,960.86 | 25.31% | |
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铜杆 | 9,605.77 | 5.94% | |
成都星达铜业有限公司 | 铜杆 | 5,608.38 | 3.47% | |
江铜华东(浙江)铜材有限公司 | 铜杆 | 5,088.98 | 3.14% | |
合 计 | 112,618.85 | 69.59% | ||
2018 年 度 | 德阳合兴铜材贸易有限公司 | 铜杆 | 39,213.24 | 30.75% |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 铜杆 | 31,889.99 | 25.01% | |
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铜杆 | 18,396.61 | 14.43% | |
临海市亚东特种电缆料厂 | 电缆料 | 2,206.40 | 1.73% | |
成都兴顺风塑胶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兴顺风向新材料有限公 司) | 电缆料 | 1,732.16 | 1.36% | |
合 计 | 93,438.39 | 73.27% | ||
2017 年 度 | 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 | 铜杆 | 19,303.04 | 26.96% |
德阳合兴铜材贸易有限公司 | 铜杆 | 19,064.35 | 26.63% | |
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铜杆 | 10,645.74 | 14.87% | |
成都星达铜业有限公司 | 铜杆 | 3,007.16 | 4.20% | |
扬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电缆料 | 1,282.72 | 1.79% | |
合 计 | 53,303.02 | 74.45% |
注:供应商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为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全威(上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并统计。
1、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4.45%、73.27%、69.59%、65.88%,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
供应商共涉及 9 家,变化较小,供应商较为稳定。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集中且稳定的主要原因为:(1)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对原材料质量把控较为严格,向质量较好的供应商集中采购原材料有利于保证公司特种电缆产品品质的优良性和稳定性,因而公司选择与供货质量良好的供应商保持长期合作关系;(2)集中采购有利于提高采购议价能力,公司在保证原材料质量的同时能够降低采购成本;(3)由于铜具有一定的运输半径,公司在选择铜材供应商时会优先选择公司所在区域内的铜材供应商进行采购。
2、公司向前五户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主要为铜杆和电缆料,也是公司生产电缆产品的主要原料。铜杆由铜材简单加工形成,铜材为大宗商品,国内产能充足。电缆料为塑胶制品,生产厂商众多,充分竞争,供应充足。因此,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铜杆、电缆料供应商数量较多、可替代性强、市场供应充足,因部分供应商无法供货导致原材料供应短缺的可能性较小。
(二)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为应对供应商较为集中的风险,公司有以下措施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1、区域内可选供应商较多、可替代性强
公司现有安徽、四川两大生产基地,周边有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铜材生产企业,市场供应充足。铜杆由铜材简单加工形成,区域内的大型铜材生产企业带动了铜材加工、贸易企业的蓬勃发展,因此区域内的铜材加工、贸易企业数量众多。其中,安徽基地所在的安徽省无为市是我国电线电缆产业最集中的区域之一,区域内产业配套非常完善,周边大型铜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江铜华东(浙江)铜材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安徽宇晟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川基地区域内则有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合兴铜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星达铜业有限公司等大型铜加工、贸易企业。此外,因工艺成熟、原材料供应充足,电缆料企业数量亦
众多。
目前,公司安徽基地、四川基地均选择了 3-5 家核心铜杆及电缆料供应商,除此之外,合格供应商名单还有多家备选供应商。如果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供应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及时寻找到新的铜材及电缆料供应商进行替代供应,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建立合格供应商考评机制,提升供货质量和稳定性
公司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及《合格供方评定制度》等制度,并依制度建立了《合格供方名录》。其中,《合格供方评定制度》对公司供应商采取动态管理和调整,按季度清查供应商资质,按年度组织对供应商评审。该制度能够及时确保存在供货质量、供货不及时等问题的供应商及时整改或补充新的合格供应商,从而提升原材料的供货质量和稳定性。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所在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供货合同、框架协议;
3、访谈发行人财务人员、负责供应商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历史合作情况、供应商经营情况等;
4、网络检索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信用状况、主营业务等;查阅发行人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供应商评价制度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主要为铜杆和电缆料。铜杆由铜材简单加工形成,铜材为大宗商品,国内产能充足。电缆料市场生产厂商众多,充分竞争,供应充足。因此,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铜杆、电缆料供应商数量较多、可替代性强、市场供应充足,因部分
供应商无法供货导致原材料供应短缺的可能性较小。鉴于公司两大生产基地所在区域铜材、电缆料供应商较多,如果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供应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以向公司附近区域内的其他铜材、电缆料等供应商进行采购,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未曾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需要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
近 12 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发行人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
2、查阅发行人公告;
3、取得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4、取得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刑事处罚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未曾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需要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前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 5、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的不动产权证均已抵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若因上市公司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不动产权被强制变更,公司将如何规避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2)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施;(3)是否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若因上市公司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不动产权被强制变更,公司将如何规避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一)公司不动产的抵押情况
序 号 | 权证号 | 坐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权利人 | 他项 权利 |
1 | X 京房权证西字第 077922 号 | 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 11 号楼 8 层东翼 801 | 285.42 | 发行人 | - |
2 | X 京房权证西字第 077923 号 | 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 11 号楼 8 层东翼 802 | 133.77 | 发行人 | - |
3 | X 京房权证西字第 077924 号 | 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 11 号楼 8 层东翼 803 | 128.74 | 发行人 | - |
4 | X 京房权证西字第 077921 号 | 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 11 号楼 8 层东翼 807 | 242.00 | 发行人 | - |
5 | 沪(2020)普字不动 产权第 022342 号 | 中山北路 3000 号 1207 室 | 113.06 | 发行人 | - |
6 | 沪(2020)普字不动 产权第 022343 号 | 中山北路 3000 号 1208 室 | 113.06 | 发行人 | - |
7 | 沪(2020)普字不动 产权第 022344 号 | 中山北路 3000 号 1206 室 | 280.26 | 发行人 | -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动产的抵押情况如下: 1、房地产权证
2、不动产权证
号 | 权利人 | 使用证号 | 坐落 | 宗地面积 (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 积(平方米) | 他项 权利 |
1 | 发行人 | 川(2018)乐山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0001444 号 | 乐山高新区迎宾大 道 18 号 1、2、3、4、 5、11、13、21、22、 23、24、25、26 幢 | 132,020.55 | 70,950.92 | 抵押 |
2 | 发行人 | 川(2018)乐山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0001435 号 | 乐山高新区迎宾大 道 18 号 15、16、17、 18、19、20 幢 | 66,944.70 | 34,480.85 | 抵押 |
3 | 发行人 | 川(2018)乐山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0001436 号 | 乐山高新区乐高东 路 366 号 1、3、4、5、 6 幢 1 楼和 2 幢 2-20 楼 | 133,142.90 | 80,060.70 | 抵押 |
号 | 权利人 | 使用证号 | 坐落 | 宗地面积 (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 积(平方米) | 他项 权利 |
