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 样本条款

其他说明.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将说明材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其他说明. 本产品认购期及冷静期内允许撤单。
其他说明. 1.12.1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投标资料与本采购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1.12.2 供应商对所投标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投标。 1.12.3 采购文件中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均为建议性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供应商可以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但投标产品须具有相当于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2.4 采购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1.12.5 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2.6 供应商为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由供应商自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 1.12.7 项目资金性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且资金已落实。 1.12.8 供应商须对所投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1.12.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2.10 为证明供应商拥有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为供应商自身所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料与供应商无关。 1.12.1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其他说明. 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其他说明. (1)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59),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吴月华等持有的万里扬能源公司合计 51%的股份(出资额为人民币 10200 万元)。 2022 年 1 月 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人民 币 11,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万里扬能源公司 51%的股份(出资额为人民币 10200万元),该收购为上述《股权收购框架协议》项下的具体实施项目。 (2) 本《投资框架协议书》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香港利邦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900 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转让给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陕国投·昌盛 0 号单一资金信托”),上述协议转让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香港利邦实业有限公司不再属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3) 本《投资框架协议书》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376 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华颖 16 号单一资金信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转让给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上述协议转让正在办理过户登记的审批手续。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润信托·华颖 16 号单一资金信托”)、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元信托-安瑞 1 号单一资金信托”)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唯一委托设成立的信托产品,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4) 2021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21- 058),持有公司股份 3,81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84%)的股东香港利邦实业有限公司,计划自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340 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5) 本《投资框架协议书》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计划。
其他说明.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其他说明. 1. 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签订后的合同原件采购人、采购处、采购中心、供应商各一份备案。
其他说明. 7.1 我行公开采购委员会将进一步强化供应商库管理,加大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罚力度,对存在干扰采购、严重不诚信等不正当行为的供应商依法依规处理; 7.2 我行公开采购委员会将健全“供应商选择与管理、采购谈判与决策、合同执行与后评估”全流程管理模式,实施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对存在不良商业行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供应商坚决禁用。
其他说明. 本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和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