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标条款.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名)的;
3、 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 的;
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 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 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不一致的;
14、 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的;
22、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 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 要求的;
2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未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 开标到场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的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如招标文件有约定)与投 标函中明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证书不一致的;
26、 按招标文件约定应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开标会议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7、 未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的;
28、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9、 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0、 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号系统无法识别的;
31、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号等出现一致;
32、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涂改未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的;
33、 本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无效标书情形。 凡本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无效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1. 递交的响应文件不完整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公章及签字的;
2. 供应商不符合国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 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4. 竞标初始报价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的;
5. 最终报价高于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预算控制价的;
6. 响应文件未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 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 不同投标人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无效标条款.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组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组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无效标条款. 19、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无效标处理: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
(一) 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作无效竞标处理,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1. 递交的竞标文件不完整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及签字的;
2. 供应商不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 项目接受联合体竞标时,竞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竞标协议的;
4. 竞标报价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的;
5. 竞标报价高于财政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6. 竞标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7. 供应商有串通竞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 竞标文件未胶装成册的(采用打孔装订、活页夹等方式装订的竞标文件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9. 未交纳竞标保证金的;
10. 竞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1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竞标的;
12.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采购项目的。
无效标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审,且不计算入投标人家数:
无效标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无效标条款. 投标文件出现所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生成过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设计的对投标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投标中,按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指引加密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操作是投标单位对整个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和内容确认,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代表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内容均进行了签署盖章,投标单位除对无效标条款规定的内容须电子签章(签名)外,不再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其它签署和盖章,评审中也不能因投标文件缺少其它签署和盖章被认定为无效。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