4 | 发行人 | 川(2019)乐山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0000252 号 | 乐山高新区惠安路 58 号 21 幢 1 单元 2 楼 1 号 |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30.28 | 187.26 | 抵押 |
5 | 发行人 | 川(2019)乐山高新区不动产权第 0000253 号 | 乐山高新区惠安路 58 号21 幢1 单元3-6楼(1-2 号) |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130.19 | 805.22 | 无 |
6 | 发行人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 第 0067873 号 | 武侯区领事馆路 7 号 1 栋 2 单元 4 层 408号 |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20.89 | 430.94 | 抵押 |
7 | 发行人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 第 0067884 | 武侯区桐梓林北路 2号 C 栋 13 层 1 号 |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5.86 | 178.18 | 抵押 |
8 | 发行人 | 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 第 0067889 号 | 武侯区桐梓林北路 2号 C 栋 13 层 2 号 |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5.86 | 178.18 | 抵押 |
9 | 安徽尚纬 | 皖(2020)无为市不动产权第 0015044 号 | 无为市高沟镇高沟工业园区高新大道 18 号(B 区 1-5、7、 8、13 幢) | 61,931 | 41,900.91 | 抵押 |
10 | 安徽尚纬 | 皖(2020)无 为市不动产权第 0014957 号 | 无为市高沟镇高沟工业园区高新大道 18 号(A 区 9-12 幢) | 70,101 | 41,628.69 | 抵押 |
11 | 安徽尚纬 | 皖(2020)无 为市不动产权第 0014958 号 | 无为市高沟镇高沟 工业园区高新大道 18 号(C 区 6 幢) | 19,874 | 3,127.27 | 无 |
12 | 安徽尚纬 | 皖(2018)无 为县不动产权第 0019426 号 | 无为县高沟镇高沟 工业园区高新大道 18 号(D 区) | 89,046 | - | 抵押 |
(二)公司具备履约能力,已抵押不动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较小 1、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向好,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2017-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1,426.55 万元、157,521.01 万元及
203,354.57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9.14%,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得益于公司在传统优势市场、核电及新能源市场、轨道交通市场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2017-2019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88.32 万元、
5,797.68 万元及 10,367.12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47.8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20%、4.05%及 7.09%,得益于高毛利特种电缆收入规模的增长,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
随着公司经营情况持续向好,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公司资产实力、银行借款的还款能力均持续提升。
2、增强销售回款能力,现金流好转
2019 年以来,公司逐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订单签订前,公司优先选择有预付款、付款条件较好的客户签订合同;发货后,业务员及时跟踪回款情况,公司每月召开销售会议,跟踪应收账款回笼到账进度。此外,公司通过年度结算、月度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等方式,将应收账款回收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针对回款不及时或有困难的客户,公司采取发函、起诉等方式,及时催收款项,将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45.28 万元、-21,625.55 万元、5,344.97 万元及 19,060.11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由负转正。随着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向好,公司货币资金规模不断增加,资金压力有所降低,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年 9 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6,435.26 万元、13,881.36 万元、37,980.34
万元及 43,879.25 万元。
3、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渠道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除银行间接融资外,还可以采用发行债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本次非公开发行拟筹集 6.16 亿元募集资金,
其中 1.63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偿还银行借款的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可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
4、保证公司债务按期履约
自首发上市以来,公司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形,银行借款均及时偿还,履约情况良好。公司针对现有未到期的银行借款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具备按期还款的履约能力和意愿。
综上,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向好,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经营现金流持续改善;公司融资渠道通畅,能够保障资金的筹措及偿还。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过债务违约的情形。公司已抵押的不动产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较小。
二、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土地产权证号 | 是否 抵押 |
1 | 轨道交通用特种 电缆建设项目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高沟 工业园区高新大道 18 号 | 皖(2018)无为县不动产权 第 0019426 号 | 是 |
2 | 新能源用特种电 缆建设项目 | 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乐高 东路 366 号 | 川(2018)乐山高新区不动 产权第 0001436 号 | 是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募投项目用地已经落实。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高沟工业园区,
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上述用地均属于一般性工业用地。若未来募投项目用地因抵押处置等情形无法落实,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对项目用地无特殊要求、项目实施地周边土地供应充足且价格相对合理,公司可尽快取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避免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鉴于募投项目用地现阶段均已抵押,为避免募投项目用地被债权人强行处置的风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优先偿还募投项目用地的抵押债务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若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用地的抵押债务面临偿债压力,公司将优先偿还募投项目用地的抵押债务,确保募投项目用地的权属不会发生变更。
(二)公司将持续增强盈利,保证融资能力
2017-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1,426.55 万元、157,521.01 万元及
203,354.57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9.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1,688.32 万元、5,797.68 万元及 10,367.12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47.80%,公司将持续增强盈利,保证融资能力;同时,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也会增加,融资能力将大幅增强;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提升偿债能力。
综上,公司具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四、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担保合同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合同;
2、取得了发行人银行征信报告,查阅发行人历次贷款记录;
3、查阅了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分析其偿债能力、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
4、访谈发行人财务人员,了解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公司已抵押的不动产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用地已经得以落实,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属于一般工业用地,区域内土地供应充足;公司制定有切实的措施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受影响。
问题 6、申请人披露,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商标、品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
(2)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3)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4)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5)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申请人披露,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商标、品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2)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3)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4)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5)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
