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之方式與處理. 除本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二小目無須經通知即終止本約及各別已委託但未成交之買賣委託外,本約之終止須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之。
終止之方式與處理. 除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無須經通知即終止本開戶契約及個別已委託但未成交之買賣委託外,本開戶契約之終止須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之。 受託人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應洽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時,委託人得於受託人之書面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另行委託其他信託業繼續運用其信託財產。如委託人為反對另行委託之意思表示或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不為意思表示者,本開戶契約視為終止。 本開戶契約之終止,不解除雙方於契約終止前依本開戶契約所負擔或衍生之債務,所有未了結之債務於本開戶契約終止後仍為有效。所有未到期之債務,仍應遵期履行。前開債權債務關係經結算後,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予委託人。 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各該信託關係消滅時,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受託人應儘先處分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返還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委託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在法令及實務許可之前提下,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至受益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本人帳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