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样本条款

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1) 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2) 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瞭解結算機構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 (3) 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手續費、成本、費用及其他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手續費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 (4) 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手續費、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 (5) 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6) 期貨商須一併向期貨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期貨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7) 交易人應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時不保證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需承擔全部的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 (8) 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期貨契約交易規定間之關係。例如,交易所對期貨契約交易有限制或當期貨選擇權契約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其價格有漲跌停限制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亦應加以瞭解。 (9) 交易人同時要瞭解期貨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時期貨選擇權和期貨契約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在期貨選擇權契約經履約轉換為期貨契約後,若期貨價格觸及漲跌停板,則有可能產生在期貨市場上無法反向沖銷的情形。 (10) 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或低於)履約價格外,尚必須能抵銷所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 交易人亦應瞭解下個交易日期貨契約開盤價格和期貨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期貨契約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反向沖銷,則履約時,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致影響交易人獲利。 (11) 買進深入價外之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 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時應瞭解此種期貨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易言之,賣出深入價外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需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
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期貨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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