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行为 样本条款

“腐败行为. 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腐败行为. (a) 集团任何成员,且尽发行人所知,任何董事、高管(单称及合称为“发行人代表”),均未违反任何与集团有关的与反贿赂或反腐败(政府的或商业的)有关及适用于集团的业务和交易的法律、法规或命令,包括但不限于美国 1977 年《反涉外腐败行为法》(包括其修订)、英国 2010 年《反贿赂法》、中国《刑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香港 《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及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以及该等法律项下的法规和规章(“反腐败法律”);任何集团成员及发行人代表,均未向任何政府官员或任何人士,提议、支付、允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款项,或者提议、提供、允诺提供或授权提供任何有价物,而在相关情形下,相关集团成员或发行人代表知晓或(在正式、妥当征询后)合理应当知晓,该等款项或有价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会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以下目的,以下列方式提出、提供或允诺予任何人士: (i) 为以下目的: (i) 影响政府官员以其官方身份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决策; (ii) 诱使政府官员作出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作为或不作为; (iii) 取得不当优势; (iv) 诱使政府官员影响或施加作用于任何政府实体的任何行为或决策;或 (v) 协助任何集团成员或发行人代表,为或与发行人、任何其他集团成员或发行人代表,取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引向,发行人、任何其他成员或发行人代表; (ii) 以下列方式,即会构成,公职或商业贿赂,对敲诈或回扣的接受或默许,或任何非法或不当的取得业务或任何不当优势的手段,或具有上述目的 或效果; (b) 任何集团成员,且尽发行人所知,任何发行人代表,均未就任何被指称的、反腐败法律项下发生的或与任何未遵守任何反腐败法律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开展或启动任何内部调查,或向任何政府实体或类似机构作出自愿、定向或非自愿披露。任何集团成员及任何发行人代表,均未因任何未遵守本第 53 款中前述任何规定,而收到任何通知、请求或传票; (c) 尽发行人所知,任何集团成员的任何高管或董事均非政府官员;且 (d) 各集团成员均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保持完整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包括向任何代理人、顾问、代表、第三方和政府官员所支付款项的记录。各集团成员均制定了 有效的披露控制和流程,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足以合理保证,对适用反腐败法律的违反行为会被防止、发现和阻止;
“腐败行为. 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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