(一)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600.00 万元(含 61,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 | 45,070.00 | 32,270.00 |
2 | 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 | 19,110.00 | 13,023.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6,307.00 | 16,307.00 |
合 计 | 80,487.00 | 61,600.00 |
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主要产品为城市轨道交通用高阻燃电缆、轨道交通用环网电缆、轨道交通建设用电缆、轨道交通车辆电缆;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为核电站电缆、风力发电用电缆、光伏发电用电缆、新能源汽车用电缆。
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情况
(1)对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类型 | 有效期至 | 取得 方式 |
1 | 发行人 | 阻燃耐火轨道交 通直流牵引电缆 | ZL201320492099.2 | 实用新型 | 2023.8.13 | 原始 取得 |
2 | 发行人 | 阻燃耐油型轨道 交通软电缆 | ZL201320690818.1 | 实用新型 | 2023.11.5 | 原始 取得 |
3 | 发行人 | 盾构机用橡套软 电缆 | ZL201420711639.6 | 实用新型 | 2024.11.25 | 原始 取得 |
4 | 发行人 | 盾构机用橡套软 电缆 | ZL201410681416.4 | 发明 | 2034.11.25 | 原始 取得 |
序 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类型 | 有效期至 | 取得 方式 |
5 | 发行人 | 一种联锁金属带 防火隔离层的阻燃 1 级 B1 电缆 | ZL201820709430.4 | 实用新型 | 2028.5.14 | 原始取得 |
6 | 发行人 | 一种绕包金属带防火隔离层的阻 燃 1 级 B1 电缆 | ZL201820942528.4 | 实用新型 | 2028.6.20 | 原始取得 |
7 | 发行人 | 一种高阻燃低热 值轨道交通用直流牵引电力电缆 | ZL201821176337.8 | 实用新型 | 2028.7.24 | 原始取得 |
8 | 发行人 | 一种无机防火中 高压电缆的制造方法 | ZL201811374685.0 | 发明 | 2038.11.19 | 原始取得 |
9 | 发行人 | 一种隔火隔热结构的高阻燃低释 放安全电缆 | ZL201920511392.6 | 实用新型 | 2029.4.17 | 原始取得 |
10 | 发行人 | 一种隔氧层结构 的高阻燃低释放 B1 电缆 | ZL201920747301.9 | 实用新型 | 2029.5.23 | 原始取得 |
11 | 安徽尚纬 | 一种耐油低烟无卤阻燃机车车辆 薄壁绝缘电缆 | ZL201320018494.7 | 实用新型 | 2023.1.15 | 原始取得 |
12 | 安徽尚纬 | 一种耐油、耐高温、耐磨环保型铁 路机车信号电缆 | ZL201320018495.1 | 实用新型 | 2023.1.15 | 原始取得 |
13 | 安徽尚纬 | 一种轨道交通车辆电缆的制备工 艺 | ZL201410534519.8 | 发明专利 | 2034.10.11 | 原始取得 |
14 | 安徽尚纬 | 一种防鼠防白蚁耐火型城市轨道 交通用电力电缆 | ZL201921734209.5 | 实用新型 | 2029.10.16 | 原始取得 |
15 | 安徽尚纬 | 一种高阻燃低释放无卤低烟 B1 级 控制电缆 | ZL201921734780.7 | 实用新型 | 2029.10.16 | 原始取得 |
16 | 安徽尚纬 | 一种全面阻水型防紫外线轨道交 通用电力电缆 | ZL201921734200.4 | 实用新型 | 2029.10.16 | 原始取得 |
(2)对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类型 | 有效期至 | 取得 方式 |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类型 | 有效期至 | 取得 方式 |
1 | 发行人 | 太阳能光伏发电设 备用电力电缆制造方法 | ZL200810045404.7 | 发明 | 2028.6.26 | 原始取得 |
2 | 发行人 | 一种耐寒型风能发电设备用 电力电缆制造方法 | ZL200810148062.1 | 发明 | 2028.12.26 | 原始取得 |
3 | 发行人 | 核电站用低压电力 电缆制造方法 | ZL201110173102.X | 发明 | 2031.6.24 | 原始 取得 |
4 | 发行人 | 一种用于高温气冷 堆的电缆制造方法 | ZL201110173103.4 | 发明 | 2031.6.24 | 原始 取得 |
5 | 发行人 | 电缆铜芯截面 3500mm2 的7 分割导体及制备工艺 | ZL201110173104.9 | 发明 | 2031.6.24 | 原始取得 |
6 | 发行人 | 第三代核电站安全壳内用低压电力电 缆的制造方法 | ZL201310539848.7 | 发明 | 2033.11.5 | 原始取得 |
7 | 发行人 | 一种电缆用低烟无卤阻燃耐老化电缆 料 | ZL201310565963.1 | 发明 | 2033.11.13 | 原始取得 |
8 | 发行人 | 一种中压电缆用乙丙绝缘料的制备方 法 | ZL201310565442.6 | 发明 | 2033.11.13 | 原始取得 |
9 | 发行人 | 一种橡套电缆用无卤耐老化可剥离屏 蔽料 | ZL201410768073.5 | 发明 | 2034.12.12 | 原始取得 |
10 | 发行人 | 交联电缆生产线 | ZL201410760400.2 | 发明 | 2034.12.12 | 原始 取得 |
11 | 发行人 | 一种中低放射性核废料处置场用低压 电力电缆 | ZL201520062717.9 | 实用新型 | 2025.1.29 | 原始取得 |
12 | 发行人 | 一种电缆辐照交联 束下装置 | ZL201520940636.4 | 实用新型 | 2025.11.23 | 原始 取得 |
13 | 发行人 | 一种超柔软抗拉耐磨型直流充电桩电 缆 | ZL201520989617.0 | 实用新型 | 2025.12.3 | 原始取得 |
14 | 发行人 | 一种超柔软抗拉耐磨型交流充电桩电 缆 | ZL201520995333.2 | 实用新型 | 2025.12.3 | 原始取得 |
15 | 发行人 | 一种额定电压 6~ 35kV 风力发电用软电缆 | ZL201520999059.6 | 实用新型 | 2025.12.4 | 原始取得 |
序号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类型 | 有效期至 | 取得 方式 |
16 | 发行人 | 高压超高压交联电缆去气试验装置、方法及效果检测方 法 | ZL201510875813.X | 发明 | 2035.12.3 | 原始取得 |
17 | 发行人 | 一种无卤耐高温导 体屏蔽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885464.X | 发明 | 2035.12.4 | 原始取得 |
18 | 发行人 | 一种核电站用 1E 级 K3 类电机引接中压 电缆 | ZL201620017682.1 | 实用新型 | 2026.1.11 | 原始取得 |
19 | 发行人 | 一种第三代核电站 用通信电缆 | ZL201621204522.4 | 实用新型 | 2026.11.8 | 原始 取得 |
20 | 发行人 | 一种第三代核电站 用同轴电缆 | ZL201621203964.7 | 实用新型 | 2026.11.8 | 原始 取得 |
21 | 发行人 | 一种第三代核电站用通信电缆和设计 制造方法 | ZL201610979127.1 | 发明 | 2036.11.8 | 原始取得 |
22 | 发行人 | 一种第三代核电站用同轴电缆及制造 工艺 | ZL201610979128.6 | 发明 | 2036.11.8 | 原始取得 |
23 | 发行人 | 双芯可分离型光伏 电缆挤出模具 | ZL201720165092.8 | 实用新型 | 2027.2.23 | 原始 取得 |
24 | 发行人 | 一种自承式双芯可 分离光伏电缆 | ZL201721466979.7 | 实用新型 | 2027.11.7 | 原始 取得 |
25 | 发行人 | 一种“华龙一号”核电站用中压电力 电缆 | ZL201821221300.2 | 实用新型 | 2028.7.31 | 原始取得 |
26 | 发行人 | 一种新能源电动汽 车高压电缆 | ZL201920930561.X | 实用新型 | 2029.6.20 | 原始 取得 |
27 | 发行人 | 一种“华龙一号”核电站用耐喷淋耐 火控制电缆 | ZL201921331604.9 | 实用新型 | 2029.8.16 | 原始取得 |
28 | 发行人 | 一种核电厂乏燃料 吊运系统用电缆 | ZL202020505245.0 | 实用新型 | 2030.04.09 | 原始 取得 |
29 | 发行人 | 一种紫外光辐照交联型核电站用控制 电缆 | ZL202020505817.5 | 实用新型 | 2030.04.09 | 原始取得 |
30 | 发行人 | 一种氢燃爆环境用耐高温低压电力电 缆 | ZL202020637210.2 | 实用新型 | 2030.04.24 | 原始取得 |
上述专利权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不存在从第三方受让、取得授权、与他人
共有的情形。
序 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分类 | 有效期限截 止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1 | 33539875 | 9 | 2030.07.06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 | 33534598 | 37 | 2029.05.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 | 33518527 | 42 | 2029.07.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 | 33534593 | 37 | 2029.08.06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5 | 33540832 | 37 | 2029.08.06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6 | 33402602 | 9 | 2029.05.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7 | 33400476 | 37 | 2029.05.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8 | 33402964 | 42 | 2029.05.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9 | 6032690 | 9 | 2021.09.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0 | 7185308 | 6 | 2030.10.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2、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品牌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如下:
