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货验收 样本条款

到货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到货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到货验收. 乙方将所提供的产品全部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且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到货通知后5天内,由甲乙双方依据合同中所规定的产品清单以及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外观、规格、数量进行到货验收。若乙方应填而未填写清楚产品序列号或产品编号,甲方有权按无效清单拒绝验收或退货;若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若乙方人员在验收期间经通知后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场的,甲方可以单方进行验收,其验收结果乙方无条件认可。
到货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甲方仅对产品的数量和外观进行检验,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到货验收.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货物时,依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方面进行到货验收。
到货验收. 货物到达现场后,采购人需求部门应做好到货验收,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产品清单核实查验到货产品的品牌、型号及规格参数。中标人应在采购人需求部门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若到货产品品牌、型号及规格参数等与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的,中标人不得进行设备安装,采购人需求部门应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
到货验收. 1、 中标人应派员在所供产品到采购人时进行到货签字验收。若发现任何损坏及质量问题,中标人应负责妥善处理直至采购人满意。此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 货物卸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直至竣工验收通过,交付采购人前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到货验收. 1、 乙方交付的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备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有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2、 乙方应将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3、 乙方所交付的设备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产品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提出索赔要求。
到货验收. 2.1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由双方清点车辆,双方签署到货验收书。如发现缺少、损坏部件,乙方须及时补齐,如因此造成工期拖延,甲方有权按延期交货索赔。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车辆部件(车辆)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安装队伍负责保管。 2.2 如有必要,在车辆到商品检验局进行车辆检验时,甲方代表有权到现场共同检验。
到货验收. 主要设备运抵中标人集成地或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主要设备的配置、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原产厂家质保期证明、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进行开箱验收,必要时采购人有权 对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测试。到货验收结束后,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应签署到货验收报告,该报告作为终验报告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