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通知. 注册运营商每提交一个寄存,都必须同时向托管代理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可以通过经验证的电子邮件提交),其中要包含一份在创建寄存时生成的报告,并声明该寄存已经注册运营商检查,是完整而准确的。托管代理将在收到每个寄存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寄存情况通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寄存通知. 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每提交一个寄存,都必须同时向托管代理和ICANN提交(使用draft-lozano-icann-registry-interfaces 中所述的 API,参阅本规范第 A部分第 9 节参考 5 (“接口规范”))一份书面声明(可以通过经验证的电子邮件提交),其中应包含一份在创建寄存时生成的报告,并声明该寄存已经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检查,是完整而准确的。此声明必须由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或其指定方制定和提交,前提是该指定方不是托管代理或者托管代理的任何附属机构。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将在其声明中包括寄存的“id”和“resend”属性。本规范第 A 部分第 9 节参考 1 对这些属性提供了说明。 如果尚未形成FRC,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在生效日期使用接口规范的最新草案版 本。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可选择在生效日期后使用较新版本的接口规范。一旦接口规范作为RFC 发布,注册管理运行机构需在发布后的一百八十(180) 个日历日内执 行该版本的接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