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商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 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重要须知
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8 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301032)
⚫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招商银行之间理财计划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招商银行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美国政府、欧盟等国际组织或政府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招商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招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 招商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本理财计划是较低风险投资产品,但您的本金仍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商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xxx.xxxxxxxx.xxx)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我行将对 2018 年 10 月 1 日后成立的理财产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仓信息。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招商银行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商银行将应
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招商银行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 招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 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指招商银行;或在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变更为招商银行的理财子公司。
3)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4) 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销售协议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5)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招商银行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6)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仅指招商银行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7)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法律文件用语
1) 《产品说明书》:指《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8 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 《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8 号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客户权益须知》指作为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8 号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客户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指作为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8 号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 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四个部分。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8 号理财计划。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计划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约定为准。
6)执行费用:指与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投资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 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规费。
8) 清算收益分配:指本产品在清算期对经清算的剩余理财计划资产进行的分配。
9) 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0)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1)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2)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3)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14)申购、赎回申请:指在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计划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5)巨额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申购、赎回期内,若每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即为巨额赎回。
4. 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 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产品登记日和产品成立日,维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保持不变。
4)认购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 理财计划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指理财计划预定期限届满之日。
7)理财计划实际到期日:指理财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定期限届满的到期日,或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8) 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实际到期日的期间。
9)估值日: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周三及开放日(或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招商银行于估值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公布理财产品的估值。
10)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到期日或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理财产品到期或终止前,管理人
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11) T 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12) T+n 日: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13) T-n 日:指T 日前(不包括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 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及
e. 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 其他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元:指人民币元。
3) 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风险收益评级
(本评级为招商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商银行零售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8 号理财计划(产品代码:301032)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 号 | 产品登记编码:C1030819000923,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 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定期开放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 有,下同) |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到期,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 收益。在理财计划到期前,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对象 | A 份额(销售代码【301032】):零售客户专属 B 份额(销售代码【301032B】):通过合格投资者评估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 /慈善信托) C 份额(销售代码【301032C】):公司客户专属 |
发行规模 | A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0 亿份。 B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4 亿份。 C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 亿份。 产品总份额下限 1 亿份,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暂 停接受认购申请。 |
认购起点 | (1)A 份额认购起点为 1 万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百份的整数倍。 (2)B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 万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百份的整数倍。 (3)C 份额认购起点为 1 万份,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百份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上限 | 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B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B 份额规模 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C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规模 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
费用 | 1.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2.固定投资管理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 0.30%/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3.销售服务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其中:A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3%/年,B 份额销售服务费 0.3%/年, C 份额销售服务费 0.3%/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4.托管费: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10%/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5.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 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
业绩比较基准 | A 份额:首个运作期年化 3.70%-4.10%。A 份额首个运作期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起。 B 份额:首个运作期年化 3.20%-4.20%。B 份额首个运作期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 C 份额:首个运作期年化 3.20%-4.20%。C 份额首个运作期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 招商银行有权在每个开放日前,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一网通上“信息公告”进行信息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招商银行对本产品 进行的收益承诺。 |
认购期 | 2019 年 6 月 24 日 10:00 到 2019 年 7 月 1 日 17:00,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以活期计付利息。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19 年 7 月 2 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19 年 7 月 2 日 |
理财计划到期日 | 为 2029 年 7 月 2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理财计划实际到期日 | 指理财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定期限届满的到期日,或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实际到期 日。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周三及开放日(或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招商银行于估值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公布理财产品的估值。详细内容见以下 “理财计划估值”。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本理财计划每年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提交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的申请。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 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认购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招赢通平台、手机银行、全球连线、可视柜台、网上托管银行方式或者招商 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 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税费”。 |
理财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策略是以标准化债权资产为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辅,管理人将控制本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本产品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利率走势的判断,加强信用风险把控,做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和现金管理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或直接投资于以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为标的的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逆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为高流动性资产。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不限于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承兑汇票、信用证、收益凭证、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受让等。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前述投资品种占本理财计划净资产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占净资产的比重) |
货币市场和现金管理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 | 不低于 60% |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 不低于 5% |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0%-40% |
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 | 0%-5% |
以上货币市场和现金管理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配置比例不低于
80%。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招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招商银行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招商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
3.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等要素;
6.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0.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招商银行已依照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在本理财计划设立后,招商银行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本产品项下管理人变更为其理财子公司,由其理财子公司承继招商银行在本理财计划合同(包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下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投资人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则本理财计划合同及相关的理财计划文件中由招商银行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下述“临时公告”确定的日期开始,自动、全部转由上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承继,招商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无须与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授权理财子公司获取本人为
认购理财产品之目的向招商银行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但理财子公司应承担与招商银行同等的保密义务。发生前述权利义务概括承继前,招商银行应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11.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xxxxxxxxxx0000x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 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如发生招商银行理财子公司承继本理财计划合同及相关的本理财计划文件中由招商银行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事宜,招商银行将继续作为本理财计划的托管银行,并将根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要求,与理财子公司就该等事宜签署《托管协议之变更协议》或相关协议,继续为本理财计划的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投资者对此无异议,同意招商银行与招商银行理财子公司届时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无须另外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
销售服务机构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xxxxxxxxxx0000x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 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
如发生招商银行理财子公司承继本理财计划合同及相关的本理财计划文件中由招商银行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事宜,理财子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委托招商银行继续作为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如理财子公司自行销售,则由理财子公司收取销售服务费,理财子公司也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要求,与招商银行或其他适格机构就该等事宜签署
