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其承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翰园、拉萨良昊园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发行人集团”)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2.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如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不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
3.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神州细胞经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对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有利的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 本人保证,本人的近亲属亦视同本人同样遵守以上承诺。
5.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6. 在本公司/本人作为神州细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公司/本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1、 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2、 本次收购完成后,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3、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措施
(1) 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海纳的经营范围将增加“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除浙大网新目前承接的平顶山姚孟和郑州泰祥烟气脱硫项目外,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业务并不涉及上述业务,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除浙大网新目前承接的平顶山姚孟和郑州泰祥烟气脱硫项目外,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来不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海纳相竞争的业务。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按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海纳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海纳审议是否与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4) 除浙大网新目前承接的平顶山姚孟和郑州泰祥烟气脱硫项目外,如浙 江海纳认定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浙江海纳存在同业竞争,则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在浙江海纳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浙江海纳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浙江海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前,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与浙江海纳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待浙大网新目前承接的平顶山姚孟和郑州泰祥烟气脱硫两个项目完成后,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浙江海纳之间将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同时,为避免未来与浙江海纳发生同业竞争之情形,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了相应承诺。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并有利于维护浙江海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旅游的主营业务仍为旅游景区运营、旅游地产开发、旅游交通、园林园艺、会议酒店、旅行社及旅游文化,华侨城集团仍为云南旅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云南旅游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侨城集团提供的控股企业清单等文件资料、华侨城股份以及云南旅游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侨城集团系深交所上市公司华侨城股份的控股股东,华侨城股份亦从事旅游综合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华侨城集团系云南旅游控股股东世博旅游集团的间接控股股东,世博旅游集团亦从事旅游景区、旅游酒店、旅游地产、旅行社业务;华侨城集团控制的云南文投集团亦从事景区运营业务。 为解决与云南旅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世博旅游集团作为云南旅游的控股股东曾先后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出具《关于本次重组后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 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出具《关于本次重组后同业 竞争的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出具《云 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出具《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出具《控股股东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出具《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合称“已出具承诺函”),除上述 已出具承诺函所涵盖的同业竞争情况以及世博旅游集团通过恐龙谷运营的恐龙 化石主题公园与云南旅游在旅游景区运营上的业务重叠外,世博旅游集团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其他与云南旅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旅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云南旅游出现新的同业竞争情况,文旅科技的控股股东世博旅游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世博旅游集团出具的承诺函
同业竞争.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期间,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东方铁塔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东方铁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 除拟注入东方铁塔的汇元达及其下属公司从事钾盐勘探、开采、加工及销售业务外,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钾盐勘探、开采、加工及销售业务的情形;
(2)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东方铁塔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
(4)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经查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东方铁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为避免同业竞争所作出的承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