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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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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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25,000,000 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
xx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x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x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xx。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投资组合比例监控内容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除上述第(4)、(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监督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或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到账证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负责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 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划款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款项支付指令等。
2、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要
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发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划款指令发出后,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执行前复核时可发现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划款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划款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划款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验证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 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 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书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按照本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 交易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2、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并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的清算、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基金资金结算的正常运作。
(2)资金划拨
在有效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接收到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若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执行指令后方能发现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三)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3、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4、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 基金融资
x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一) 申购、赎回业务安排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的基本规定
1、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注册登记人每日规定时间内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传输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4、关于申购与赎回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人管理。
(三) 申购业务清算
1、T+1 日上午 9: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前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资金划往托管账户。如申购资金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 15:00 前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入资金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托管账户。如转换入资金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4、E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所涉及的款项支付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处理。
(四) 赎回业务清算
1、T+1 日上午 9: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于 T+1 日上午 9:00 前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款划款指令发至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在 T+1 日 12:00 前将赎回资金划往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如赎回资金未能如期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3、基金托管人应在 T+1 日 12:00 前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出资金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如转换出资
金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4、E 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所涉及的款项支付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处理。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x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应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3、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国家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x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独立编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3、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实施按日支付。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全部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所有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每日将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x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E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收益分配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对于按月支付的情形,x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的情形,x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5、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日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部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 E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x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A类/B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E类基金份额的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 E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n
2、A类/B类基金份额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rw / Sw ) ×10000;
w=1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w 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w 为第w 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rn 为期间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E类基金份额期间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 rw 为第w 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w 为第w 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
⎧⎪⎡ 7 ⎛
R ⎞⎤365/7 ⎫⎪
⎨⎢∏ ⎜1+ i ⎟⎥
−1⎬×100%
3、7 日年化收益率= ⎪⎩⎣ i=1 ⎝
10000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4、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三)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注册登记机构
x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基金账务信息;
4、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6、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一、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
(二)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
x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告及其他应披露信息。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公
告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年度报告,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
布。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收益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公告并共同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 E 类基金份额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基金托管人报告)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与律师x;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05%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4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E 类基金份额的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三) 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 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四、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分别独立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 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记机构、销售代理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修改
x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二)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八、 违约责任
(一)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由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仅限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产生的未获实际授权);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如无其他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负有追偿责任;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其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
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x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之日止。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 其他事项
x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