序 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分类 | 有效期限截 止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11 | 3779260 | 9 | 2025.09.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2 | 4939741 | 2 | 2029.09.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3 | 4939740 | 3 | 2029.03.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4 | 4939737 | 6 | 2029.02.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5 | 4939736 | 7 | 2028.09.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6 | 4939735 | 8 | 2028.09.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7 | 4939733 | 9 | 2029.02.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8 | 4939734 | 10 | 2028.09.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19 | 4939732 | 11 | 2029.02.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0 | 4939731 | 12 | 2028.09.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1 | 4939730 | 13 | 2028.09.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2 | 4939729 | 14 | 2029.02.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3 | 4939728 | 15 | 2029.02.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分类 | 有效期限截 止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24 | 4939727 | 16 | 2029.02.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5 | 4939726 | 17 | 2029.03.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6 | 4939724 | 19 | 2029.03.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7 | 4939723 | 20 | 2029.02.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8 | 4939718 | 21 | 2029.02.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29 | 4939715 | 24 | 2029.09.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0 | 4939714 | 25 | 2029.06.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1 | 4939722 | 27 | 2029.04.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2 | 4939721 | 28 | 2029.05.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3 | 4939720 | 29 | 2028.08.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4 | 4939719 | 30 | 2029.03.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5 | 4939712 | 31 | 2029.03.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6 | 4939711 | 32 | 2029.03.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分类 | 有效期限截 止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37 | 4939710 | 33 | 2029.03.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8 | 4939709 | 34 | 2029.03.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39 | 4939708 | 35 | 2029.07.06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0 | 4939703 | 40 | 2029.08.06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1 | 4939697 | 41 | 2029.05.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2 | 4939696 | 42 | 2030.01.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3 | 6310086 | 9 | 2030.03.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4 | 4939706 | 37 | 2030.01.13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5 | 3919091 | 9 | 2026.3.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6 | 4939693 | 45 | 2029.10.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7 | 4939694 | 44 | 2029.12.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8 | 4939695 | 43 | 2029.12.27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49 | 4939704 | 39 | 2029.11.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序 号 |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分类 | 有效期限截 止 | 权利人 | 取得方式 |
50 | 4939707 | 36 | 2029.11.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51 | 4939742 | 1 | 2029.12.20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52 | 4939739 | 4 | 2029.06.06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
53 | 4939738 | 5 | 2029.10.06 | 尚纬股份 | 原始取得 |
上述商标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不存在从第三方受让、取得授权、与他人共有的情形。
公司是集高端特种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核电站用电缆、轨道交通用电缆等。公司始终贯彻落实以“核电品质”作为全面管理要求的企业准则,尚纬股份在高端特种电缆领域的公司品牌效应已经形成,高质量的产品让公司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在核电领域,公司已成为中国广核集团战略供应商,并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保持密切的供应关系。在轨道交通领域,公司服务于北京、西安、成都、上海、重庆、合肥等三十余个城市的地铁项目建设,沪通铁路、渝怀铁路、京源铁路等十余条铁路项目建设,以及昌赣客运专线、南海有轨电车等城际轨道项目建设。
公司的品牌系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逐步形成,并取得了市场的认可。
(二)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根据本题“(一)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
得或使用方式”的相关回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与募投项目有关的专利、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公司品牌基于市场的认可,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有效期。
截至本反馈回复意见出具日,公司品牌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及其他对品牌效应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商标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本题“(一)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的相关回复,公司拥有的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商标均为自行申请,属于原始取得,不存在与他人共有权属、第三方授权使用等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争议,公司使用上述专利、商标合法合规。
(四)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商标、品牌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五)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申请人资产完整性等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上述专利、商标、品牌权属不存在瑕疵,但部分专利存在质押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 20 日,公司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根据该《最高额质押合同》,公司以上述列表中 “与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第 4 项专利,与新能源用特种电
缆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第 1-10 项、第 16 项、第 17 项、第 21 项”合计共 14
项专利的专利权为公司在 2019 年 6 月 20 日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的《乐山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该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
公司质押上述专利的目的是为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在银行融资过程中常用的增信措施,公司与银行签署的上述权利质押合同,并未对公司在专利质押期间继续正常使用上述专利做出任何限制,且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银行贷款相关合同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目前也不存在质权人可以行
使专利质权的情形。故上述 14 项专利乃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所需而进行的质押,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不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技术中心部门的员工,了解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涉专利、商标、品牌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清单、权属证书,针对上述与募投项目有关的专利进行了网上公开信息查询,针对发行人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专利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档证明;
3、查阅了发行人未决诉讼或将起诉案件的清单、与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书;
4、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专利管理方面的制度,访谈了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了解了发行人专利申请、保护与使用情况;
5、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凭证、登记证书等材料;
6、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网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均处于有效期内;公司拥有的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商标均为原始取得,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第三方授权使用等情形,公司使用上述专利、商标及品牌合法合规;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商标、品牌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公司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均为原始取得,权属清晰,部分专利质押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
