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有農作物、圍籬及PVC管等土地改良物。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官埔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xxx等18筆土地,合計面積0.349858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 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屏東縣林邊地區屬嚴重地層下陷區,且官埔地區現況地形低窪因素,每逢豪大雨來襲時,易造成低窪地區淹水災情。本案透過導水路及設置抽水站,以疏導水流改善溢淹情形,期為屏東縣林邊鄉人民解決淹水情形,還百姓安全之居住環境。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111年2月開工,於112年4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案係為改善官埔地區淹水情形,以導水路及設置抽水站,並設置水防道路。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本
案屬排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其他排水,非屬依
水利法第 82 條公告之縣管區域排水。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屏東縣政府 110 年 5 月 17 日屏府
水工字第 11018501800 號函之影本或抄件。本案工程屬排水
管理辦法第 2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其他排水,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 110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
表項下 3005 土地-「官埔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預算,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物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用地範圍南側鄰接林邊親xxx,xxxxxxx,xxxxxxxxx,xx鄰接產業道路,xx皆土地使用現況為種植農作物。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xxx等18筆土地,合計面積0.349858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有農作物、圍籬及PVC管等土地改良物。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屏東縣林邊地區屬嚴重地層下陷區,且官埔地區現況地形低窪因素,地勢大致由東北向西南傾斜,逕流無法順利排入八甲頭新埤支線,造成嚴重淹水災情。為解決官埔地區淹水問題,本府針對淹水區域重新進行較詳細之評估,提出「林邊官埔地區排水規劃檢討報告」,據以爭取相關預算辦理改善,解決長年淹水問題。
本案為導水路及設置抽水站,完工後可改善官埔地區淹水情形,減少洪水災害擴大之情事而威脅林邊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農作物損害,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設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排水整治,故本案工程具其
合理關聯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受制於既有地形因素,降雨逕流無法順利排入八甲頭新埤支線,需以其他方式將逕流導引排除,本案規劃於既有地形相對較低窪及地表逕流匯集處利用導水路以蒐集地表逕流導引置抽水站處,導水路為寬2~3 公尺深度1~2 公尺之矩形渠道,設置單側 5 公尺xxxxx,xxx 0,000 xx,xxxxxx設置 3ms 抽水站,採用抽排方式將水直接排往東側之林邊溪。
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利用導水路以蒐集地表逕流並設置抽水站將水直接排往東側之林邊溪,本案已於必要範圍內兼顧應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之規範,使徵收範圍達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為規劃導水路沿線兩岸之xx土地,,且改善工程規劃已儘量避免使用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區域。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工程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本府無其他適當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本案已於 110 年 8 月 3 日召開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部分所有權人經評估市價後無價購意願;部分所有權人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租約及公同共有持分,無法辦理塗銷、解除及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本府經洽戶政及稅捐機關查址後通知其繼承人,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其餘則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官埔地區因地形低窪因素,且地勢大致由東北向西南傾斜,導致豪雨來襲時,逕流無法順利排入八甲頭新埤支線,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爰為解決匯集於低地之狀況,乃經評估確有必要規劃開闢導水路及設置抽水站,以維護水防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擬使用xxxxxxxxx 00 xxx等
45 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 0.798434 公頃、xxxxxxx
xxxxx 000 xxx等 3 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 0.255057
公頃;xxxxxxxxx 00 xxx等 9 筆公有土地,面
積 0.106820 公頃、xxxxxxxxxxxx 000 xxx
等 4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積 0.013307 公頃,涉及私有地土
地所有權人共計 110 人。
本案工程坐落xxxxxxxxx,xxxxxxxxxxx 110 年 2 月份統計資料,林邊鄉竹林村人口數為 2,073人,年齡結構多落在 19~73 歲間。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計畫範圍xx現況多為農作物,周遭之社會現況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以農業為主。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地方淹水情形,降低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及土地價值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所有權人以農民居多,本工程施作可緩解該地區淹水頻率,降低居民因淹水造成之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及土地利用,有助當地居民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亦可一併改善。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計畫屬土地徵收條例地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預期可改善官埔地區水患情形,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故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甚低,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因行政院七十六年第二○四四次會議決議自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目前農業用地依法免繳土地稅賦,本案私有土地皆為農牧用地,故本案無稅收減少之情形。