《代销协议》或相关协议,委托包括招行银行在内的第三方为本理财计划份额销售提供代理销售服务。投资者对此无异议,同意理财子公司继续从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销售服务费,无须另外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 1 亿份,如认购金额不足 1 亿份,招商银行有权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A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B 份额规模上限 4 亿份,C 份额规模上限 1 亿份,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招商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理财计划认购期:2019 年 6 月 24 日 10:00 到 2019 年 7 月 1 日 17:00,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招商银行以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19 年 7 月 2 日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手续: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招赢通平台、手机银行、全球连线、可视柜台、网上托管银行方式或者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
6.认购份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A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万份,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百份的整数倍。B 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 万份,高于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百份的整数倍。C 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万份,高于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百份的整数倍。(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公募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
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招商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单笔认购上限: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B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B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C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招商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情,视为认购不成功。
9.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A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1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B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B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C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过单一客户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招商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10.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招商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招商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招商银行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招商银行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登记认
购份额,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日前的认购期内允许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全部金额逐笔撤销;A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 万份(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B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0 万份(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C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 万份(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认购款项应同时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招商银行,且招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招商银行以活期计付利息。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1.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成立日为 2019 年 7 月 2 日,从成立日起,每年为一个投资周期。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理财计划成立日,结束日为理财计划成立日的年度对日。对于第二个投资周期以及后续投资周期,该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该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其起始日的年度对日。如理财期限内某个结束日为节假日(“原结束日”),则该结束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但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仍以原结束日为准,不做顺延。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2.开放日:指投资周期结束日。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3.申购、赎回期:本产品的开放日的前 7 个工作日(含)至开放日(含),为本产品的申购、赎回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内首日的 10:00 至末日的 17:00,提交申购、赎回的申请。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请,将以本投资周期结束日(即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4.申购、赎回确认日:开放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为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确认日。
5.申购、赎回原则
(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申购、赎回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3)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招商银行提出赎回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提交申请,招商银行按照先申请、先赎回原则确认赎回申请,如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招商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示例:如果理财计划总份额的最新总存续份额为 20 亿份,如投资者净赎回申请份额达到
2 亿份,招商银行有权拒绝确认 2 亿份之后的赎回申请,相应的投资者当期无法赎回理财计划份额。
(6)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间向招商银行提出申购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网上托
管银行提交申请,招商银行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则招商银行有权确认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7)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认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百元或人民币 1 百元的整数倍。
(8)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被招商银行确认成功之前的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9)如赎回将导致单个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000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5.申购、赎回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针对之前成功的每笔认购/申购资金对应份额进行逐笔赎回,且必须有足够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
招商银行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并确认。投资者应在申购、赎回期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申购、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赎回的支付
招商银行在开放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进行投资者确认份额并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申请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购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招商银行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开放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6.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于该开放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公布。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的 A 份额,理财计划 A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 万元人民币÷1.0250=975609.76 份申购费=100 万元人民币×0%=0 元人民币
(2)理财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而非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当日的净值),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总赎回份额×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理财计划的 A 份额,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30 元人民币时赎回。
赎回金额=100000×1.0530=1053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为 105300 元人民币。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周三及开放日(或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招商银行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分别发布理财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舍位。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数
1.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2)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但本产品的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否则,则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4)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我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6)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7)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1)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有)。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
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投资者在此授权管理人可直接从投资者开立在招商银行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超出部分而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投资者同意前述安排并不提出任何异议。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到期日和利益分配
1. 本理财计划的到期日为 2029 年 7 月 2 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2.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招商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在到期日的应得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3. 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到期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变现,则投资者可得资金为本理财计划项下资产实际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4.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实际收益的计算公式
(1) 每份额收益 = 理财计划到期日份额净值-认购日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2) 投资者总收益 = 投资者理财计划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每份额收益
5.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招商银行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清算期超过 5 日的,招商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根据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6.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理财计划项下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招商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款
(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招商银行将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计划提前到期
1.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且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将以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提前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1)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 10 个工作日总份额低于 5000 万份时。
(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招商银行有权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3) 因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等情况,招商银行亦有权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4)招商银行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招商银行若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
(www.cm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招商银行将在理财计划提前到期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可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提前到期日份额净值-税费(如有)
3.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理财计划项下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招商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招商银行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计划费用
1.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
偿。
3.固定投资管理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3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年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30%÷365
4.销售服务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3%/年,B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3%/年,C 份额销售服务费 0.3%/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年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A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A 份额净资产×0.30%÷365 B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B 份额净资产×0.30%÷365 C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C 份额净资产×0.30%÷365
5.托管费: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1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年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0%÷365本产品成立日不计提费用。
招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产品说明书变动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商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此种情况下招商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商银行的公告为准】本理财计划,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招商银行在一网通(www.cmbchina.com)发布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陆一
网通(www.cmbchina.com)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5 日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
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估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招商银行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在产品存续期间,招商银行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其他经招商银行判断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商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商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商银行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前述调整。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招商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招商银行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招商银行将在 2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理财计划正常到期的,招商银行将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后的 5 日内,通过一网通
(www.cmbchina.com)发布到期公告。如果招商银行决定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将于提前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到期公告。如果招商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
限,招商银行将于预计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到期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
明书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
(www.cm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1. 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招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招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