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廠商對其派至本院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本院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本院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