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1) 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 5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2) 发生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 50%的基础设施基金扩募(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3)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5%且低于基金净资产 20%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4)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5) 根据本基金核算及估值方法的约定,在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核算及/或估值方式。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下列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1)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本基金投资范围;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6)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除本合同约定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
(8) 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 50%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9) 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 50%的基础设施基金扩募(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0) 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5%且低于基金净资产 20%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1)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2) 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但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提前公告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3) 除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必须以特别决议形式进行审议决策以外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房地产份额、房地产 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房地产 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第 1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