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明确关于各方对相关事项未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的约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僵局. (1)《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 在充分考虑袁小云、刘涛、杨楷共同控制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袁小云、刘涛、杨楷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各方对相关事项未达成一致,则各方均必须按至少二人所持共同意见行使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或提出相关提案;如未能形成二人所持共同意见,则各方皆应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投反对票或不提出相关提案。之后,为进一步避免意见分歧产生僵局,袁小云、刘涛、杨楷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未能形成二人所持共同意见导致对相关议案投反对票或不提出相关提案后,相关议案被再次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相关提案被再次讨论,各方经再次协商后仍不能形成二人所持共同意见的,各方同意以袁小云的意见为准,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或提案权。 因此,在发生意见分歧时,按照前述解决机制,不会导致提案权无法有效行使的情形、不存在导致公司无法产生有效决议或产生公司治理僵局的风险。