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先生:保荐代表人,粤开证券投行业务三部执行总经理,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在德邦证券投行部、国金证券投行部、湘财证券投行部工作,主持或参与恒康医疗(002219)IPO 项目、迅游科技(300467)IPO 项目、综艺股份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 22、23 层)
二〇二二年五月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保荐机构声明 1
第一节 x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0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10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16
xx先生:保荐代表人,粤开证券投行业务三部执行总经理,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在德邦证券投行部、国金证券投行部、湘财证券投行部工作,主持或参与恒康医疗(002219)IPO 项目、迅游科技(300467)IPO 项目、综艺股份
(600770)非公开发行项目、浙数文化(600633)非公开发行项目、开普检测(003008)
IPO 项目。
xxxxx: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粤开证券投行业务四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保荐代表人,具有 10 余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先后任职于广发证券、英大证券、世纪证券及万和证券,曾先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包括星徽精密(300464)、翔鹭钨业(002842)、xx资源(603863)、xx精机(300281)、光华科技(002741)、松发股份(603268)、四通股份(603838)、拉芳家化(603630)等 IPO 项目,超声电子(000823)、潮宏基(002345)、太安堂(002433)、合兴包装(002228)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x项目协办人为xx。
x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xx、xxx、xxx、xxx。
公司名称: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 x
成立时间:1997 年 10 月 29 日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电子信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设备,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计算机数据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发展”、
“发行人”或“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 1,702.9519 | 8.3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18,810.5857 | 91.70% |
股份总数 | 20,513.5376 | 100.00% |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东性质 |
1 | 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 限公司 | 2,739.4345 | 13.35% | 境内一般法人 |
2 | xxx | 2,064.0279 | 10.06% | 境内自然人 |
3 |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 1,969.2999 | 9.60%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4 | 福建胜奇投资有限公 司 | 700.3606 | 3.41% | 境内一般法人 |
5 | 福建快马投资合伙企 业(普通合伙) | 389.0044 | 1.90% | 境内一般法人 |
6 |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 269.00 | 1.31% | 境内一般法人 |
7 | 深圳市羽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羽迪景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64.933 | 1.29%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8 | 孙正贵 | 208.16 | 1.01% | 境内自然人 |
9 | 杨安荣 | 200.074 | 0.98% | 境内自然人 |
10 | xx | 154.3706 | 0.75% | 境内自然人 |
合计 | 8,958.6649 | 43.66% |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型 | 筹资净额(万元) |
2015 年 6 月 | 首次公开发行 | 14,370.45 |
首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 15,943.31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首次发行后累计派现金额(含股份回购金额) | 5,128.18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15 年度派现 1,336.00 万元;2016 年度派现 751.30 万元;2017 年度派现 677.74 万元;2018 年度派现 1,009.27 万元;2019 年度派现 1,353.87 元;2020 年度派现 0 元;2021 年度派现 0 元。) |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 26,176.56 万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3-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资产总额 | 98,981.26 | 97,789.13 | 103,338.09 | 131,147.82 |
负债总额 | 72,804.70 | 76,013.02 | 73,900.50 | 94,862.85 |
所有者权益 | 26,176.56 | 21,776.11 | 29,437.59 | 36,284.97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12,359.30 | 15,281.70 | 23,523.75 | 30,581.47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 年 1-3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 | 2,379.77 | 42,188.70 | 57,199.85 | 64,019.83 |
营业利润 | -3,321.93 | -6,003.41 | -6,541.03 | -17,284.33 |
项 目 | 2022 年 1-3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利润总额 | -3,321.65 | -6,125.90 | -6,665.14 | -17,362.08 |
净利润 | -3,015.66 | -7,471.41 | -6,193.48 | -14,928.5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922.39 | -8,051.98 | -6,385.87 | -15,058.15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 年 1-3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116.61 | 3,876.05 | 2,445.96 | -2,563.0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1.13 | -2,122.69 | -440.92 | 551.2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03.86 | -1,530.05 | -13,378.96 | 1,801.6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7,031.60 | 223.32 | -11,373.92 | -210.19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 2022-3-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利息保障倍数 | -8.93 | -3.18 | -3.43 | -8.15 |
应收账款xx率 (次) | 0.08 | 1.41 | 1.69 | 1.83 |
存货xx率(次) | 0.22 | 3.98 | 3.29 | 1.83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元/股) | -0.30 | 0.19 | 0.12 | -0.12 |
每股净现金流量 (元/股) | -0.34 | 0.01 | -0.55 | -0.01 |
财务指标 | 2021-3-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流动比率 | 0.82 | 0.78 | 0.98 | 1.16 |
速动比率 | 0.68 | 0.67 | 0.84 | 0.93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 73.56 | 77.73 | 71.51 | 72.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 股) | 0.60 | 0.74 | 1.15 | 1.49 |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粤开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粤开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信息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根据粤开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信息发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在取得保荐代表人同意意见、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 2021 年 7 月 18 日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申请立项,质控部组织审核人员初审后,提交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评估、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立项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同意本项目立项。
