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給付 样本条款

分期給付. 選擇分期給付年金,假設當時預定利率為 1.5%,保證期間 5 年,年金最高可領到 100 歲。
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被 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註 1: 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2: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分期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年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第一年度: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按「贖回評價時點」(詳評價時點一覽表)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以及計入年金給付開始日為保單週年日時之加值回饋金),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領取之首年年金金額。 ⚫ 第二年度起:
分期給付. 民國104年2月16日金管會核定壽險公會所報保險金分期給付(定期給付型)、保險金分期給付(定額給付型)、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之共通性條款及批註條款,開放新壽險保單之「身故、全殘及滿期保險金」,可改採「分期給付」方式領取保費,至於原有舊保單的民眾則可以透過批註方式,改為分期給付。即新的壽險保單若要採取分期給付,必須以嵌入方式記載於保險契約中,保單確認後將不能反悔要求更改為一次給付;但若是已購買的壽險舊保單要更改為分期給付,則可採批註方式,將保險金改為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 本合約價金共分3期給付,各期付款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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