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後續存. (1) 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遇假日則為次一營業日),原到期未提取之利息亦可一併轉存。
(2)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二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遇假日則為次一營業日),且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
(3)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存未滿一年期之定期存款,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遇假日則為次一營業日),且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但逾期超過一個月時,則依實際轉期日另行約定。
(4) 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以原存款轉存日起按 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5) 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採用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約定辦理,惟自轉存之日起 貴行牌告利率如再行調整時,改按機動之新牌告利率計息。
(6) 採用議訂利率之存款,應另與 貴行重新議訂存款利率。
(7) 定期存款及/或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超過上述(1)(2)(3)項續存申請期限時,自實際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則照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