2、信息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1 年 12 月 26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粤开证券风险管理部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质控部、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3、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
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2 年 1 月 20 日,粤开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4、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5、2022 年 1 月 27 日,粤开证券投行业务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小组经表决,一致同意上报信息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2022 年 1 月 27 日,粤开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信息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申请文件。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1/3 且有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达到规定的有效内核表决条件。经表决,内核委员 7 票同意,表决结果符合内核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原则,表决通过,同意上报信息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要求。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属于溢价发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深交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经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查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取得工商、税收、环保、社保等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等核查程序,并对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发行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履行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审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核查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募投项目在海南省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本项目不涉及废水、废气排放,不涉及环保报批事项;本项目不涉及土地使用。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根据项目需求设计,不会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x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人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x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x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A 股普通股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九)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
x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及相关决议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拟使用不超过 30%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中关于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61,540,612 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中关于发行规模的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
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
发行人前次募资为 2015 年 6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到账,距离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 18 个月,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中关于融资时间间隔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
(十一)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粤开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1、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1)战略实施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运用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在智慧食安、智慧档案、智慧司法、智慧交通等领域,面向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公司
依托股东独特的交通大数据资源、项目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智慧交通业务。虽然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的先进性,或者相关政策推进不如预期,公司仍然可能面临战略推进不达预期的风险。
(2)人力成本增加的风险
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产品价格、企业效益、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等核心优势。为配合公司战略要求以及提高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公司将持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大高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进而可能导致人力成本增加的风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互联网新兴行业对专业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公司面临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的风险。
(3)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日益复杂,公司在管理体系如何快速响应市场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虽然公司已形成一支稳定、进取、涵盖多方面人才的核心管理团队,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在过去的经营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公司仍可能存在未能及时调整原有运营管理体系和模式,迅速建立起适应市场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的运作机制并有效运行,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4)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是专注于档案、食品流通追溯、政法等领域的信息化系统开发与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自设立以来,公司通过在档案、食品流通追溯、政法等领域的深耕细作,已在行业经验、客户资源、技术与产品、品牌影响力、人才培养与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国内软件市场是一个高度开放的市场,随着信息化市场的不断发展,行业内部竞争日趋激烈,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5)技术创新风险
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产品迭代周期不断缩短,用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也不断提高。若公司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和预测,对行业关键技术发展方向的选择出现偏差,对客户的需求动态不能及时掌握,不能及时调整技术路线和产品定位,或是新技术、新产品不能迅速推广应用,可能使公司丧失技术和市场的领先地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6)非全资子公司的管理风险