本排水改善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促使區域農作物生產量提高,提昇經濟產值,減少林邊鄉居民財產損失,降低災害補助,間接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案土地主要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本案計畫雖減少種植面積,影響部分農糧收成,惟工程完工後,可有效保護xx農業用地,長期而言將能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有助於增加農作收成效益,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2)本案用地範圍內農業用地經屏東縣政府 110 年 5 月 4 日
屏府農企字第 1101726180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
(2)依據林邊官埔地區排水規劃檢討報告,採用蒐集地表逕流以抽排方式將水直接排往東側之林邊溪,實有助於農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亦可能促進官埔地區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另本案工程規劃已考量使用最小限度必要範圍,應不致造成失業、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1 批次治理工程,由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按比例編列個別預算支應,編列經費足敷支應,無財政排擠情形。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1)本案計畫範圍xx產業以農業為主,本工程係依規劃導水路沿線兩岸之xx土地,改善工程完工後,可降低該地區淹水風險,提升防洪安全,保護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2)本案用地範圍內農業用地經屏東縣政府 110 年 5 月 4 日
屏府農企字第 1101726180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官埔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使用,惟可改善官埔地區淹水情形,對促進官埔地區之土地整體 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規劃範圍xx多為農業使用,有良好的視野開闊度,且鄰近林邊親林公園,透過設置渠道,以降低該地區溢淹風險,對範圍內及周圍城鄉自然風貌有正面效益,並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生,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可減少淹水損失,改善當地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且可一併改善居民之生活品質,對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案於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污、交通不便等等。
(2)本工程已考量用地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除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本府後續亦將宣導防洪觀念及方法,提高民眾防災意識,教導民眾愛護排水環境,不隨意丟棄廢棄物阻礙排水或污染排水,對當地生態環境有正向之影響。
(3)本案依屏東縣政府 110 年 7 月 22 日屏府環綜字第 11032791700 號函回覆,本次「官埔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用地徵收作業案免實施環評。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因受地勢低窪之影響,造成竹林村水患問題,本案工程興建,可降低該地區溢淹風險,以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對該地區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本計畫原依據行政院 106 年 3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68519 號函送立法院
審議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以 8 年編列
8,900 億元特別預算辦理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
等相關建設,於 106 年 7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核定。
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一環-水環境建設,從「水與發展」、「水與安全」、「水與環境」等三大面向,提出未來水資源方案,爰已透過前項所述經嚴謹審議、核定過程,本案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一環,該計畫預計可達安全宜居:河防無虞、遠離水患之目標
x計畫係結合上、中、下游防洪、減災、禦潮工程整體改善,強化抗洪能力;配合流域綜合治水,提升防洪、適洪韌性;強化防災預警與應變能量,有效管理災害風險,可減少人員傷亡、減少疾病傳播、提升生活品質、均衡區域發展、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向心力,增加就業率、促進社會安定,水土資源永續發展、強化國家競爭力及提升國際形象等諸多無形效益,故應全力推動實施。
本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本案工程係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主要目的為改善xx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另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本府將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10 點逕為核准辦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專作官埔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亦符合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其他因素:
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有農作物及建築改良物(圍籬及 PVC 管)等土地改良物,無因徵收計畫導致拆遷情形,故本案無另擬定安置及補償配套措施。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本案用地主要坐落於xxxxxx,xxx低窪且位於地層下陷區,爰規劃進行設置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以蒐集地表逕流以抽排方式將水流排出,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改善官埔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民辛苦耕作之農作物泡水損失慘重,亦可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
(2)本案工程整治完成後,將可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及水資源永續發展,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1)依據林邊官埔地區排水規劃檢討報告,因地勢低窪且位於地層下陷區,每逢颱風或豪大雨經常造成嚴重淹水,致影響交通、民眾生活及農作生產之問題,且xx區域排水系統通洪斷面不足,為疏(引)導水流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乃須利用導水路以蒐集地表逕流並設置抽水站
