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的定义

磋商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磋商文件》第 1 卷的要求与响应文件同时提 交的保证金。 “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 4.3 款规定的含义。 “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协议第 20.5.2 项发出的通知。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该违约行为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 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动,则按变动期间最高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 年 360 天折算为日利率。 “项目设施” 指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设施。 “一般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第 21.1 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维护服务” 指具有本协议第 7.1 款规定的服务范围。 “政府部门” 指: (a)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 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c) 酒泉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d) 敦煌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Related to 磋商保证金

  • 运输方式及线路 (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中标人 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 設計 建設業務」とは、本事業のうち、公共施設の設計業務及び建設業務等に係る業務をいう。

  • 合同 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格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他成员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結算所 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之證券交易所所處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所認可的結算所。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市 は、「事業契約」の締結日から「賃貸開始日」の前日までの間に、第 92 条第 1項により「事業契約」を解除する場合に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措置をとるものとする。

  • 議長(伊都堅仁君 11番、美濃良和君。

  • 响应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单价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 乙方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 秘書 指 董事會所委任以履行任何本公司秘書職責之任何人士、商行或公司,包括任何助理、代理、暫委或署理秘書。

  • 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 “技术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表“投标文件响应的具体内容”处内容,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列明具体响应数值或内 容,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 普通合伙人 100 0 0.07% 2 上海光控浦益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 0.07% 3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和谐并购安新私募 投资基金)

  •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招标文件的采购人特指本项目采购单位。

  • 消費機器 ガスを消費する場合に用いられる機械又は器具をいい、消費機器本体のほか給排気設備などの付属装置を含みます。

  • 計(総発行株式) の「資本組入額の総額(円)」の欄:「225,237,160」を「215,652,600」に訂正 <欄外注記の訂正>

  • 卖方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 客户 意指特定之人,该人是您的雇主,而不是服务提供者,(1) 且已获分配您在注册您访问之第一个 UPS 技术时所使用之 UPS 账户,倘若该注册需要 UPS 账户,(2) 且已获分配您在访问该 UPS 技术时所使用之第一个 UPS 账户,倘若注册不需要但使用需要 UPS 账户,或者 (3) 当您访问第一个 UPS 技术时注册和使用均不需要 UPS 账户。

  • 公司法 指開曼群島公司《公司法》(2018 年修訂本)第 22 章和當時有效的修訂或重新制定,並且包括所有與該法規合併的法律或替代法律。

  • 服務 包括(i)開立、維持、結束及終止「會員」的戶口或「信用卡」,(ii)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iii)維持「恒生」與「會員」的整體關係,包括向「會員」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場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別人士。

  • 甲方 系指合同格式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 申込証拠金(円) の欄:「未定(注)4」を「1株につき1,500」に訂正 <欄外注記の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