x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发行人持有交信北斗海南公司 51%股权,能对交信北斗海南公司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实施控制,但若出现相关股东未能严格遵守《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情况,或出现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员工未遵守公司内控制制度的情况,则会出现上市公司未能有效管理交信北斗海南公司的风险。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2021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为 26,559.84 万元,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为 31.42%。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一般情况下,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信誉度高,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客户资本实力较强,资金回收较为可靠,同时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提取了坏账准备。但是,政府客户对规模和金额较大项目的结算,通常付款相对审慎,所涉及的审批部门较多,支付审核流程周期的耗时较长,若客户在政策环境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存在无法回收以及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风险。
(2)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4,019.83 万元、57,199.85 万元、 42,188.70 万元和 2,379.77 万元,营业收入持续下降,发行人营业收入下降主要来源于智慧食安和智慧司法两个业务领域,一方面,由于受司法体系整顿、食品安全追溯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政府采购减少;另一方面,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项目执行受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7,258.81 万元、
-7,789.41 万元、-12,608.18 万元和-2,675.59 万元,最近三年及一期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持续亏损,主要原因是由于从 2019 年开始,受经济整体环境影响致使部分项目招标延期、市场竞争加剧,导致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所致。最近三年及一期,毛利率分别为 24.91%、 23.56%、24.67%和 32.43%,2018 年毛利率为 36.28%,报告期各期相比于 2018 年,xxx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致使招标延期,项目周期延长,项目成本增加所致。
随着疫情的缓解和政府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发行人的现有业务将有望恢复。但若政府信息化项目的推进不及预期、疫情短期内未能有效控制,公司业务的恢复和增长将会受到影响,则公司仍存在营业收入持续下降、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亏损、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3)政府补助不确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均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1,507.84 万元、1,065.45万元、4,983.02 万元和 0.00 万元,各年政府补助金额差异较大。其中,2021 年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显著高于往年,主要原因:2018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批准立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专项(简称 “核高基项目”)之“安全可控桌面计算机规模化推广的应用系统迁移技术研究”课题,发行人承担了该课题的子课题“面向智能应用及监管执法领域应用系统迁移的技术研究”的科研任务。2021 年,发行人承担的“核高基项目”相关科研任务完成了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确认其他收益 3,048.87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的原因主要系承担了多项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国家级、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受到政府的支持与鼓励。如果承担的科研项目数量、研究进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可能发生较大波动。
3、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虽然北斗自由流技术的应用,将能大幅节约公路收费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通行效率与降
低道路拥塞、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更为精准的收费,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公路收费模式市场中,ETC 收费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北斗自由流收费模式面临政策和市场开拓的风险,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可能不如预期。
本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规划,本项目在人才、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充足准备。但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预计经济效益是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行业技术水平等现有状况基础上进行合理预测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一定周期,若在实施过程中上述情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推迟或项目建成后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根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良好,但由于市场情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推广效果不理想、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有可能导致项目最终实现的投资效益与公司预估的投资效益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能出现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北斗自由流技术属于重大科技创新,收费模式创新,在国内尚未大规模运用,市场推广模式、收费场景等处于市场探索阶段,目前发行人尚未签订明确的、充足的业务协议或订单支撑未来收益,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无法盈利的风险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募投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的风险
交信北斗海南公司为开展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和研发储备工作,已获得北斗应用有关的多项专利、软件著作权,在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的配套软件、大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方向具备丰富的技术储备、项目经验和团队支撑。在硬件终端研制方面,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已经与上游终端厂家研制出符合技术要求的终端设备,并已经完成测试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在政策支持、机制建设、标准研究、应用示范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支持北斗系统建设应用。但若因北斗相关领域
技术迭代过快,发行人不再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在项目实施阶段出现本次募投项目收费、盈利模式不再适应市场的情况,以及政府相关行业政策发生变动的情况,都将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条件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效果。
(4)资产闲置及减值风险
x次募投项目拟在实施期布置安装北斗+5G/4G 融合车载终端 80 万套,终端的采购将根据下游客户订单及安装进度,结合公司的资金情况分批次有序进行,若出现市场不及预期,可能出现相关终端设备闲置及减值风险。
(5)募集资金监督管理风险
x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发行人持有交信北斗海南公司 51%股权。本次募集资金将通过委托贷款形式由发行人投入到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检查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情况,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但若出现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员工未能遵守《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将可能导致发行人未能对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控制,从而出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使用的监督管理风险。
