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资 样本条款

联合投资. 2020 年,发行人与浙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影集团签署《电视剧<无间>联合投资合同》,双方决定联合投资电视剧《无间》(剧名暂定,最终以广电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上的剧名为准),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投入 2,000.00 万元投资资金,占总投资金额的 9.52%。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和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5 月,公司与浙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签署 《联合投资合同》,约定联合投资制作电视剧项目。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 4,000.00 万元,剩余投资资金由公司负责。公司担任执行制片方,负责拍摄并总体控制使用预算支出。
联合投资. 本保险将赔偿被保险人以及由被保险人负责提供保险的非开发人、合资人,采矿合伙人、合伙人或其他方(在下文统称为联合投资人)所产生的下文中列明的费用。本条中对联合投资人的保障仅限于联合投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共同利益的井并以本文中的条件和费率为根据。联合投资人在他们的利益被保险期间称为附加被保险人。
联合投资. 各方拟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业领域进行联合投资,重点关注能与台基股份产业协同、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联合投资. 双方形成战略联盟后,基于双方的战略定位,未来会在国内外共同投资优质的文化类产业标的,扩展双方文化产业布局,打通全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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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联合体协议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 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协议书 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十二、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

  •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台新銀行以書面、電子文件(含網站公告)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 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