问题 7、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
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
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同时就公司是否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一)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定义
1、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类金融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即 2020 年 2 月
26 日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如下:
1、南京艾格慧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
根据公司与南京艾格慧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慧元”)增资协议,2018 年 9 月,公司拟以人民币 2,000.00 万元认购艾格慧元新增注册资本
122.59 万元,增资完成后占其注册资本的 38%。公司已实缴出资人民币 2,000.00万元,其中:1,500.00 万元已分别于 2018 年、2019 年实际缴纳,500.00 万元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实际缴纳,该 500 万元属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艾格慧元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南京艾格慧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MA1X2WD93D |
住所 | 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大道 88 号科创一号大厦 12 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吉 |
注册资本 | 322.59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8-08-21 |
项目 | 内容 |
经营范围 | 农业科技、信息技术、生物科技、通信技术、电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软件、机械设备、导航专用仪器开发、销售;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初级农产品、水果、苗木、化肥、农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工程技术研发;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维修;仓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智能化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机械自动驾驶系统、农业机械导航系统研发、制造、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四川川商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
根据公司与四川川商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川商控股”)签订的
《投资协议书》,川商控股注册资本 133,100 万元,公司认缴出资 3,000 万元,2010
年 11 月公司实缴首期出资 600 万元,余下 2,400 万元出资在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前缴足。川商控股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批准将《公司章程》第十
条“…后期注册资本在2015 年11 月18 日前缴足”修改为“ 后期注册资本在2020
年 11 月 18 日前缴足”,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 年 8 月 3 日,川商
控股将《公司章程》第十条“…后期注册资本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前缴足”修改
为“ 后期注册资本在 2040 年 11 月 18 日前缴足”。
川商投资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四川川商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567161219F |
住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333 号 1 栋 7 层 702 |
法定代表人 | 温开金 |
注册资本 | 1331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0-12-22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有专 项规定的项目)(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尚有 2,400 万元未实际缴纳,属于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除上述事项外,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共计 2,900 万元。根据要求,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关于修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等议案,将本次募集资金 64,500 万元调减 2,900 万元至 61,600 万元,对应扣除金额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调减。同时,公司据此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端特种电缆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类)金融业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 目 | 2020 年 6 月 30 日账面价值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2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3 | 其他应收款 | 7,079.93 | - |
4 | 其他流动资产 | 5,747.54 | - |
5 | 借予他人款项 | - | - |
6 | 委托理财 | - | - |
7 | 委托贷款 | - | - |
8 | 长期股权投资 | 2,382.95 | 2,382.95 |
9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100.00 | 2,100.00 |
合 计 | 17,310.42 | 4,482.95 |
1、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7,079.93 万元,系保证金、备用金、往来款及其他,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5,747.54 万元,系结构性存款、套期工具、待抵扣进项税、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其中,结构性存款 1,507.81 万元系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期限较短、风险等级较低的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2,382.95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 | 被投资单 位性质 | 金额 | 主营业务 |
1 | 南京艾格慧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1,832.94 | 从事农业人工智能技 术研发、生产和销售 |
2 | 安徽峰纬搏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联营企业 | 550.01 |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
3 | 上海冉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 | 主要从事物业管理 |
注:上海冉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初始投资 150.00 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上述被投资单位不属于电缆制造行业,其主营业务与电缆制造无关,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有相关性,公司对上述单位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值为 2,1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 | 被投资单位性质 | 金额 | 主营业务 |
1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无控制、共同控 制、重大影响 | 500.00 | 主要从事商业银行相 关金融业务 |
2 | 四川川商发展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无控制、共同控 制、重大影响 | 600.00 | 主要从事投资、资产 管理、投资咨询 |
3 |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 无控制、共同控 制、重大影响 | 1,000.00 | 主要从事商业银行相 关金融业务 |
上述被投资单位不属于电缆制造行业,其主营业务与电缆制造无关,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有相关性,公司对上述单位的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为
6,882.95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4.57%,占比较低,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关于“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的规定。
三、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为 6,882.95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4.57%,占比较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业密切相关,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将进一步发挥公司前期积累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巩固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地位,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和净资产均大幅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600.00 万元(含 61,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由下表可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合理性。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 | 45,070.00 | 32,270.00 |
2 | 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 | 19,110.00 | 13,023.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6,307.00 | 16,307.00 |