(6)人员以及技术储备风险
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具备募投项目开展所需的知识产权和人员,但若未来技术人员流失,或公司不能持续创新,失去技术优势,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7)募投项目资金缺口风险
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公司拟通过募集资金、自有资金和借款的方式解决。但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不及预期,或公司从银行等其他
渠道融资受限,则募投项目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风险。
(8)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x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随之上升,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将增加。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需要一定的时间,在项目运营前期、中期,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现有会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募投项目在运营期(第 3 年至第 10 年)内每年预计新增折旧、摊
销金额 2,006.81 万元至 18,333.37 万元之间,占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1 年平均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3.68%至 33.66%之间,占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1 年平均净利润的比例在-192.35%至-21.06%之间,随着募投项目逐渐发挥效益,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占比逐渐下降至合理水平。若本次募投项目的收入规模未达预期,发行人将面临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次发行审批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同意及同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x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该期间股东回报主要依靠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下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公司在制定本次发行方案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募集资金需求、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谨慎确定本次发行方案。但如果未来公司实施发行
时,公司股票价格受国内证券市场大环境的影响呈现下跌态势或低位震荡,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在募集不足的风险。
(4)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x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此外,公司股价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风险。
5、其他风险因素
(1)股权分散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为交信北斗投资,交信北斗投资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9.6%股份,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从中信电子取得公司 13.35%的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 22.95%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交信北斗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交通通信集团。交通通信集团唯一股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对交通通信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实际控制人交通通信集团所持有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22.95%,在本次发行后,所持表决权比例将被摊薄降低,公司可能面临股权过于分散的风险,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而给公司业务或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2)协议控制稳定性风险
交通通信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系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相关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协议到期或协议解除的发生条件,若出现相关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或协议各方协商解除协议,以及发生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相关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交通通信集团对交信基金的控制权、交信基金对交信北斗投资的控制权以及交信北斗投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均存在一定的稳定性风险。
(3)前瞻性xx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x发行保荐书所载内容中包括部分前瞻性xx,一般采用诸如“将”、“计划”、“预期”、“可能”等带有前瞻性色彩的用词。尽管此类xx是基于行业背景、公司发展所理性作出的,但由于前瞻性xx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依赖特定条件,包括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披露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除非法律协议所载,本发行保荐书中的任何前瞻性xx均不应被视为公司对未来计划、战略、目标或结果等能够实现的承诺。任何潜在投资者均应在完整阅读公司披露的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而不应仅依赖于发行保荐书中的前瞻性xx。
(4)实际控制人变动风险
交通通信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系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相关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协议到期或协议解除的发生条件。若出现其他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或协议各方协商解除协议,以及发生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相关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的变动可能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1、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同时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先导性产业,具有技术更新快、应用领域广、渗透能力强等突出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近年来,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保持较快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持续提升。根据工信部《2020 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5 年至 2020 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收入规模由 42,848 亿元迅速增长至 81,61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8%,显著高于同期我国 GDP 增速。
进入“十四五”以来,我国数字化转型逐步加快,随着数字化、智能化战略的不断引导,数字全生态发展提速,企业联合全生态发展成为必然趋势。一方面,我国软件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将继续提升,在核心关键技术方面逐步缩短与国外知名企
业的差距;另一方面,覆盖基础软件的数据库、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以及 IT 硬件和平台等的国内 IT 产业新生态逐渐完善,驱动全产业生态链的快速发展。
2、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广阔前景
(1)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大力发展智慧交通
2021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对于交通智慧发展提出了要求。要求加快提升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网联化。推动卫星通信技术、新一代通信技术、高分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等行业应用,打造全覆盖、可替代、保安全的行业北斗高精度基础服务网,推动行业北斗终端规模化应用。
