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 標籤 样本条款

UPS 標籤. 如果您透過 EDI 交換委託貨件的貨單資訊,您同意為每個此等委託貨件申請一個 UPS 認可的智慧運送標籤。您和 UPS 同意,智慧標籤的定義見簽署本協議時 UPS 加標籤指南之當時現行版本;包括但不限於 UPS MaxiCode(包括街道地址)、Zip+4 郵遞區號條碼 (適用時)、現行 UPS 路線選擇代碼、相應的 UPS 服務圖標、UPS 1Z 跟蹤號條碼及 CASS 認證與證實的有效地址。
UPS 標籤. 如果您通過 EDI 製作委託貨件資訊,您同意在每件委託貨件使用 UPS 核准之智慧運貨標籤。UPS 和您同意智能標籤的定義在是指在簽署本協議時於 UPS標籤指南之當時現行版本中界定,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UPS MaxiCode(包括街道地址)、郵遞區號+4 郵政編碼條碼(如適用)、目前的 UPS 路線選擇代碼、適當的 UPS 服務圖標、UPS1Z追踪號碼的條碼、CASS 認證驗證地址。 若 干管理小包裹貨件或貨物貨件的 UPS 技術可在 UPS 網站上找到。下文介紹該等 UPS 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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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 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 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涉及项目投入在董事长授权决定范围内,经董事长批准即可,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貸付物件 第 2 条 国は、PFI 法第 71 条第 1 項及び本契約に従い、運営権者に対し、別紙 1 の貸付物件を無償で使用することを許諾する。

  •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