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定义

保险责任. 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责任. 自第6款开始修改如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进行旅行前或旅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或住院情况下,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免费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给其家人或亲友。
保险责任. 修改如下: 若本保险责任项下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该承保项目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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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修改如下: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返回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致使该被保险人不能按原计划约定的时间前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宠物店或宠物医院接回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寄放的其合法拥有的狗或猫,而招致的需要向该宠物店或宠物医院额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保险责任. 修改如下: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旅行目的地当地政府出于控制流行病需要而必须将其实行隔离控制,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金额,按隔离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一单次旅行,索赔申请人只能就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承保项目提请一次索赔。
保险责任. 修改如下: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信用卡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而招致盗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金钱,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七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二条“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职业或岗位变更”、第二十四条“年龄性别错误”、脚注 4“猝死”、脚注 7“意外伤害”、脚注 9“网约车”、脚注 12“非营运用车”、脚注 13“单位商务或单位公务车” 及脚注 14 “租赁车”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修改如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或朋友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照看与该被保险人共同旅行的该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以及实际支出的不超过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 应的每日限额的合理住宿费(不包含餐饮、洗衣、及其他房间服务费用)。 本合同所载的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保险责任. 中约定的高风险组织方或机构签订运动合同的; 发生上述第1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1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第一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