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样本条款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辞任,但新的基金托管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