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1) 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2) 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機構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3) 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手續費、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手續費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4) 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手續費、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5) 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6) 期貨商須一併向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7) 交易人應瞭解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時不保證在市場ㄧ定能成交。 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需承擔全部的風險至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8) 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資產交易規定間之關係。當 選擇權契約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價格有漲跌停板限制時,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加以瞭解其對選擇權價格之影響。
(9) 交易人同時要瞭解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但其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 時選擇權和標的資產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
(10) 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外,尚必須能抵銷已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交易人應了解下個交易日相對應標的資產之交易價格和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的標的資產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致影響交易人獲利。
(11) 買進深入價外之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 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時,應瞭解此種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賣出深入價外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