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雙方同意並知悉,本合約下之保密資訊是機密的、屬於揭露方所有且對揭露方具有最高財產價值,收受方不得將保密資訊用於與揭露方競爭、有害於或以有悖於揭露方最佳利 益之方式。雙方同意本合約並未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權收受方任何專利、著作權、商標、光罩權、營業秘密、專門知識(know-how),或任何智慧財產權。保 密 合 約 • January 19th, 2017
Contract Type FiledJanuary 19th, 2017
「保密資訊」之交付係指揭露方因本合約以口頭、書面、樣品或機器可讀形式揭露所交付或揭露予收受方之資訊。以書面或其他有形方式揭露之機密資訊,其上應註明「機密」、「 限閱」、「Confidential」或其他類似字樣;如以無形方式(包括口頭或視覺展示等) 揭露者,揭露方應於揭露時敘明該資訊係屬機密,並於揭露後將其製成書面,且加註『機密』或其他類似字樣,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交給收受方。...保 密 合 約 • November 7th, 2022
Contract Type FiledNovember 7th,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