合计 | 80,487.00 | 61,600.00 |
四、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2019 年 3 月,公司出资人民币 2,000.00 万元与浙江丰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序号 | 项目 | 具体情况 |
1 | 设立目的 | 利用丰道投资的专业投资经验与行业资源,增加公司的盈利增长 点,提升综合竞争力。 |
2 | 投资方向 | 电线电缆、核能核电上下游企业,智能制造、智能装备企业,执 行事务合伙人推荐的其他企业。 |
3 | 投资决策机制 | 合伙人会议决策投资事项,合伙人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所议事项须经 2/3 以上合伙人同意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
4 | 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 益率的情况 | 收益分配:扣除项目投资及合伙企业相关费用后,按实缴出资额分配;亏损承担:在出资额内,全体合伙人按出资份额承担,超过出资额部分由普通合伙人丰道投资承担。 公司不存在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 |
5 | 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 2019 年 3 月-2020 年 5,公司出资 2000 万元,丰道投资出资 1 万元,公司系主要出资人且是唯一有限合伙人,可以实际控制峰纬博时,已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减少对峰纬搏时合伙份额 500 万元; 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通过协议转让峰纬搏时 950 万出资份 额。减资和转让后公司持有峰纬搏时出资额 550 万元,出资比例 36.64%,已不能实际控制峰纬博时,未再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
6 | 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 | 2019 年 3 月-2020 年 5 月,其他出资方为丰道投资,出资 1 万元; 2020 年 6 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其他出资方为谭春林和 丰道投资,其中谭春林出资 950 万元,丰道投资出资 1 万元。前述其他出资方均不构成明股实债。 |
(以下简称“丰道投资”)成立安徽峰纬搏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峰纬搏时”),峰纬搏时属于公司投资的产业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情形。
五、公司是否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
公司自 2012 年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来,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行为,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六、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定期报告;
2、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期末的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明细账;
3、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相关决议、对外投资公告、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购买结构性存款相关协议和凭证等,结合凭证资料、明细账、经济业务实质、财务性投资的定义等综合分析判断有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4、查阅了发行人经营范围和营业收入分类,判断是否开展类金融业务;
5、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后续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计划等情况;
6、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7、获取对峰纬搏时的投资协议、合伙企业及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章程,分析发行人能否实际控制,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8、核查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查阅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查看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相关公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会计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相关金额已经按规定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减,并依法履行了决策审批程序;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融资必要性与合理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存在投资产业基金的情况(峰纬搏时),公司不能实质上控制该产业基金,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出资方不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问题 8、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
披露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答复:
一、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披露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一)发行人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披露的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 | 诉讼案件情况 | 进展情况 | 预计负债计提 金额 |
1 | 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 | 尚纬股份 | 32.55 万元 | 2020 年 3 月 26 日,原告与发行人签署《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原告提供电缆,合同签订 15 日内交付完毕,并约定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日,按照货物价值的 0.5%支付违约金,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交付完合同约定货物,逾 期交付 15 日,因此原告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32.55 万元。 |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双 方签 署调解笔录,同 意互 不追 究合 同履 行过 程中 的违 约责任。 | 不涉及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况如下:
2、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情
况
基于谨慎性考虑,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案件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一审 受理法 院 | 案情及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发行人 |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从 2019 年至今,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油石化”)多次向发行人采购电缆,双方签署了多份框架合同及补充协议,但龙油石化未依约足额履行上述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共计欠付发行 人货款本金 25,049,096.24 元。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油 石 化 向 发 行 人 支 付 货 款 25,049,096.24 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 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2 | 发行人 | 中国 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发行人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签署了一系列电力电缆采购合同,约定广东火电从发行人处购买电缆,但广东火电未依约足额支付相应的货款,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共 计 欠 付 发 行 人 货 款 本 金 19,631,647.64 元货款。 2020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东火电向其支付货款本金 19,631,647.64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险 费、律师费等费用。 | 已受理,待一审开庭 |
3 | 发行人 | 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 纷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参见本次反馈意见回复第 1 题回复之“一、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
(二)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
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未决诉讼在起诉当月即与原告签署调解笔录,同意互不追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故不需计提预计负债。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看了发行人提供的未决诉讼和仲裁案件清单及相应的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
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情况;
3、访谈了发行人法务负责人,了解未决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进展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4、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
5、复核了发行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未决诉讼及仲裁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发行人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未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问题 9、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告拟收购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2)结合本次收购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3)请申请人说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如何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款。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及