以抽排方式將水流排出,故本案工程有其必要性。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捐贈、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適當與合理性:
官埔地區因地形低窪因素,豪雨逕流無法順利排出,考量土地現況及當地居民生活型態,本案範圍勘選為規劃導水路沿線兩岸之xx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工程施工完成後可保全土地及減少淹水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具有其適當與合理性。
4.合法性:
本計畫屬土地徵收條例地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作業,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xx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2 月 9 日、110 年 3 月 19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 110 年 2 月 10 日、110 年 3 月 20
日之臺灣時報,於 110 年 2 月 9 日、110 年 3 月 19 日張貼公
xxxxxxxxx,xx 110 年 3 月 2 日、110 年 4 月 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
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3 月 18
日、110 年 4 月 26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10 年 4 月 8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3 月 2 日第 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10 年 4 月 26 日屏府水工字第 11016192800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本府以 110 年 4 月 23 日屏府水工字第 11016029900 號函更正
第 1 次公聽會會議紀錄部分內容。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110 年7 月23 日屏府水工字第11028519600、11028722400、
110287226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8 月 3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土地所有權人x○○、xx○、xx、x○○、x○○、x
○○、xx○等 7 人已死亡,本府依規定已向戶政事務所及稅捐單位辦理查址, 並以 屏府水工字第 11028722400 、 110287226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其全體繼承人且已合法送達,出席會議之鄭○○、x○、x○○之繼承人表示因人數眾多,
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其餘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xx意見期限 110 年 8 月 18 日內提出xx意見。
(三)因佳冬鄉復興段一小段地號土地所有權人xxx繼承人資料未能在召開協議價購會前查明,本府於查明後以 110 年 8 月
26 日屏府水工字第 11043183300 號函依本府查址結果之住址通知其全體繼承人並合法送達,業以併同協議會開會通知單方式書面通知登記名義人得於 110 年 9 月 2 日前xx意見,部分繼承人以電話連絡表示因人數眾多,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其餘繼承人於前述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並無向屏東縣政府提出xx意見且未同意屏東縣政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以致協議不成。
(四)部分土地林邊鄉復興段 18 地號內等 39 筆土地,土地所有權
人陳○○等 51 人同意屏東縣政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協議
價購面積達 0.703633 公頃,同意價購比率占私有土地面積
66.79%,惟部分所有權人經評估市價後無價購意願,面積為
0.007651 公頃,占私有土地面積比率 0.73%;部分所有權人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租約及公同共有持分,尚無法辦理塗銷、解除及獲取全體共有人同意,面積為 0.041994 公頃,占私有土地面積比率 3.99%;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出席會議或以電話聯繫之繼承人表示因人數眾多,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其餘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面積為 0.136360 公頃,占私有土地面積比率 12.94%,其餘則未出席
會議且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面積達 0.163853 公頃,占
私有土地面積比率 15.55%,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詳如後附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五)申請徵收前,業已併同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10 年 8 月 18 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地籍資料所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鄭○○、鄭○○、x○○等 3 人於得x
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處理情形一覽表。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僅有農作物及建築改良物(圍籬及PVC管)等不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5,257,691 元。
1.地價補償金額:4,726,593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531,098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1,300~1,400 元/m2,估價基準日為 110 年 3 月 1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13,694,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業經本府編列 110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項下 3005 土地-「官埔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13,694,000 元。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
(一)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建字第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依經濟部水利署103年11月28日經水政字第10306153300號函關於依水利法規定興建之稅利建造物,其附屬建造物含容納保護機械設備及為維護管理、操作、監測等所需之空間(如閘閥室、操作室、抽水站《含機房》、監測室等),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尚無需申請建築執照。
(三)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屏東縣政府110年5月4日屏府農企字第
11017261800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官埔抽水站及導水路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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