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賠償 样本条款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非因第 3.2 條所述的自殺)並且我們收到我們滿意的索償證明後同意理賠,我們將根據第 1.3 條下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其金額相當於戶口價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一(101%)。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身故賠償支付任何利息。 為計算身故賠償,戶口價值將根據受保人身故當日而決定。所有於受保人身故當日以後到期及收到的保費及徵費將全數退還予保單持有人。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非因第 3.1 條所述的自殺)並且我們收到我們滿意的索償證明後同意理賠,我們將根據
身故賠償. 倘若「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被「綁架」,並因「綁架」期間造成的「身體受傷」而死亡,「本公司」將根據「保障項目表」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支付身故恩恤金。
身故賠償. 指就單一保單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中最後一位在生之受保人)身故後本公司應付之賠償金。
身故賠償. (i) 如果本保單維持生效,而本公司已接獲可信納之證據,足以證明(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已身故,本公司將於收到本公司可信納之一切已填妥之有關文件後下一個估值日後(按保單賬戶內的基金估值日計算,並以較後者為準) 的 15 個香港營業日內以保單貨幣發放身故賠償予有權享有該等款項之人士。本公司亦可能要求出示遞交申請書時(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 (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所提供與重要事實有關之其他文件或資料。該等款項繳清後,本公司在本保單下之所有責任將解除。 (ii) 倘若保單附表列出多於一位受保人,身故賠償將於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後才會支付。本公司只會作出一次身故賠償。 (iii) 在不抵觸保單條款第 2.4 條下,身故賠償的金額為保單賬戶價值的 101%。 (iv) 倘若受保人在 65 歲或以前因意外而導致身故,或若多於一位受保人則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在 65 歲或以前因意外而導致身故,而「意外」指不能預計、不平常及非故意的外來事件或連續的與暴力相關的事件,而該等事件均外來而顯見的;而在不抵觸保單條款第 4.1(v)條下,本公司會額外作出相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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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体结构 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 其他条款 9.1 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身体功能 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 約款の変更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 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 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身份证号 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 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 そ の 他 (1) 上記2.に示す資格を有しない者及び入札に関する条件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 (2) 落札決定にあたっては、入札書に記載された金額に当該金額の100分の10に相当する額を加算した金額(当該金額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あるときは、その端数金額を切り捨てた金額)をもって落札価格とするので、入札者は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に係る課税事業者であるか免税事業者であるかを問わず、見積もった契約希望金額の110分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