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收购方案
申请人及申请人控股股东李广胜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与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野望”或“标的公司”)股东李钧先生、罗永秀先生、成都天府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浅石投资”)、深圳小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野”)及天津梅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梅薇”)等签订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钧、罗永秀、成都天府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小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梅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广胜关于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将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合计 40.27%的股权,其中标的公司股东李钧先生、罗永秀先生以标的公司 100%股权预估值不高于 15 亿元向上市公司分别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8.1857%、17.2286%股权;深圳小野、天津梅薇、浅石投资以标的公司 100%股权预估值不高于 12 亿元向上市公司分别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5%、0.57%、 2.7857%的股权,根据上述预估值,本次现金购买对价暂定为不超过 58,948.28万元,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本次出让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 |
1 | 李钧 | 38.0000 | 18.1857% | 18.1857% | 27,278.5745 |
2 | 罗永秀 | 36.0000 | 17.2286% | 17.2286% | 25,842.8601 |
3 | 深圳小野 | 30.0000 | 14.3571% | 1.5000% | 1,800.0000 |
4 | 浅石投资 | 8.9552 | 4.2857% | 2.7857% | 3,342.8440 |
5 | 天津梅薇 | 7.0149 | 3.3571% | 0.5700% | 684.0000 |
合计 | 119.9701 | 57.4143% | 40.2700% | 58,948.2786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成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并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二)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方案
申请人股东李广元先生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分别与李钧先生、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泉浅秀”)及孔剑平先生签署了《李广元与李钧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李广元与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及《李广元与孔剑平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统称“《股份转让协议》”),李广元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述三方合计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77,985,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
1、本次现金收购的主要交易对方之一李钧先生拟将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中
23,020.35 万元用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其中李钧以个人名义直接受让 5%,通过龙泉浅秀间接受让 1.76%。如果李钧先生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股权受让对价的,差额部分由其个人补足。
2、本次现金收购的主要交易对方之一罗永秀先生拟将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中 7,628.05 万元用于通过龙泉浅秀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 2.24%股权。
3、本次现金收购的交易对方之一浅石投资拟以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款及自有资金合计 3,405.38 万元用于通过龙泉浅秀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股权。如果浅石投资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股权受让对价的,差额部分由其补足。
4、孔剑平先生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看好,拟以自有资金 17,026.89
万元受让上市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 5%股权。
综上,李广元先生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李钧、龙泉浅秀、孔剑平先生分别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5,995,250 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李广元先生合计将出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77,985,750 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
上述协议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0%,即 6.55 元/股。
上述现金收购与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互为条件,具体以《股权收购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和交割条件为准。
(三)本次收购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与李钧先生、罗永秀先生及龙泉浅秀签订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钧、罗永秀、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李钧先生、罗永秀先生作为《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方,将承担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龙泉浅秀作为李钧先生、罗永秀先生与浅石投资共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亦将承担部分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
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11,300 万元、15,000 万元、20,000 万元,合计不低于 52,3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净利润”指上市公司聘请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鉴于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各方将以上市公司聘请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标的公司对应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为参考,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以明确最终的承诺净利润数额。如各方未就最终承诺的利润数额达成一致的,则相关协议自动终止。
(四)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8MA69RC8P12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4 月 15 日 |
注册资本 | 208.9552 万元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航天路 6 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贺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综合文艺表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商务信息咨询;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安防设备、数码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含网上销售);软件开发与销售;自动化控制设备、机器人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基于新媒体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新媒体整合营销以及电商代运营等综合型电商服务 |
2、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黄贺 | 54.0000 | 25.8429% |
2 | 李钧* | 38.0000 | 18.1857% |
3 | 罗永秀* | 36.0000 | 17.2286% |
4 | 深圳小野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 | 14.3571% |
5 | 成都逸致创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 | 9.5714% |
6 | 成都逸致共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 | 4.7857% |
7 | 成都天府浅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9552 | 4.2857% |
8 | 天津梅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149 | 3.3571% |
9 | 天津鱼别丢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851 | 1.4286% |
10 | 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000 | 0.9571% |
合计 | 208.9552 | 100.0000% |
注:李钧先生、罗永秀先生分别持有标的公司 18.1857%、17.2286%股权,现由标的公司股东黄贺先生代持。上述各方已签署股权代持解除协议,上述表格为代持还原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相关工商变更程序正在办理中。
