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乙方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處理。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機關通知廠商契約變更。例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0 條: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7款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8款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通知學生兼任助理暫停履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 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 出契約 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 容須變更 之相關文件。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 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 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 先行施 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 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通知乙方契約暫停執行。
7 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處理:
一、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