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 – 個人資料收集(客戶)聲明 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本銀行」)現通知貴客戶以下細則︰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6.1 該條例規管本公司不時向閣下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資料」)的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事宜。該資料確保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有關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詳情請參閱本公司刊載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私隱政策」。倘若閣下未能提供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向閣下提供部分服務,例如收取本公司或參與商戶的宣傳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
18.1 國泰君安外匯可不時要求客戶提供《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在本第 18 條中, “個人資料”指客戶已向國泰君安外匯提供之下述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 本公司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有關守則、指引及通函。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
22.1 國泰君安期貨可不時要求其客戶提供其個人資料(按私隱條例之釋義)。在本段中,「個人資料」意指客戶已向國泰君安期貨提供之下述個人資料:
(i) 就個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而言,其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當客戶為個人時,客戶確認,其已全面閱讀及接納本公司於「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所載的條文(包括以通知指定的方式運用其個人資料),通知的副本隨本協議提供。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受保人同意:
(a) 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美亞保險”)可按列於其私隱政策的用途使用於處理此保單申請或管理此保單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其用途包括核保及管理已申請的保單 (包括獲取再保險、核保續保之保單、資料配對、處理索賠、調查、付款及行使代位權 );
(b) 美亞保險可使用受保人的聯絡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聯絡受保人有關其它由 AIG 集團提供之保險產品(如美亞保險已獲受保人同意可如此使用其聯絡資料);
(c) 美亞保險亦可向以下類別的人士(不論在香港或海外)轉交該等個人資料,作上述列明之用途:
i) 提供有關本保單管理服務的第三者(包括再保險公司)
(a) 項所述);
ii) 財務機構,作處理本保單及收取保費之用途(如上
(a) 項所述);
iii) 公證人、調查員、第三者管理人、緊急支援服務提供者、法律服務提供者、零售商、醫療提供者、及交通工具機構,以處理索償事宜(如上
(a) 項所述);
iv) AIG 集團授權的市場推廣公司,以作直銷之用(如上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24.1. 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要求其客戶提供其個人資料(按私隱條例之釋義)。就本第24條而言,「個人資料」意指客戶已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之下述個人資料:
(i) 就個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而言,其個人資料;
(ii) 就合夥而言,其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料;及
(iii) 就公司實體而言,其個人董事、股東、行政人 員或經理之個人資料。
24.2. 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客戶在開戶文件或其他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需按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否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證券無法為客戶開立或保持其帳戶或為其帳戶執行任何交易。
24.3. 就第24.4條所載目的而言,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戶的個人資料:
(a) 任何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b) 國泰君安集團內之成員或關聯或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證券之母公司及/或子公司;
(c) 任何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與國泰君安證券業務經營有關的或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有關的行政、背景審查、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電訊、支付或結算、金融、專業或其他服務的承包商、顧問、代 理人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d)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在違約欠債時)追收債款代理;
(e) 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或客戶帳戶或其代表與之訂立或擬訂立交易的任何人;
(f) 透過或與國泰君安證券一起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發行、分銷或提供金融產品的任何人;
(g) 客戶進行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買賣而在其場所下單或交易的任何外國或本地的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的交易所;或其相關聯結算所或營運者;
(h) 任何更替國泰君安證券與客戶協議約務的承讓人、受讓方、參與者、次參與者、獲轉授人、繼承人或人士;及
(i) 任何外國或本地的政府、監管、監督、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組織或機構。
24.4. 客戶明白及同意,其不時提供之個人資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a) 執行或實行客戶有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單或指令,以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b) 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或提供與帳戶有關的金融服務或產品,不論相關服務或產品是否由或透過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或其他人士提供;
(c) 提供個人化財務分析及策劃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產品;
(d) 向客戶推銷客戶可能感興趣的服務或產品;
(e) 對客戶進行信貸或背景查詢及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f) 追收債款、行使以國泰君安證券或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記或其他權力及權利;
(g) 為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關聯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遵守任何本地或外國之法律、規例(包括但不僅限於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任何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h) 為遵守國泰君安集團為了遵守制裁、防止或偵查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制定的、適用於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的、關於個人資料在國泰君安集團內分享及/或用於其他用途的責任、要 求、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 與上述任何一條或多條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目的。
24.5.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不時按上述第24.4條所述用途,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香港以外之上述第24.3條所述人士。
個人資料(私隱. 貿易通遵循經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中有關收集、使用、保留、披露、轉移、保護及存取用戶個人資料的規定。詳情請參閱貿易通的《私隱政策》。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6.1 該條例規管本公司不時向閣下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