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其他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章第(八)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