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P 的主体资格 样本条款

ARP 的主体资格. 根据德勤律师在境外法律意见书中的描述,ARP全称“Agencja Rozwoju Przemysłu Spółka Akcyjna”(缩写为:Agencja Rozwoju Przemysłu S.A.);法律形式:Joint Stock Company (股份制公司);注册地:Nowy Świat 6/12 Stree, 00-400 Warsaw, Poland;注册于国家法院登记处企业实体登记处,保存于首都华沙市地方法院,国家法院登记处第13经济部,REGON(统计号码): 006746410;KRS(注册号):0000037957;NIP(税务登记证号):000-000-00-00; 股本:4,804,008,000.00兹罗提;实收股本:4,804,008,000.00兹罗提。 ARP系波兰国库部(State Treasury)全资子公司。ARP的主要任务系支持波兰企业和波兰工业的发展,尤其是,ARP参与各种企业的改制,授予公共援助,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充当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监管者。 根据德勤律师在境外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意见,XXX在国家法院登记处登记的事实表明,其为依据波兰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具有法人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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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的种类 本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及本理财产品合同另行约定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等。

  • 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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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当社の責任 当社は募集型企画旅行契約の履行にあたって、当社又は当社が手配を代行させた者の故意又は過失により、お客様に損害を与えたときは、お客様が被られた損害を賠償いたします。ただし損害発生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 2 年以内に当社に対して通知があった場合に限ります。

  • 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