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与处理 样本条款

质疑与处理. 1) 投标人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确认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当面向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申诉,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对采购人案中存有倾向性、歧视性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提出质疑的,应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知会采购人。 3) 对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之间的投标行为提出质疑时,被质疑者对举证材料须给予书面澄清回复,其投标文件内容须公开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核实。 4) 对出现有违公平竞争、对中标候选人提出的质疑而未获有效解决等情况时,可由相关责任归属 部门组织会审,或提请评委会内的部分主要专家成员进行复审,复审时各相关当事人须同时列 席并就质疑内容进行举证和接受质询,评委会最终的表决意见报经南海区财政管理部门批复后即作为复审结果,各当事人均予以尊重服从。
质疑与处理. ‌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质疑受理方式(详见本文件“须知前置表”)向委托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质疑与处理. 21.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质疑与处理. 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 在法定质疑期内,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 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质疑与处理. 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质疑受理方式(详见本文件“须知前置表”)向委托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质疑与处理. 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当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申诉,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 若对招标文件存有质疑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及时当面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 4. 对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时,质疑函及相关质疑内容的举证材料将转递予被质疑者,被质疑者对举证材料须给予书面澄清回复和接受质询,其投标文件内容应配合予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核实。
质疑与处理. 3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采购文件约定的质疑受理方式(详见本文件“重要须知事项前置表”)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5.1.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5.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5.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5.2 质疑函可参考《质疑函范本》,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质疑与处理. 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当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申诉,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采购活动。 1) 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质疑与处理. 28.1. 报价人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确认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当面向采购人提交质疑申诉,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质疑申诉方式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2. 对成交候选人或报价人之间的报价行为提出质疑时,被质疑者对举证材料须给予书面澄清回复,其报价文件内容须公开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核实。 28.3. 对出现有违公平竞争、对成交候选人提出的质疑未获有效解决等情况时,可由相关责任归属部门组织会审或提请谈判小组内的部分主要专家成员进行复审,一切终审结果以报经市财政管理部门批复为准,各当事人均予以服从。
质疑与处理. 7.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采购文件约定的质疑受理方式(详见本文件“须知前置表”)向委托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7.5.2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委托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供应商向委托人提出。 7.5.3 在法定质疑期内,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 7.5.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5.5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7.5.6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其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5.7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委托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时,质疑函及相关质疑内容的举证材料将转递予被质疑者,被质疑者对举证材料须给予书面澄清回复和接受质询,其投标文件可公开的内容须接受任何形式的审查核实。 7.5.8 提交质疑方式:详见本文件“须知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