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期 样本条款

追溯期. 指从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起始日止的期间。
追溯期. 指为确定保险人承保的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追溯期. 指自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能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追溯期. 指保险合同列明的一个特定日期(称为追溯日期)之后至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的连续时段,在该时段内被保险人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活动并出现符合本合同索赔条件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晓将被索赔的不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内。
追溯期. 指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至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日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受害人在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追溯期. 指在不间断承保的情况下,保险人在签发当年保单时,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先前保单项下的医疗责任的期间。每一年份保单的追溯期最长不超过 5 年,也就是
追溯期. 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溯及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
追溯期.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限,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追溯期. 若投保时未做特别约定,本保单不含追溯期。
追溯期. 第四十六条 本保险追溯期适用在追溯期内发生但在本合同期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案件。除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不给追溯期之外,本保险追溯期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