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审查. 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采购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资格审查.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 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不存在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承诺,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供应商资格审查. 27.1 开标大会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首先依法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资格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不合法或与事实不符,采购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27.2 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无效投标),并不再将其投标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
27.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
供应商资格审查. 1、 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各供应商的资格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供
2、 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磋商小组将对其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无效投标),并不再将其投标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
供应商资格审查. 22.1 供应商有本章第 15.1 款情形的,采购人代表将根据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2.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 6.2 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2.3 除本章第 15.1 款、第 15.2 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按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 谈判开始前,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23.2 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可以是多轮次进行。
23.3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如果参加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23.4 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的报价、设备性能、售后质保等进行谈判。
供应商资格审查. 8.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审查。详见本章附件二:《资格审查标准》。
8.2 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告知无效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8.3 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供应商资格审查. 供应商资格由谈判小组通过资格后审方式予以确认,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谈判响应文件将按无效谈判处理。
供应商资格审查. 供应商资格由采购小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