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样本条款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不设最高上限。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1 ‰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 承包人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7天以内的(含7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7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每逾期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合同协议书第 3.1 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 天,应 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 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第 15.1 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 1 天,应向甲 方支付本合同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 5 天或累计 停工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 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第 14.1 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 3天以内的(含 3 天),甲方给予书面警告;延期 4~7 天的,乙方应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 8~10 天的,乙方应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4) 关键节点延误: 合同签订后,每 5 天检查一次进度,凡关键线路上的项目因乙方原因,造成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比较: 1) 累计延误 5 天以内的,书面警告; 2) 累计延误 5-10 天的,监理工程师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 金 20 万元; 3) 累计延误 11-20 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累计延误 30 天以上的,每增加一天再支付 3 万元/天的违约金; 4) 累计延误 30 天以上的,乙方除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期间所有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对于后续工作,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 5) 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工期及质量均满足合同约定的,则甲方将乙方已交纳的工期违约金返还;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乙方无权因增加整改措施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确认,也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 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第 17 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 3 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必须按本合同价款(不含设计费)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由甲方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 1) 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乙方仍不能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竣工,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 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不含工程设计费)下浮 2%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乙方还应据实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2) 由甲方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则按期竣工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延误每天发包人按壹万元计取承包人的违约金,在进度款 或结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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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2024至2025年度生产负载均衡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二。 投标金额:小于人民币35万元(含税)。投标金额包含投标人为提供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如税费等。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7000元。 中标方式:根据本采购书“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的,投标价格较低者中标候选排序在先,价格也相同的,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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