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沟通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新药研发项目,将有效推进公司的研发,加速现有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进度,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具备必要的独立性,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运作,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神州细胞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出具了博士眼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意见:“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规范,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金信诺具备了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金信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传神语联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