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疾病定义 10.1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的 50 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 恶性肿瘤——轻度等第 1 至第 3 种轻症疾病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 11 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 规定的疾病名称及定义,第 4 种至 50 种为本公司以合理性依据增加并制定的疾 病定义。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5)(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6)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6)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 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7)为Ⅰ期的甲状腺癌(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8);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较轻急性心肌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 梗死 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 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