202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开幕式发表主旨讲话,提出“要大力发展智慧交通和智慧物流,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使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2)探索新一代交通收费模式,推进公路里程费改革试点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清洁能源汽车保有量日益增加,为建立与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相适应的交通收费模式,稳定公路发展资金来源,需积极探索利用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科技手段实现公路收费模式改革的新路径。
2019 年 3 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提出“2025
年逐步提高私人使用领域清洁能源汽车比例”和“在 2030 年前后分领域、分阶段启动实施岛内禁售传统燃油车工作”的发展目标。目前海南省公路不设置卡站收费,全省通过在汽油销售环节价外征收、柴油车辆按吨位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随着全省清洁能源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燃油车辆逐年减少,通行附加费的总量降低,导致公路养路费的来源减少,公路建设和养护领域的资金缺口日益增加,而传统卡站(人工及现行 ETC)收费模式,建设、运营成本高,技术上也无法满足海南智慧交通发展需要。
2021 年 8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海南省开展环岛旅游公路创新发展等交通
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1]226 号),要求海南省力争在里程费征收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公路里程费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信北斗(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3、发行人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一直重视研发经费的投入,致力于在科技创新的前沿领域寻求突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公司具有如下技术优势:
1)公司设立了专职从事科技创新研发的机构——创新中心。创新中心包括大数据创新中心和区块链创新中心,创新中心负责设计和开发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力实施xx技术产业化,努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在大数据和区块链领域投入研发和进行技术攻关。
2)公司积极推进“上海市食品供应链区块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并顺利通过上海市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该中心针对食品供应链大数据应用、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需求,围绕大数据及区块链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通过实施食品供应链领域大数据技术及区块链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实行对外开放服务与协作、培养聚集高层次食品供应链、大数据及区块链工程技术人才,打造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的供给源头、成果转化与转移的创新基地,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引领食品供应链区块链体系创新驱动发展。
3)公司作为主要承担单位参与了 2020 年上海市科创办重大项目“市北区块链生态谷创新能力建设及重大行业应用示范”建设。该项目紧密围绕静安区数字经济发展和市北xx园区转型升级的要求,通过市北区块链生态谷创新要素集聚和服务环境打造,协同研发突破“卡脖子”困境的自主可控区块链底层平台、跨链操作系统、区块链沙箱以及态势感知等技术,打造牵动“牛鼻子”痛点的社会治理、跨境贸易等标杆应用场景,夯实市北xx园区区块链产业生态以及静安发展水平,形成上海区块链高地。
4)公司作为重要承担单位参与的 2018 年度核高基项目“安全可控桌面计算机规
模化推广的应用系统迁移技术研究课题”顺利通过专家验收。该项目完成了 1 个技术攻关平台、4 套迁移规范、7 种共性技术研究、60 项典型应用迁移和 30 万套桌面终端推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5)公司子公司交信北斗海南公司在北斗领域拥有一支国家级专业技术团队,拥有多名交通信息化专家,在交通行业信息化、智慧公路、智慧城市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和技术沉淀。交信北斗海南公司为开展相关业务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和研发储备工作,已获取《北斗 ETC 融合终端发行平台》、《北斗车联网平台》、《北斗定位数据分析平台》、《北斗里程费大数据平台》等多项软件著作权,在北斗自由流建设项目的配套软件、大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方向具备丰富的技术储备、项目经验和团队支撑。
(2)人才优势
在多年的经营中,公司拥有一支既有丰富现代管理水平、又精通行业业务知识和经验,并且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公司深知人才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不但积极引入符合企业战略发展的相关人才,还设有专门的企业内部培训机构
——信息发展鹰学院。信息发展鹰学院不定期聘请外部资深行业专家和信息化专家等担任讲师授课,并且实施系统性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了人才考核制度,因材施教,建立系统性的企业人才培育策略和计划,为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与积极创新的活力提供了人才资源的保障。
(3)营销优势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宗旨,持续推进“行业与区域协同发展”的营销布局,即针对公司行业客户业务特点,由“智慧档案、智慧食安、智慧司法、智慧政务”四大业务事业群/部作为业务纵向支撑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支持;由全国 “华东、华北、华南、西北、西南”5 大区及其下设的 34 家分公司作为业务营销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本地化营销服务支持。公司借助“群区合作、部司合作”的营销服务体系,具备较强的客户广度、深度开发能力,有效的增强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不断的推进公司业务的全面发展。
(4)研发优势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产品研发体系,具有领先的研发创新能力。公司具有如下研发优势:
1)公司十分注重自主创新研发能力的建设,以 CMMI-L5 以及 IPD 研发体系为指导,把自主创新研发作为立足市场不败之地的法宝,为此公司推出了“产品花园模型”和“软件工厂模型”两大先进的研发理念,提高产品研发效率,提升公司的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2)公司在智慧食安领域、智慧档案领域、智慧司法领域建立了六大应用产品线,在各个领域中不断推陈出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 “云基”平台软件系列(包括系统管理平台、基础组件平台、智能监控平台等)、“灵器”工具软件系列(包括电子文件四性检测工具、文件格式转换工具、通用文件浏览器等)、“光曜”实验室技术创新为应用软件产品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3)公司着力于建立一个类似于工业化工厂运行模式的“应用软件工厂”,全面优化应用软件“加工流水线”和“产品装配线”,提升“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更新“零部件”,升级“各类工具”,让业务构件充满“成品仓库”,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定“工艺操作计划、流程和指导书”,最终实现交付产品性能和用户满意度的进一步提高。
(5)服务体系优势
公司在服务方面继续基于S1(即服务Service 第一、速度Speed 第一、安全Security第一、态度 Smile 第一、规范 Standard 第一、保障 System 第一)的服务理念,进行持续优化改进。公司 ISO20000、ISO27001 及 ITSS(二级)管理体系均顺利通过审核。针对客户,优化了客户满意度管理制度,重点项目客户满意度调查实现全覆盖,对调查中客户反映的项目问题及时跟进并督促整改,定期对客户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发布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针对项目,持续改进管理机制,深化精细化管理,优化了服务审计管理制度,重点项目服务过程审计实现全覆盖。调整新的服务知识库系统,使得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方案及解决过程更加直观并随时文档化,让服务更加快捷,更有针对性,服务知识得到更好的沉淀与分享。
综上,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后认为,发行人在所处行业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发行人所处行业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领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xx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xx xxx
xx业务部门负责人:
xx
内核负责人:
xx
xx业务负责人:
xxx
总经理(总裁):
xxx
xx代表人、董事长:
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
专项授权书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xx、xxx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
x x xxx
xx代表人:
xxx
x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