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 样本条款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司法及申请人章程第 167 条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 公司无同业竞争的关联企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床、机床配件、机床铸件、智能化机床的生产,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国家限制和禁止类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上海建亚机床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山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与申请人不存在相同或近似,建亚工业有限公司(香港注册)作为上述企业的控股公司,其除了投资设立上述企业外,未有其他经营活动,亦不构成与申请人的同业竞争。 上海建亚机床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床、数控机床、智能化机床、数控系统、测量仪器的产品设计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系机床的产品设计及技术研发,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机床的生产销售,两者处于机床行业的不同领域阶段,未存在重合之处,故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上海建亚机床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上海建亚机床有限公司关于机床类产品的产品设计及技术研发出成果后,免费授权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保证不从事与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相近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如有违反,相关所得归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后仍然有效,承诺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直至承诺人将所持有的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依法转让完毕且承诺人同 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起满两年之日终止。” 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智能化机械研发、技术服务、模具及模具标准件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智能化机械,是指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 术及智能控制技术汇集而成的针对机械方面的应用,其中机械包含了机床,但福 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仅是针对机械的智能化技术进行研究并提供技术服 务,其不生产各类机械,当然也不包含机床的生产销售;同时,模具及模具标准 件的生产销售与公司的“机床、机床配件、机床铸件、智能化机床的生产,销售 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不同行业,其中:模具,在工业生产上以注塑、吹塑、 挤出、压铸和锻压成型、冶炼、冲压等方法得到所需产品的各类模子和工具,其 主要功能系在外力作用下使胚料成为有特定形状和尺寸的制件;机床,主要是用 车刀对旋转的工件进行车削加工的车床,在车床上可以用钻头、扩孔钻、铰刀、丝锥、板牙和滚花工具等进行相应的加工。简而言之,模具及机床都是工业制造 的一种工具,但其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模具只能生产定形的标准件,而机床可以 配备不同的刀头工具制造不同类型的非标件,所以两者属于机械制造的不同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为避免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 司出具了承诺书:“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机床类产品的智能化研发 出成果后,免费授权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保证不从事与江苏建一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相近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如有违反,相关所得归江 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在江苏建一机 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后仍然有效,本承诺是不可撤销的,直至承诺人承 诺人同建一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起满两年之日终止。” 惠州市山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各类模具、模架、模具标准件制造。产品 30%外销,70%内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的模具及模具标准件的论述,惠州市山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处于不同的领域,亦不构成同业竞争。 建亚工业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依据其法律规定,其经营范围无限 制,只要在法律不禁止经营的项目其均可开展经营。经核查,建亚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其唯一的业务即为在内地投资设立公司。建亚工业有限公司已经出具证明及承诺“建亚工业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仅存在对外投资行为,目前投资的企业为上海建亚机床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及惠州市山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现建亚工业有限公司保证并承诺:其不从事与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相近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如有违反,相关所得归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在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后仍然有效,承诺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直至承诺人将所持有的江苏建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依法转让完毕且承诺人同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起满两年之日终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无同业竞争企业。
同业竞争.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同业竞争.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年 6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然有效。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无变化,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未持有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仇建平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拥有或控制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经营性资产。
2、 本次交易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 本人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 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A、 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B、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
3、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
4、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1、 本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2、 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
A、 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B、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 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同业竞争. 营口港务集团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从事与 大连港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大连港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连港集团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从事与大连港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大连港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针对辽港集团与大连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招商局集团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大连港基本 收益要求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大连港发展和维护大连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 2022 年底以前,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前述解决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重组:采用现金对价或发行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辽港集 团与大连港存在业务重合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以消除业务重合的情形;
(2) 业务调整:对辽港集团和大连港的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使辽港集团 和大连港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如通过业务划分、一方收购另一方同业竞争的 业务等不同方式在业务构成、产品类型、客户群体等多方面实现业务区分;
(3) 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相关资 产的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统一管理;及
(4) 在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 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等程序为前提。
2、 招商局集团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司作出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其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域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开展业务。
3、 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营口港务集团、大连港集团、招商局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以避免与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该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