(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程序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 40.2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收购议案尚需取得公司董事会对标的公司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的审议通过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二、结合本次收购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公司拟收购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公司“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星空野望所属的直播电商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其自身在直播电商和互联网整合营销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围绕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投资于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牢牢把握国内特种电缆行业集中度提高的契机,依靠自身的规模和质量优势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产品销量不断提高,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2017-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1,426.55 万元、157,521.01 万元及 203,354.57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9.14%。伴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预计未来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随着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逐步推进实施以及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支持规模扩张,完善其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公司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新能源用特种电缆收入的快速增长,公司现有产能已经不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能扩大公司生产场地,新增生产设备,提升募投产品的产能,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新能源用特种电缆领域的优势地位,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拟充分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契机,募集资金用于提高上述特种电缆产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领域的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深耕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市场,完善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和新能源用特种电缆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公司营运资金处于紧平衡状态
申请人主要从事高端特种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其客户主要为大型央企、国企和上市公司等。2017 年末、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63,680.91 万元、109,321.22 万元及 127,942.8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65%、69.40%及 62.92%,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导致公司营运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压力。此外,在生产阶段,电线电缆行业具有典型的料重工轻的特点,以铜为代表的主要原材料价值较高且价格波动较大,导致
公司对资金需求较大。2017 年-2019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45.28 万元、-21,625.55 万元和 5,344.97 万元。
为了维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需要维持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量。结合公司应收账款及行业采购模式的特点,以公司 2019 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公司营运资金需求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 年期末数 | 2019 年期初数 | 平均值 |
存货 | 22,644.18 | 18,889.66 | 20,766.92 |
应收账款 | 119,920.64 | 100,425.67 | 110,173.15 |
预付款项 | 2,142.27 | 5,350.74 | 3,746.50 |
应付账款 | 16,403.89 | 15,135.26 | 15,769.58 |
预收款项 | 2,717.69 | 7,666.42 | 5,192.05 |
应付职工薪酬 | 2,999.55 | 2,591.71 | 2,795.63 |
应交税费 | 2,209.86 | 1,082.81 | 1,646.34 |
短期借款 | 70,502.60 | 47,035.60 | 58,769.10 |
2019 年本期营业收入 | 203,354.57 | ||
2019 年本期营业成本 | 159,804.80 | ||
存货周转天数(天) | 46.78 |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 | 195.04 | ||
预付款项周转天数(天) | 8.44 | ||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天) | 35.52 | ||
预收款项周转天数(天) | 9.19 | ||
应付职工薪酬周转天数(天) | 6.30 | ||
应交税费周转天数(天) | 3.71 | ||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次) | 1.84 | ||
2018 年销售净利率 | 3.24% | ||
2019 年营运资金需求量 | 106,876.57 | ||
2019 年营运资金需求量 (扣除短期借款) | 48,107.47 |
注: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职工薪酬周转天数-应交税费周转天数);
注:营运资金需求量=上年度销售收入x(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x(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公式中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采用 2019 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代替,“上年度销售收入 x(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即为公司 2019 年销售收入。
经测算,公司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营运资金约为 48,107.47 万元,截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申请人的货币资金为 43,879.25 万元,公司营运资金处于紧平衡状态。
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周期相对较长,需要长期资金与之匹配,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具有必要性。
三、请申请人说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如何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款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的资金为不超过 58,948.28 万元现金。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专项并购贷款、其他自筹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
(二)公司不存在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款的情形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是基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需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2、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专项并购贷款、其他自筹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拟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款的情形。
(三)公司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投向、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四)申请人关于不会利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款的承诺
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不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款项。申请人承诺:
“1、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由公司董事会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监管;公司确保不会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以实施重大资产购买。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司收购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增厚公司拟收购企业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期的承诺效益及经营业绩,公司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不会影响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的有效性。
3、公司不会变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资产购买。
4、公司将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范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不会用于支付公司收购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款项。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及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看了申请人提供的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合同等;
2、取得并查看了申请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3、查阅了申请人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公告;
4、查阅了申请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取得并查看了申请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及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申请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专项并购贷款、其他自筹资金及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支付收购款。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永舜 何光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0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